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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导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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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论语·子路》。

    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又说:“疱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②孟子的意思是说想要人口多,就需施行惠民的政策。这实际上也等于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在于人口的多少,而在于政治的好坏。政治好了,社会生产就会上了轨道,人口也会多起来。《史记·平准书》:“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汉初以来的这种繁荣,是跟当时的人口增殖互为因果的。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这里提出“国家无事”这个政治上的因素。《汉书·食货志》说:“哀平之世,百姓资富虽不及文景,然天下户口最盛矣。”这又提出来一个新问题,人口多了,富的程度并不一定相应地增加。

    隋唐早期,社会经济号称富厚。但户口增殖的速度,唐代远不如隋。杜佑《通典》卷七对此有一番议论。他说: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于大业二年,干戈不用。惟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隳紊,奸伪尤滋。高颎覩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先敷其信,后行其令,承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颎之力多焉。功规萧葛,道亚伊吕,近代以来,未之有也。

    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余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于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余万。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贵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崇佚之所至,美价之所归,不无轻薄之曹、浮华之伍。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风流相尚,奔竞相驱,职事委于群胥,货贿行于公府,而至此也。

    杜佑在这里指出,隋代户口的增加是由于高颎整理户口的成功;唐代户口数增加得缓慢是由于文人执政,不能象高颎那样做出整理户籍的成绩。实际上,杜佑是提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封建国家跟地方大族争夺劳动力。一个是国家户籍跟实际的户口数,有时会相差很远。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为研究历史上的人口问题增加了困难。究竟历代户口的数字记载有多大的真实性,还需要认真的研究。

    《明史·食货志》: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百五万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寄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之户口②《孟子·梁惠王上》。

    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论历代户口,以为其盛也,本于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这是说,观察人口多寡,不仅要看到时局的治乱,还要看到法令的张弛。法令张,游离于户籍的那四种人出现的少了,户口就多了,法令弛,那四种人就多,户口就少了。这种看法,类似于上文所引杜佑的看法,但还要更周详些。

    人口问题的复杂性,从上文可见一斑,我们应该作具体研究,不应下笼统结论。

    还有,人口的迁徙,如晋的东渡,宋的南迁,鲜卑、辽、金、蒙古的南下,突厥、回鹘、黠戞斯的西走,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变动。清自“摊丁入亩”和“盛世人丁永不加赋”之后,人口数量大增,为前所未有。这些都是应该研究的专题。

    第二节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时候一再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①99900041_08_0在固定资本中,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固有的属性;它既包括科学的力量,又包括主产过程中社会力量的结合,最后还包括从直接劳动转移到机器即死的生产力上的技巧。②99900041_08_1科学的力量也是不费资本家分文的另一种生产力。①99900041_09_0可见,马克思在许多著作里都把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力看待。根据我们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所阐明的如下几个论点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②,从旧的机器、工具、器具等总是不断地为效率更高的、更便宜的机器、工具和器具等等所代替这个事实,反复证明了上述论断是正确的。

    第二,“自然因素的应用是同科学作为生产过程的独立因素的发展相一致的。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③第三,科学的力量,“既包括科学力量本身,也包括为生产所占有的,并且已经在生产中实现的科学力量”;或者说,“这里包含的,不仅是科学力量的增长,而且是科学力量得以实现和控制整个生产的范围和广度。”④从马克思的这些论点中,我们可以比较具体地认识到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力的真正的含义。同时,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在马克思看来,②《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664页。

    ③《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570页。

    ④《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第269、285页。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⑤;为什么恩格斯也同马克思一样,把科学看作是“无穷无尽的生产能力”①。

    那末,究竟怎样把握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真正含义呢?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这里,是否有两个界限应当划分开来。一个界限是,生产过程中有科学技术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技术实际上已经成为生产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毫无疑义的。又一个界限是,生产力的进步,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学技术作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也还有自身发展的规律,不论出于何种情况而产生出来的新的科学技术,在重新为生产所应用(即具有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产生出来)之前,它还不是作为直接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区别这两个界限的关键,在于科学技术是否已经进入生产过程。如马克思说的“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科学“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为生产所占有的,并且已经在生产中实现的科学力量”等等,都是指的已经进入生产过程的科学技术。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技术就是一种现实的生产力。而马克思说的“科学力量本身”、“科学力量的增长”等等,则是指的尚未进入生产过程或一般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科学技术。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技术就不是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这是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两重含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现实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和作为潜在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作为现实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会不断地被作为潜在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所超越、所代替,而作为潜在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一旦具备适当的条件也会随时转化为更先进的、效率更高的现实生产力。当然,也有一些科学可能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但它们作为各种应用科学的基础,同样应当被看作是一种巨大的潜在生产力或特殊的潜在生产力。总之,一切科学技术成就,都跟生产力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都应当受到应有的重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科学和生产力的关系作了历史的概括的阐述。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说:必须研究自然科学各个部门的循序的发展。首先是天文学——为了给游牧民族和农业民族定季节,早已绝对需要它。天文学只有借助于数学才能发展。因此也开始了数学的研究。——后来,在农业发展的某一阶段和在某个地区(埃及的提水灌溉),而特别是随着城市和大建筑物的产生以手工业的发展,力学也发展起来了。不久,航海和战争也都需要它。——它也需要数学的帮助,因而又推动了数学的发展。这样,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被生产所决定的。

    在整个古代,本来意义的科学研究只限于这三个部门,而作为精确的和有系统的研究则是在后古典时期才开始的(亚历山大里亚学派、阿基米得等)。在几乎还没有在人们头脑中区分开来的物理学和化学(元素论,还没有化学元素的观念)中,在植物学、动物学、人体和动物解剖学中,直到那时人们还只能够搜集事实和尽可能有系统地整理这些事实。生理学只要超出最显而易见的事情(例如,消化和排泄)便是纯粹的猜测:在甚至血液循环都还不知道的时候,也不能不是如此。——在这一时期末,化学在炼金术的原始形式出现了。

    如果说,在中世纪的黑夜之后,科学以意想不到的力量一下子重新兴起,并且以神⑤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75页。①《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页。

    奇的高速发展起来,那末,我们要再次把这个奇迹归功于生产。第一,从十字军远征以来,工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并产生了大量力学上的(纺织、钟表制造、磨坊)、化学上的(染色、冶金、酿酒)、以及物理学上的(眼镜)新事实,这些事实不但提供了大量可供观察的材料,而且自身也提供了和已往完全不同的进行实验的手段,并使新的工具的设计制造成为可能。可以说,真正有系统的实验科学,这时候才第一次成为可能。第二,虽然意大利由于自己的从古代继承下来的文明,还继续居于领导地位,但是整个西欧和中欧,包括波兰在内,这时候都在相互联系中发展起来了。第三,地理上的发见——纯粹为了营利,因而归根结底是为了生产而作出的——又在气象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人体的)方面,展示了无数的直到那时还得不到的材料。第四,印刷机出现了①99900041_0172_0。

    这时——撇开早已存在的数学、天文学和力学不谈——物理学和化学明确地分开了(托里拆利、伽利略——前者依靠工业上的水利工程第一个研究了液体的运动,见克拉克·麦克斯韦)。波义耳把化学确立为科学。哈维由于发现了血液循环而把生理学(人体生理学和动物生理学)确立为科学。动物学和植物学首先依旧是从事搜集事实的科学,直到古生物学出现——居维叶——以及此后不久细胞的发现和有机化学的发展为止。因此,比较形态学和比较生理学才成为可能,而且从此以后两者才成为真正的科学。在上一世纪末地质学奠定了基础,最近则有所谓人类学(这个名称很拙劣),它是从人和人种的形态学和生理学过渡到历史的桥梁。这还要继续详细地研究和阐明。①99900041_0173_0恩格斯这段话,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历史上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生产史上的科学技术及其特点在中国生产史上,科学技术是很有成就的。李约瑟博士(JosephNeedham,1900—)曾经列举出在公元一世纪至十八世纪之间,中国人先于西方人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的大量的成就。其中有:龙骨车、石碾和水力在石碾上的应用。水排。风扇车和簸扬机。活塞风箱。平放织机和提花机。缫丝和纺丝及调丝机。独轮车、加帆手推车、磨车、拖重牲口用的两种高效马具(即胸带和套包子)。弓弩。风筝、竹蜻蜓和走马灯。深钻技术。铸铁的使用。游动常平悬吊器、弧形拱桥、铁索吊桥、河渠闸门、造船和航运方面的无数发明包括防水隔舱。高效率空气动力帆和前后索具。船尾的方向舵。火药以及和它有关的一些技术。罗盘针先用于看风水,后来又用于航海,纸印刷术和活字印刷术、瓷器等。②另外,中国人还有许多发明创造,在国内一定地域内出现和流行,但没有广泛传播,有的还不为人所知。

    丝织品、瓷器、经过加工的茶叶,是蜚声世界的中国特产。丝,英文作silk,德文作Seide,法文作Soie,意大利文作séta,饿文作шёпк,都是由丝音发展而来。茶,广州话读作tai。英文的tea,德文的Tee,法文的thé、意大利文的tè、俄文的чай,都是由tai转化而来。阿拉伯文称茶为Cha-9,是茶音直译。丝、茶二字,可以说已成为世界性的词汇。

    罗盘、火药和印刷木,对于西方近代文明的发展有很重要的贡献。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Bacon,1561—26)在所著《新工具》第一卷第一二②见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译本第二分册,第574页,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九节说:我们应该观察各种发明的威力、效能和后果。最显著的例子便是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这三种发明古人都不知道;它们的起源虽然是在近期,但却不为人所知,默默无闻。这三种东西曾改变了整个世界事物的面貌和状态,第一种在文学方面,第二种在战争上,第三种在航海上;由此又产生了无数的变化,这种变化是这样的大,以致没有一个帝国,没有一个教派,没有一个赫赫有名的人物,能比这三种机械发明在人类的事业中产生更大的力量和影响。

    后来马克思也说: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①99900041_0175_0这三种发明和造纸术的发明,是中国的四大发明。用中国人的方法制造出来的纸张,以平整,轻便和可以大量生产、携带方便的优点,取代了西方旧有的羊皮纸等粗笨的书写用材,同样有助于西方文明的进步。

    农学、医药学、天文学和数学,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学科。它们和水利工程、建筑工程的创始都可以上溯到远古时代。经过长期的不断发展,它们分别形成了有民族特色的学科体系或工艺体系。农学,于土壤气候的鉴别、籽种的培育、田间的管理及收割、储藏和加工、农害的防治,旁及蔬菜、桑麻、枣梨、果树的栽种、田间沟渠的修理、农具和农家用品的制造、编织,都有所论述。医药学,有病理学说,医疗学说,有内科、外科、骨科、眼科、喉科、妇科、儿科等分科,有药物、针灸、按摩、导引、拔火罐、割治、正骨等疗法;有饮片、膏丸、丹散酒等药物的治法。天文学,有宇宙学说、星宿方位的测定、天体运动的规律。天文学的主要工作是观测天象、制定历法。数学与天文学是两门关系密切的学科。天文学的发展需要数学的帮助,同时也促进数学的发展。中国历史上的天文学家往往又是数学家,数学家也往往精通天文。但数学在生活或生产上的应用更为广泛。水利工程,如灌溉系统的兴修、运河的开凿、洪水的防治、黄河的治理,都有很大的成就。建筑工程,以都市规划、宫殿、庙宇、陵墓、园林、亭台楼阁、桥梁,最具特色。在中国传统建筑中,高台建筑和多层建筑的形式,使建筑物中的木结构自为一个整体的设计,斗拱和挑梁的特殊构件、砖瓦形制的多样化和重视互相拉结的砌砖方法,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建筑艺术。

    中国的畜牧业,是仅次于农业的重要生产。中国有辽阔的农业地区,也有广漠的畜牧业地区。在农业地区,有畜牧业生产;在畜牧业地区,也有农业生产。在生产实践上,农业和畜牧业往往是互相补充的。农业,为牧民提供粮食、饲料、茶、糖、布、棉,农业地区还为牧民提供盐、铁、药材及其必要的物品。牧业,为农业地区提供肉、奶、皮毛、骨角,供耕种、运输、军用的牲畜及一些珍贵的药材。一般农户,往往要饲养一些家禽、牲畜。《诗·王风·君子于役》所描写的:“鸡栖于■,日之夕矣,羊牛下来”这种农村的傍晚景象一直延续了两、三千年。古代的封君,如《诗·鄘风·定之方中》所咏的卫文公:“灵雨既零,命彼倌人,星言夙驾,说于桑田。匪直也人,秉心塞渊,騋牝三千”,这是既重视农桑,又重视牲畜的繁殖。后来顾炎武明确地提出了耕牧并重的思想。他说:“天下之大富有二,上曰耕,次曰牧,国亦然。秦杨以田农甲一州,乌氏桥姚以畜牧而比封君,此以家富也。弃颖栗而邰封,非子蕃息而秦胙,此以国富也。”①畜牧业既在生产上占有这样重要的地位,也就积累了不少有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而出现了相牛经、相马经等专书,并在农书和医药书中也有所反映。

    关于中国生产史上科学技术的研究,是一个非常丰富而繁重的课题。在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已有不少成绩,但还只能说是处在起步阶段,对于中国科学技术特点,暂时也还不能作出全面的概括。但我们认为,至少有三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重视实用,不重视理论的探索。在科学技术上,理论和实用,本来是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上的实用性可以解决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但如果能不断地在理论上进行探索,就可以使它在生产上发挥更大作用,也可以促进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例如中国医药学对很多疾病的治疗有明显的疗效,对近代西方医学所难以治疗的病症也往往有相当的疗效,但这基本上都是根据经验来治病,缺乏系统的理论。这就限制了它的提高和推广。近年,很多人承认针灸疗法的作用,但对于针灸有密切关系的穴位、经络和针灸如何能起作用,都还没有研究出来可以使人信服的理论。又如天文学,中国积累了大量珍贵的文献资料,为各国天文学家所重视。在观测仪器和制定历法、历书等方面,中国有不断的进步,对农业生产和畜牧业生产,都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国天文学历史悠久,但最多不外于《尚书·尧典》所说“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许多人对理论的探索兴趣不大。中国古代出了许多杰出的天文学家,但从明代开始,我国的天文学发展缓慢,缺乏生气。在明中叶以后,西方天文学逐渐东来,中国天文学才逐渐有了较大的变化。中国的医药学和天文学也都有理论上的成就,但相对地说,对理论探索的重视是远远落后于对使用的重视。数学、农学以及化学、生物学、矿物学、物理学等方面都有类似的情况。

    第二,在生产实践上,重视精耕细作,工艺精巧、恪守成规,而科学技术上的新成就不易推广。例如植棉,到了元代,才有全国性的推广。但最晚在战国时期已有棉花从南海输入,《尚书》称之谓“织贝”①。在唐代,新疆已经以产棉著名。从这两个历史时期至元代,植棉的推广已经历了几百年以至一千几百年之久。又如,四大发明的故乡虽在中国,但他们在中国所起的作用远不如在西方所起的作用之大。它们在中国并没有“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并没有“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中国在手工业方面,有许多祖传工艺,在药物学上有许多祖传秘方,都得不到推广,甚至于失传。这类情况所以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生产规模的狭小,有的是由于小生产者的历史因袭,有的是由于交通上的困难。总之,基本上是由于自然经济的限制所造成的,同时,也有一些别的社会原因。第三,官府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例如,历代对天象的观测、历法的制定,主要是由官府来组织,个人是很难办到的。在医药学方面,历代官修本草书,一直是药物学方面的重要文献。后来李时珍著《本草纲目》这一部杰出的著作,也不能不取材于官书。元代《农桑辑要》、清代的《授时通考》、《数理精蕴》,在农学和数学上都有一定的贡献。其它,如历史上的各种重大工程,都是劳动人民所创①见《亭林文集》卷六《田功论》。

    ①《尚书·禹贡》。

    造,他们也在劳动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但这些工程总还是由官府组织的。军器制造一向由官府垄断,在军用工艺中,往往可以出现先进的技术。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上究竟有多少成就,还有待于研究。诸如此类的事例,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另一方面,官府利用政治上的权力,垄断盐铁等重要生产部门,滥用科学技术力量,以满足其封建统治上的需要和奢侈的贪欲,从而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它们控制优秀技术人材,限制其自由,妨碍他们对技术的传播。另外它们还利用历书和颁布历书的形式散布宗教迷信,神化皇权等,所有这些都阻碍以至破坏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代以来,上述各种特征有所改变,但它们的影响还不是能够很快消除的。

    第四章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第一节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人类生产过程中,有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有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①。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论是任何历史时期,人们在生产中都形成一种跟当时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它不仅是其它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一切社会的基础。

    实现生产的过程,就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生产所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生产者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在历史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并不是可以任意的结合,这一方面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同时要借助于一定的生产的社会形式。也就是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①。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不仅是由于生产的社会形式不同,更主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不同,因为生产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相给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在占有生产资料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表面上看,是人对物或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通过物或自然的关系所表现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不仅决定着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也决定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是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曾经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②。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中各方面关系的决定因素。它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决定着交换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在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的,因而,每一种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的性质,都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上曾有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62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四卷,第44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变化。

    在中国悠久的原始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为考古资料所证实了的。在有了甲骨文字的时候,中国历史已进入了奴隶制时代,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这个时候一直到封建社会的末期,土地等级私有制始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商周时期,生产中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全国土地名义上是属于王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实际上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一种等级所有制,“王畿”是国王直接所有的土地,诸侯、卿大夫也各有领地,他们对于这些土地都是世代相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礼记·礼运篇》中说:“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左传·昭公七年》中有:“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这些记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的情况。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上也发生了变比,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代替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人类历史上有三种所有制形式,“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①他们在《**宣言》里也论述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②列宁也曾说:“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③。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等级所有制。自从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后,就是以等级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等级所有制本身也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在本卷第一章第三节中已有所论述。在这里,还可以对封建等级所有制作两点说明。第一,土地所有制的每一个等级,既表示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也表示了一定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和政治权力在这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的原因。把土地所有权看作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第二,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上,公与私的概念都不很严格,有的同志把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权力说是“国有”,另外一些同志又把“国有”跟“公有”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所谓“国有”不是别的,只是皇权所有,仍旧是私有。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现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缓慢的发展。但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影响依然存在,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还能看到它的烙印。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③《列宁全集》第六卷,第93页注①。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五卷,第891页。

    多种生产关系的并存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人类历史上已相继出现过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在每一个社会里,都有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这一种社会形态与其它社会形态相区别。在每个具体社会形态中,往往不是单一的生产关系,而大都是两种以上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这些生产关系虽然对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各自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关系都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决定社会的性质。其中只有在社会里占有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才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其它那些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虽然对于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它对于社会性质,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不起决定作用的。如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小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差不多在所有社会都存在,可是它从来也没有形成为独立的经济形态,而仅仅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补充。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大都保留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残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在封建社会后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奴隶制关系的残余和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存在于封建社会,但都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的面貌和性质。

    商周时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命安全的保障,无偿地为奴隶主劳动。在这时期,还有从原始社会遗存下来的氏族部落,分散在各地,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生活。在有些氏族部落中,存在着农村公社的形式,土地归公社成员所共有,进行定期的轮耕。氏族部落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周武王伐殷,诸侯来会者八百,这其中可能就有大量的氏族首领。但氏族部落的生产关系不能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也就不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存在着多种生产关系,而封建的生产关系始终占有支配地位。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最为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也开始得最早,发展得最为充分。由于历史传习力量的顽固性,氏族的血缘关系一直有长期深刻的影响。秦汉以来的封建关系都不免带有氏族制的烙印。地主阶级中的世家地主、门阀地主、豪族地主和农民群众的聚族而居,实际上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结合体,是这种深刻影响的历史见证。但氏族制的历史影响只能增加封建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而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关系。秦汉时期,有大量奴婢存在。《汉书·贡禹传》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冬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百姓或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

    这里所说的奴婢,数量虽然很大,但他们不参加生产劳动,靠别人来养活,是不足用以于说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秦汉时期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手工业中是存在的,但也只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历史的步伐总不能跟汉族地区完全一致。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也不一致,甚至在一个民族内部也有先进和后进的区别。大致上说来,在中国封建社会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氏族制、奴隶制和各种形式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上无论如何不同,但都向一个共同的历史方向前进。在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杂居地区逐渐进入封建化过程。在宋元时期,广大的边区,从东北到西北,再到西南,基本上都进入了封建社会。明清时期,各民族地区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民族地方都封建化了,一直到解放前夕,有些民族地区还存在着氏族制、奴隶制的残余。

    雇佣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很长久。根据文献记载,战国时期就已有了雇佣关系的存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云: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这说的就是当时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佣工,并给一些物质上的报酬。看来这种佣工有人身自由,不是被强制劳动的。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首倡者陈涉就是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佣工,他还有一些作为佣工的伙伴。汉代著名的人物,加班超、王充、兒宽、第五伦、匡衡、桓荣、侯瑾、卫飒等人,都曾受过雇佣。他们不一定参加生产性的劳动,也看不出人身自由受到什么限制。我们设想,这种佣工制度可能是由农村公社成员间的互助活动发展而来,但还难以确定。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制度深化了,雇佣关系成为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深深地打上了封建的烙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劳动。例如,在官手工业中的“和雇”,唐代就有了,历宋到明,和雇的情形渐多,这时被称为“召募”。他们虽按工计酬,但他们的工作并不是自由劳动力的出售,而是在封建隶属关系下强迫充当的差役。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工役制。明中叶以后,江南一带的纺织业中的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这就开始有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从而出现了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状态。

    在新旧社会交替的时期,必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关系的并存,也必然有新的生产关系代替旧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但新的生产关系究竟在什么时候开始代替了旧的生产关系,在文献上往往难以考查。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我们认为是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时期。但封建制究竟在什么时候确立了它的支配地位,还很难说清楚。如果要说封建社会始于何年,总不免于牵强。本书只说春秋战国时期是过渡时期,可能是更为合适的提法。一八四零年至一九四九年,是中国社会变动比较激烈比较复杂的时代,新的生产关系出现。其中有买办资产阶级支配下的生产关系,有属于民族资本主义体系的生产关系,也有旧的生产关系,主要的是封建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错综复杂状况,还有待于我们作深入的分析研究。

    过去我们研究某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经济,只重视这一历史时代的基本的生产关系,对于同时并存的生产关系,对于基本的生产关系跟其它生产关系的关系都注意得不够。我们希望能不断改变这种状况,这对于中国历史研究会有重大意义的。

    生产关系跟主产力的适应和矛盾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它的发展是各种力量互相作用的结果。在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最基本的、始终起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既矛盾,又统一,由这两者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就是生产方式。在这个统一体中,生产力是社会生产的内容,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形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人类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体现一种生产方式,因之,每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是生产方式变化和发展的结果,都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所推动的。

    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状况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历史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任意选择生产关系。产生什么性质的生产关系,不是由人们主观愿望所决定,而是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说:“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①。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关系,这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

    在生产方式这个矛盾统一体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最革命的因素,它处在万古长新的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在发展着。但是,任何生产力都是处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因此,它的发展是受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的。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形成,它和发展着的生产力相适应,这种生产关系在一定历史时期里,便表现为相对稳定的形式,历史便得到发展,这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过程。在历史发展中,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发展,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在发展中生产关系通常是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支配下,生产力的发展,就要求不断的调整或变革生产关系。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这种发展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便激化,只有调整与改革旧的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力才会得到发展。

    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它存在的历史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在一定生产力的水平上产生的,因而每一种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都有一定限度。在一种生产方式内,当生产力的发展受着生产关系的束缚时,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活动就成为必要的了。但在社会发展中,生产关系通常是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产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在这个规律支配下,在历史的发展中,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不断的更新。否则,社会生产力便得不到发展,人类历史也就不能前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的发展,就是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发展,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过程。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在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体现一种生产方式,而且在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但是,在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产生后一定时期内,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基本上是适合的,这种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生产关系便处于相对稳定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25页。

    的过程,这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虽然也有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居于次要地位,不需要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这就是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的历史根据。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产生的,因而每一种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生产力不断发展达到新的水平时,原来的生产关系便变成了不适应新生产力发展的旧关系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就激化成为主要矛盾,不改变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力就不能发展,这便是社会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

    生产方式的发展,有量变和质变的不同。在一种生产方式中,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的要求基本上是适合的,虽然也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调整生产关系解决,而不需要生产方式的改变,这是生产方式的量变。在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改革,就是调整生产关系的过程。当生产力的发展超过生产关系所容纳的限度,不破坏旧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就不能发展时,生产方式就发生质变,新的生产方式便代替旧的生产方式,这就是历史上出现的革命的社会变革的过程。

    在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关系跟社会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之历史性的大起大落,曾经出现过多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铁的冶炼和铁工具的使用得到不断推广。当时的铁制农具有犁、?、锄、铲、镰,铁制手工业工具有斧、削、锯、锥、凿、锤、针、刀。在今山东省临淄县的战国时代冶铁遗址,广达十数万平方米。在今湖北省大冶铜县绿山的春秋战国采矿遗址,有井巷支架,相当完整,还有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此外,牛耕的推广,水利的兴修,土壤的识别和改造,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更重要的是直接生产者对劳动的态度。《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是从对劳动的态度上指明劳动力性质的变化。他们不愿意从事于“众地”的劳动,而要有自己的土地,这就反映了个体农民的特点,既不同于集体耕作的奴隶,也不同于轮耕的公社成员。所有这些生产力上的特点都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由于新的生产力不断取得的优势,封建制的生产关系逐渐取代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社会生产逐渐由对抗性的矛盾转入生产力、生产关系间的基本上的适应。

    第二种形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不断有矛盾,也不断相适应,尽管经历了很久的年代,矛盾在不断地增长,生产关系在不断地受到冲击,但新的生产力始终不能取得优势,不能以新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生产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中,就是这种状况。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之盛,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比较显著的时期。其次,明代的洪武、永乐年间,清代的康熙、乾隆年间,虽在封建社会衰老时期,但在一定程度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还是相适应的。秦末农民大起义、唐末农民大起义、元末农民大起义、明末农民大起义,都通过阶级斗争的形式反映了生产关系跟生产力之间矛盾的激化,但都不能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明代,有了资本主义萌芽,这代表了新的生产力,但由于封建势力的顽固性,资本主义的萌芽没有足够力量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枷锁。

    第三种形式是,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地区,带来了落后的生产关系,跟原有的生产力发生尖锐的矛盾。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调整过程,终于向封建制生产关系转化。中国历史上的北魏、契丹、女真、蒙古、满族,都有这样的历史经历。

    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进入中国,跟中国封建势力结为同盟,严重地束缚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虽然带来了近代工业的生产技术,但主要的是用于加强剥削中国人民的工具。民族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虽有一些开展,但力量是相当微弱的。

    在中国历史上,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往往不能突出时代变革的标志,因而总是不能明确地划分历史阶段的年代。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社会是这样,从封建制过渡到近代社会也是这样。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点。

    在中国历史上,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往往与战争联系起来。社会矛盾激化了,发生了农民战争。农民战争发生后,往往出现了一段社会安定的时刻。这可说是中国历史上的又一特点。但战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解决要看生产关系是否已有了改变,是否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学者们所关心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性问题,还有其它的历史问题,都是限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联系的。

    第二节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阶级和等级阶级关系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生产关系在社会结构上的反映。生产关系是阶级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①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②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阶级的实质和划分阶级的标志。一切阶级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人们在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社会便分出不同的集团,而形成为阶级。各阶级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就是利用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被剥削阶级进行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统治。也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决定着在生产中处于不同地位,在分配上取得财富的方式和多少的差异。一般说来剥削阶级在生产中是不劳动而处于指挥地位,只有被剥削阶级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而在分配上,剥削阶级却是社会上绝大部分财富的占有者,劳动人民只能取得自己创造的财富的很少一部分。

    阶级的出现和发展约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以前,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不可能产生剥削,因而也不能产生阶级。只有到了生产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又发展的不足,社会出现了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时候,阶级便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三种阶级社会,即奴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32页。

    ②《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页。

    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很明显的,前两种社会的阶级是以等级形式出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①列宁也说过:“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各有自己的阶级结构,但也都被等级形式所掩盖。中国的奴隶社会的阶级状况现在还没有研究清楚,大致说来,在殷周、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是两个主要的对抗阶级。另外,还有国人,是城市内的自由民。有野人,是农村公社中的成员。公社作为集体要对当地的贵族承担义务。公社成员也可能是自由民的性质。这时已经有了手工业和商业,但似还没有独立身份的手工业工人和商人。

    阶级是按经济地位划分的,等级既是按经济地位,又是按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划分的。殷周春秋战国时期,有许多关于等级的名称;现在也很难弄得清楚。《左传》中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王、公、大夫、士四个等级可以说都属于奴隶主阶级,其他六个阶级属于奴隶阶级。这虽没有把当时的所有等级都完全说出来,但至少反映了当时等级的大致情况。

    一种等级代表一种身份。中国上古的礼,就是等级制度及其有关行为的规定。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①孔子把礼看作政治上的头等大事。从本质上看,他所重视的就是这种等级制度。春秋末年,周礼衰微,孔子感慨天下无道,实际上他所感叹的也就是等级制度。法家变法,要以新法取代旧礼,实际上,这种新法也不过是新的等级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以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对抗的阶级作为主要的阶级,手工业工人和商人也都形成了自己的阶级。所有这些阶级都有不同的等级。另外,还有跨阶级的等级。

    以秦汉时期为例。这个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相应的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已基本上树立起来。在地主阶级中,最高最大的地主就是皇帝,他不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而且还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政治上的统治权对他来说是统一的。在皇帝以下,地主阶级中较高的等级是世家地主。这个等级都是封建贵族。其中有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秦代没有封国,但是皇家子弟得“衣食租税”,功臣得封侯,请求土地。西汉时,宗室子弟,有的封王封侯,有的成为封君。有功的勋贵,也有封侯赐地的。外戚中的显赫家族,也可封侯食邑。孔子的部分后裔和一些传授儒家经典著名而成为贵族的儒宗,都是地主阶级中较高的等级。这些封建贵族,有高级封爵,由于封赐分享土地所有权,有受封的土地和民户,有世袭的法定特权,它在地主阶级中占有支配的地位。次于世家地主的等级,就是豪族地主。其中主要的是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这些人有的原来是贵族,秦灭六国以后,失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①《论语·为政》。

    贵族的身分而成为豪族。他们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因而具备相当大的社会力量,秦代和汉初对他们采取迁徙和控制的政策。《汉书·娄敬传》中说,刘邦在汉初曾把“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十余万口徙于关中,就是这种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的是地方大姓。这些人在地方上,占据大量土地,以宗族的血缘关系形成“乡曲”、“闾里”中的强大势力,占有依附性的宾客、部曲、徒附等大量依附人口。他们虽然没有世族地主那样的政治地位,但他们可以“武断于乡曲”,横行一方。《汉书》中说的“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就是指这些人说的。西汉后期阴识有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东汉时公孙述有宗族万人,都是地方大姓,其中有的由于各种关系成为贵族。在地主阶级中,另一个等级是高资地主。这一等级,一般是经营商业、手工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司马迁说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就是指这种地主而言的。在西汉有资三百万算是高资,但也有积资到五千万以至万万的。其中有的人既是豪强地主,又是富商大贾,如六国后裔田氏就是如此。高资地主多是凭借财力取得土地。秦汉对法律规定商人不得名田宅,因此他们都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取得了对土地的权力。高资地主可以说是跨越地主阶级和商人之间的等级。除了上述三个等级外,还有不少中小地主,构成地主阶级中不同的等级。

    秦汉时期的被剥削阶级也是有等级的。其中有“编户齐民”的农民,他们耕种国有的土地,把粮食作为田租交给国家,同时还要服力役和兵役。另一种农民,就是给豪族地主种地的农民,他们给豪族地主交纳地租,即所谓“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还要服一些劳役,但他们却不象耕种国家土地的农民去服兵役和力役。这个等级对地主有很大的依附性。除了这些等级以外,秦汉时期,还有出卖劳动力的“佣耕”者、贫民、各种名称的奴隶,如奴婢、苍头、奴客等。

    秦汉时期有二十等爵,受爵者因爵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等级的权力、承担不同等级的义务。《九章算术·衰分》中有两例是很好的说明。一例是: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又一例说: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出百钱。欲令高爵出少,以次渐多,问:各几何?

    答曰:大夫出八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四。不更出一十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三十。簪褭出一十四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八十二。上造出二十一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二十三。公士出四十三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九。

    从第一例看,爵位越高享受权益越多。从第二例看,爵位越低,承担的义务越大。这种制度突出了等级间的差别,同时也就掩盖了阶级间的差别。汉代朝廷又经常采取“赐民爵”的办法,就更起到了掩盖阶级差别的作用。

    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是与土地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形态、地主的政治地位和身分特征密切相关的。这些方面,秦汉以后发生了新的变化。与此相适应的封建经济、阶级结构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无论是地主阶级或农民阶级,内部结构较前更为复杂,但等级关系仍明显地存在。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富商大贾凭借他们的财富可能取得某种权力,但这只属于具体的个人活动。做为一个等级,富商大贾的社会地位总是在封建贵族之下的。

    鸦片战争以后,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都有了新的变化,等级结构受到了削弱,经济的独立作用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等级结构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近代阶级结构的变化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中国社会经济开始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总的趋势是:一方面封建地主经济依然保持下来,地主阶级仍然占有农村土地的大部分,仍然以种种特权和超经济强制来攫取农民收入的大部分,并且同高利贷、商人、买办、封建官僚结合在一起,对农民及其它劳动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另一方面是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霸占中国领土,勒索赔款,驻扎军队,开设银行、商行,控制海关和通商口岸,掠夺中国资源,并向中国倾销大量过剩的商品,使中国经济日益走向殖民地化。跟这种经济变化相适应,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既保存着原来的一些基本阶级,如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等,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级,如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在一定的阶级内仍保留着封建的等级制,也有新的阶层出现。

    这时期,地主阶级中出现了几个这样的阶层。(一)官僚地主。这一阶层主要是在朝廷和各级政府中担任官职的官员和卸任的官员等。他们凭借手中权势,广占土地,役使良民。如总督大学士琦善占有土地二百五十六万亩,曾国荃有田六千亩,曾纪泽也广置田产,他们都是著名的官僚地主。李瀚章、李鸿章兄弟六人,在合肥占有大量土地,每人达十万亩以上。此外,他们在霍山、六安、舒城等县还有大量土地和典铺、钱庄。官僚地主不仅占有土地最多,而且人数也不少。(二)军阀地主。这是从官僚地主中分化出来的。他们窃据政府要职,又掌握着军事力量,有的跟外国侵略势力相勾结,称霸一方,广占土地、鱼肉地方,成为地主阶级中又一特殊势力。袁世凯在河南彰德、汲县、辉县等地有地四百顷,徐世昌在辉县有田产五十多顷,安徽霍丘张敬尧、阜阳倪嗣冲有地七、八万亩以上。曹琨兄弟是天津静海的最大地主,吴俊升在黑龙江“攫取土地几遍全省”。(三)商人地主。这是鸦片战争后,在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中依靠经商或放高利贷起家的。他们把经商和放高利贷所获资金一部分投入土地中去,成为商人地主。如高邮大盐商有“票盐数十号”,有良田数十顷,还开有钱铺。天津盐商张某,乘河北文安水灾之机,兼并“大洼水地二百余顷”。直隶滦县商人占有土地一千七百多亩。这种商人地主,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地主阶级中的这些阶层,有因袭传统的一个方面,也有反映新的历史时期特点的一个方面。从这些阶层的整体来看,它们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新的社会阶层。此外,还有以高利贷起家的地主,有掌握少量土地的一般地主,这些一般地主的数量是很大的。资产阶级是近代新出现的阶级,大部分资本家是从地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由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微弱,资产阶级经常遭到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扼制,一部分地主阶级在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向资产阶级转化。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成分比较复杂,从其资本性质和政治倾向看,大致可分为官僚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等三个阶层。

    官僚资产阶级,最初是在清朝官僚军阀中形成的。他们大部分都兼有官僚地主的身份。官僚资产阶级的形成,大致是在十九世纪六十至九十年代左右。当时清廷一部分封建官僚,打着“自强”、“富国”的招牌兴办“洋务事业”,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办新式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在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形式下,吸收了一部分地主、官员、商人的资金,创办大量企业。李鸿章是早期最大的官僚资本家。他历任两江、湖广、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控制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通商银行等许多企业,有数百万资产。盛宣怀,是仅次于李鸿章的大官僚资本家,曾任招商局会办、邮传部大臣,控制汉冶萍厂矿公司等企业,拥有大量资产。

    早期民族资本家中,有些人是买办出身的。如马建忠,郑观应,都参加过洋务派创办的近代工业。马建忠曾任上海机器织布局总办。郑观应也曾在上海织布局、上海电报局、轮船招商局、汉阳铁厂等企业中任过要职。但由于他们与洋务派立场有分歧,强烈反对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被洋务派排挤,从事民族工业。民族资本家祝大椿,也是买办出身,以后独资经营源昌机器碾米厂、源昌机器缫丝厂、振兴电灯厂、华兴面粉厂、公益纱厂等民族企业,而成为民族资本家。民族资产阶级中也有士绅出身的,如张謇,曾中过状元。他开创大生纱厂,创办和投资二十七个企业,资本九百多万元。陈启源在广东南海县创办继昌隆缫丝厂,严信厚在宁波设通久源机器轧花厂。华侨卫省轩在广东佛山开办火柴厂等。都是民族工业。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数量少,力量弱,而且是从其它阶级转化来的,跟封建主义、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妥协性,对于阻碍民族工业发展的各种势力,缺乏斗争性。

    买办资产阶级,是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代理人。他们大都是依靠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所谓买办,原来是在外国商业洋行中管理事务或者为进出口贸易充当掮客的人。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对华商品进出口规模的扩大,买办在为外商服务中积累了巨额资金,自设铺面字号,经营商业,逐渐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据记载,在福州南台经营茶业的商人,“其买办多广东人,自道光咸丰以来操其术者,皆起家巨万”。上海、汉口、天津、浙江、江苏等地充当买办发展起来的人最多,尤其是宁波,出现许多买办资本家,如上海怡和洋行买办杨坊,汇丰银行买办王槐山,都是买办大商人。由于买办自觉或不自觉的站在民族利益的对立面,为外国侵略势力服务,无论财富如何增长,在社会上有相应的地位,但始终为中国人民所鄙视。买办阶级作为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具有很大不稳定性。有的世代充当买办,依靠外商势力。但也有的在民族利益感召下向其它阶层转化,如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等,就是从买办资产阶级转向民族资产阶级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被剥削阶级也有了新的变化,其中主要的是,一、农民阶级的变化。二、工人阶级的产生。

    在农民阶级中,自耕农与半自耕农占有一定数量,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有所增减。在农民中占绝大多数的是佃农。由于旗地的私有和转卖,农奴逐渐减少和消失,各种租佃关系的佃农日渐增加。一般来说,租佃关系是南方地主普通采取的经营方式,所以佃农在南方各地普遍存在。在北方,由于经营地主的增多,在佃农以外,大量的是雇农。江苏武进大凡地主的田产,完全由佃农耕种,但是在察哈尔的集宁,占有数十顷至数百顷土地的地主,都是雇佣山西、河北的雇农耕种。甘肃、直隶等地,地主也多采取雇工经营方式。近代佃农与以前佃农相比,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在租佃关系下,佃农与雇农有些相似,但实质并不相同。佃农对地主的依附性较强,而雇农很差,尤其是短工,为地主做工,是以工资形式分取一部分收获物。雇农来去自由,既不受土地束缚,也不受地主束缚,而受地主剥削,仅限雇农本人。佃农则不然,他被束缚在土地上,受地主控制,其家人也要受地主奴役。中国的工人阶级比中国的资产阶级更老些。“中国无产阶级的发生和发展,不但是伴随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发生和发展而来,而且是伴随帝国主义在中国直接地经营企业而来”①。早在中国民族工业出现以前,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和清政府的官办企业中,就已产生了中国的工人阶级。鸦片战争以后,外资在上海、宁波、福州等地开办了大量的近代企业,这样就造成了产业工人队伍的壮大。随着中国官办企业和民族工业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断扩大。中国的工人阶级,大部分是从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转化而来的。

    在上述的阶级外,近代中国社会仍有相当数量的小手工业主,手工业小生产者、手工工人以及小商贩等。这是封建小生产的生产关系的延续。此外,在城市里有大量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城市贫民。在少数民族地区,加西藏、四川、云南、贵州、青海等地方,还保持着奴隶制,在另外一些地方还有原始社会的残余。中国民族的阶级结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一九一九年,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五四“运动爆发,中国近代史由前期转入后期。无论前期或后期,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后期的阶级结构没有太大的变动。一九二一年,中国**成立,中国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及其他爱国主义者,在中国**的领导下,进行了艰苦的斗争,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变了几千年来传统的阶级结构,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阶级之间和阶级内部的矛盾与斗争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由于生产活动必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范围内进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受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规律所制约,所以体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便成为社会历史的基本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人类历史上产生阶级以来,“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①。因此,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重要社会现象,是历史的主要内容。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在生产中的地位和获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阶级。每一阶级又由于处于不同的经济地位,有着不同的政治要求和不同的思想观点,因而各阶级之间必然发生矛盾和利害冲突。阶级矛盾的发展和激化,便形成为阶级斗争。每一种阶级斗争,都是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的斗争行为,但是由于所处历史条件的不同,有不同的斗争形式和不同的斗争内容。

    ①《**选集》合订本第590页。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0页。

    阶级的产生是由于经济原因引起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经济矛盾的结果,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反映。在历史上每一阶级社会都存在一种阶级对抗的生产关系,因而每一种社会都有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在奴隶社会中有奴隶主和奴隶;封建社会中有地主和农民;资本主义社会中有资本家和工人。这种对抗的基本阶级之间的关系,就形成每一种社会中基本阶级之间的矛盾,成为每一特定社会的基本矛盾。除此之外,在各种阶级社会里,基本阶级之外也存在着非基本阶级和阶层,他们之间和他们与基本阶级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形成社会的次要矛盾,因而造成每一种社会阶级矛盾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在一个社会里,各种阶级矛盾都是互相影响的,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两个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在阶级社会里,体现阶级矛盾的阶级斗争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基本形式有三种,即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经济斗争是阶级斗争的初级形式,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思想斗争是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反映,但反过来又给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以影响。经济斗争是政治斗争的基础,但社会矛盾只有经过政治斗争才能得到解决。这三种斗争中,政治斗争是最主要的,经济斗争和思想斗争都服从于政治斗争。

    在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阶级社会,充满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种阶级矛盾和斗争,有的是阶级之间,有的是在一个阶级内部不同等级或阶层之间的斗争。社会各个阶级在进行阶级斗争中,往往形成代表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政治集团、各种组织以至于政党。在阶级社会里,各种组织、政治集团和政党,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如农民军政权,以宗教形式组织群众,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的政治集团,是一个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的斗争工具。汉唐的党锢之争,牛李党争等,都是地主阶级内部的斗争。

    在中国历史上,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极其复杂的。其中主要的就是每一个社会中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贯穿于阶级社会的始终。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也可以上升为主要的矛盾和斗争。每一个统治阶级,在维护和加强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统治秩序采取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各种统治办法,来实现他们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他们在共同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方面是他们实行阶级统治的基础。但是,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阶级,而是存在着不同等级和阶层,各等级和阶层之间,各有不同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不同的思想意识,因而在政治主张和统治方法上,尤其是在各集团的利益方面,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无论是采取政治斗争或经济斗争任何形式,都会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各方面造成影响。统治阶级间的斗争是极为复杂的,也往往影响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各个阶级社会里,这种斗争都是经常发生的。

    殷周时期,奴隶对奴隶主进行斗争的主要形式是怠工、逃亡和暴动。文献所记“丧其童仆”、“臣妾多逃”以及“民溃”等,就说的是这一类事情。在这个时期,统治阶级内部曾不断发生尖锐的矛盾和斗争。汤伐桀,武王伐纣,管、蔡与武庚叛乱,周幽王的被杀,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春秋以后,无论是周王与诸侯之间,还是各诸侯之间,以及诸侯与卿大夫间,矛盾重重,斗争十分激烈。这种斗争,有的是政治上的较量,有的是在经济上相互争夺,比较激烈的就是诉诸战争。春秋战国时代大国兼并与争霸的战争,就是这种统治阶级间矛盾的剧烈发展,斗争的最高形式。

    在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关系仍然是一种对抗关系,所以地主与农民两个对立阶级间的矛盾与斗争,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封建社会里,农民没有或很少有土地,他们只有耕种封建国家或者地主的土地,把自己劳动生产的粮食,作为地租或赋税交给国家或者地主,同时还要负担着繁重的力役和兵役,过着极为贫苦的生活,遇着天灾和凶年,就要到处流亡或濒于死亡。因此,封建的农民(包括国家佃农、依附农民、佃农)和地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往往在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下,激化成为激烈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是由封建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它是封建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形式。封建社会,农民和地主间的矛盾,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激化的,因此体现这种矛盾的阶级斗争,有着各种形式。一般的说,有怠工、逃亡、抗租、抗税、民变和暴动等。农民反对地主的日常斗争,为更大规模的反抗准备条件,当阶级矛盾激烈发展,使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条件成熟,就会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对抗矛盾尖锐化的产物,是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是世界罕见的。从秦末农民战争起,有西汉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隋末农民起义,唐末的黄巢起义,宋代的宋江、方腊起义,元末朱元璋起义,直至明朝李自成的起义和清代的太平天国起义,总计大小有数百次之多,其中一些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不仅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和激烈,而且也反映出中国农民战争的特点和规律。这种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是封建社会和封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标志。

    在中国封建社会,除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外,还有地主和自耕农、奴隶以及其它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虽然他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受地主的压迫与剥削也和佃农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在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下,同样处于“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的境地,他们和地主及其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他们也往往卷入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洪流中去。秦末农民战争,元末农民战争都有大量自耕农、奴隶及各种被压迫人民参加,这种矛盾和斗争同样具有反封建的斗争性质与特点。这种地主和自耕农、奴隶及其它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往往与地主和佃农间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因而使封建社会阶级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与斗争,也是很复杂的。在地主阶级内部,有不同集团和不同势力的斗争,它们各代表一定集团的利益。有的是属于一个阶级内部不同等级间的斗争,如门阀地主与其他地主等级间的斗争。还有的是属于政治派别间的矛盾与斗争,他们政治主张不同,施政方针各异,但归根结底,都是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争夺权势和地位。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与斗争,不仅形式不同,斗争的方式和手段也不相同。一般来说,政治斗争是比较普遍的,如利用不同政见,互相攻击;通过手中权势,排斥打击政敌;扩充培植本派势力、明争暗斗等。但也有通过思想意识方面的斗争,来发展自己的政治势力的。如西汉经学上的今古文之争,也反映出不同政治派别的矛盾。隋唐时期儒释道之争,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间的矛盾的反映。地主阶级内部斗争,更为激烈的是以武装斗争来进行的。如西汉时异姓王和同姓王反对皇朝政权的斗争,就是激烈的武装战争。东汉末年的地方割据势力的混战,西晋时的八王之乱、唐五代时期的安史之乱和藩镇割据战争,明代的藩王之乱,清代的三藩之乱等等、都是各集团在利害冲突下争权夺利的斗争。地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发展为武装战争,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对封建经济、政治、思想等各方面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与斗争,除了上述的形式外,还有其它形式,如政变、篡位夺权等,是在政治斗争的基础上发生的突变行动。唐代的玄武门之变,宋代的陈桥兵变,既是政治斗争,又是武装斗争。王莽代汉,曹丕夺取东汉政权,司马氏代魏等等,这种性质的政治斗争,在封建社会里是屡见的。地主阶级内部的斗争,虽然是一个阶级内部矛盾,但也有是非和是否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的问题。

    剥削阶级内部还有另外两种矛盾和斗争的形式。一种是代表新的势力与代表旧势力,代表新生产关系与代表旧生产关系两种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往往是发生在一种社会的衰落时期,或者在一种新制度产生的初期。这种斗争也都是基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不同和冲突而发生的。在战国时期,吴起和商鞅的变法,就是新旧贵族,代表新旧两种不同制度的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他们不仅在政治上互相较量,而且也互相仇杀,发展到流血斗争的尖锐程度。另一种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跟商人之间的矛盾,二者虽然都是剥削阶级,但在具体利益上,也有冲突的一面。历代封建统治者采取抑商重农的政策,限制商人对地主阶级利益的损害。但在剥削人民方面,二者又有共同利益,所以有的统治者也往往利用商人,赐与官爵,使他们为其服务。

    在封建社会末期,也有代表新旧两种生产关系的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力量非常软弱,还没有发展成一个独立阶级,因此,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间的矛盾,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到了近代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中国逐渐转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期,民族资产阶级虽然形成,但在买办资产阶级势力发展后,处于受压迫的地位,因此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也不十分明显。至于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之间,则形成一种既有矛盾又相结合的关系。

    阶级斗争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它所以能推动历史发展,就在于它不断地促进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级斗争对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阶级斗争都对历史起推动作用。只有那种能促进社会基本矛盾得到解决的阶级斗争,才是历史前进的动力。如果是反动阶级对被压迫阶级的斗争,或者不利于历史发展的阶级斗争,不仅不能起着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反而会阻碍历史的发展。

    阶级斗争推动历史的发展,主要在于它解除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解放生产力。一般来说,阶级斗争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不断的发展,而生产关系往往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时,体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两个对抗阶级的斗争,也就是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就起着打击统治阶级,迫使他们进行改革,使生产关系得到调整,因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的奴隶和平民反对奴隶主的斗争,封建社会农民战争或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都是在这种情况下推动历史发展的。这种阶级斗争的作用是有它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它只能在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内起到解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促进一种社会形态的量变过程,而不能促使生产方式的质变。一种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是有限度的,当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突破旧的生产方式,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时,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农民反对地主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这种阶级斗争不可能完成这种历史任务,因为他们不代表新的生产关系,不能改变旧制度,也不能建立新制度,他们只能在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领导下,争取自身的解放,起到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发展的另一作用,就是推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形态更替的质的飞跃,推动历史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在阶级社会中,当旧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时,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先进阶级,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但是代表旧生产关系的统治阶级,为了保持其统治,维护其阶级利益,不会放弃其统治地位;自动地改变旧生产关系,这样就必然引起尖锐的阶级斗争。结果,在先进阶级的斗争中,使旧的生产关系遭到破坏,推翻了旧的统治,建立新的制度,实现社会的变革。这种历史发展中质的飞跃,并不是任何一种阶级斗争都会起这种作用,而是只有在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关系的阶级进行的阶级斗争,才会完成这种变革。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变革,是由代表封建生产关系的地主阶级进行反对奴隶主的斗争完成的,封建制向资本主义制度变革,也只有代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的革命才会实现。奴隶社会的奴隶起义,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虽然是对抗阶级间的斗争,但它并不能起到促进社会发生质变的作用,原因是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这种阶级斗争,不会超出阶级局限发挥作用。在其特定的生产方式下,这种斗争可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但仅限于在一定生产方式所能容纳的生产力的范围以内。他们可以打击统治阶级,改朝换代,但不能最终推翻这种制度。列宁曾说:“我们知道,奴隶举行过起义,进行过暴动,掀起过内战,但是,他们始终未能造成自觉的多数,未能建立起领导斗争的政党,未能清楚地了解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在历史上最革命的时机,还是往往成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①单纯的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都不能起推动社会历史变革的作用。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也是在阶级斗争推动下发展的。自从传说中的夏朝进入奴隶社会以后,经过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由盛而衰,这一发展过程,也是阶级斗争推动的结果。在中国奴隶社会的复杂阶级斗争中,奴隶和农民并没有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独立地展开对奴隶主的斗争,但奴隶和农民反对奴隶主的阶级斗争,对历史的发展并不是不起作用。奴隶和农民在反对奴隶主的斗争中,也曾打击了奴隶主的统治,由于阶级局限,这种斗争不可能成为变革奴隶制的决定力量。

    中国封建时代的历史特别长,农民和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的矛盾与斗争十分激烈,这是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主流。除了怠工,抗租、抗税、逃亡等这些日常斗争外,武装反抗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是农民经常采用的斗争形式。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中,每当一个皇朝政治**,经济发生危机,社①《列宁全集》第二九卷,第442页。

    会矛盾尖锐的时候,便激发起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当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推翻一个皇朝或严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之后,社会便出现政治稳定和经济恢复与发展的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矛盾重新激化时,同样又爆发新的农民战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农民战争一次又一次地反复发生,使封建统治不断遭到打击,社会生产力缓慢地发展着。这一张一弛的阶级斗争,反映了封建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的发展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起义与农民战争,是推动封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作为封建社会阶级斗争主要形式的农民战争,其力量与作用有多大,不能不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所制约。中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单一的小农经济结构的基础上的农业社会。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皇朝集权**主义的国家机构,使农民在发展生产上处于十分艰苦的条件下。贯串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土地兼并现象,迫使农民依附于地主土地上接受地租榨取和国家赋税、力役的压迫,只能维持生存进行简单的再生产,如遇水旱等灾害和战争祸患,就陷于颠沛流离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封建社会阶级斗争最高形式的农民战争,实质上是争取生存,争取土地和生产条件与保护生产的斗争。因此,在每一次大规模农民战争以后,冲击了封建土地制度,削弱了土地集中程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使租税、徭役有所减轻,改善了生产条件,总的说来,起到了调整封建生产关系的作用,但也并不是所有农民战争都是这样。农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斗争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不能不受特定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制约。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单一的小农业生产,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是很有限的。即使在农民战争后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也只是维持小农经济结构下的简单再生产,丝毫不影响封建制度这个躯体的延续。中国历史上,一次又一次的农民战争,一个一个皇朝相继地覆灭,但社会制度并没得到根本的改造,这就是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是十分激烈的。这种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虽然都是由于不同势力、不同阶层和不同集团的利害冲突发生的,无论是政治斗争或武装斗争,大都对社会发展起着阻碍作用,但也不能对其中顺应历史发展的一些斗争一概否定,抹杀其在历史发展上一定的积极作用。一般说,腐朽的阶级力量和反动政治集团,往往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但有时候他们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人民的利益,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历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分裂割据的局面,使社会出现了统一,这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的,因此对他进行的统一斗争,应该予以肯定,不应由于他进行的是地主阶级间的斗争就否定了这种作用。阶级斗争是否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主要是以它能否解放生产力来判断,而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生产力发展了将推动社会进步,由此就不应对统治阶级进行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阶级斗争一概否定。唐代中期实行的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大改革,对于减轻人民负担,削弱封建依附关系,解放生产力方面都有积极意义。这种改革是经过了两派政治势力尖锐斗争的,因而不能因为是地主阶级内部不同政治集团的斗争,而否定了它的一定历史作用。其它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的改革,都曾经发生两种政治势力的斗争,也不应由于它的阶级性而否定在历史发展中的积极意义。在阶级社会里,两个对立的基本阶级间的矛盾,通常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集中反映。但不是任何时候都是这样。有时候,这种主要矛盾往往退于次要地位,民族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其中具有进步意义的斗争,在历史发展中就具有一定意义。如南宋时期,由于女真族的南下,中国南方农民和地主间的矛盾就退居次要地位,而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南宋抗战派和投降派的斗争就具有对历史发展的积极意义。东汉末年,地方割据势力的混战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使之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当然,结束这种混乱局面的统一战争,就起了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长期性和迟滞性,资本主义关系萌芽发展缓慢,而且十分微弱,所以没有形成新的阶级力量。明清之际,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虽然在地主阶级中分化出反映资本主义萌芽的革新派,但他们力量很弱,还没有形成一种阶级力量,更不可能产生有明确斗争目标的政党。这种势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封建腐朽势力进行过斗争,要求社会改革,具有进步倾向,还不能成为代表新旧两种生产关系的阶级斗争,自然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鸦片战争以后,外来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中国,中国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与中国封建势力的结合下,封建的剥削关系没有更大变化,农民和地主两个阶级的矛盾仍是社会十分尖锐的基本矛盾,农民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虽然有了新的发展,但由于内外阶级敌人势力的强大,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也不可能超越前一时代。

    第五章国家和法第一节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的产物,从国家产生的历史就可以看到国家的性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国家与革命》,都对这个问题作了科学的阐述,而列宁的《论国家》说得更为简明。列宁说:“谈到国家问题的时候,首先就要注意,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有一个时候是没有国家的。国家是在社会分成阶级的地方和时候、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出现的时候才出现的。

    “在第一种人剥削人的形式、第一种阶级划分(奴隶主和奴隶)的形式尚未出现以前,还存在着家长制的或有时称为克兰制的(克兰就是氏族,当时人们生活在氏族中)家庭,这种原始时代的遗迹在很多原始部落的风俗中还表现得十分明显,不管你拿哪一部论述原始文化的著作来看,都可以碰到比较确定的描写、记载和回忆,说有过一个多少与原始**相似的时代,那时社会并没有分为奴隶主和奴隶。那时还没有国家,没有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这样的机构就叫做国家。

    “在原始社会里,在人们还生活在不大的氏族中、还处于最低发展阶段即处于近乎野蛮状态的时候,在与现代文明人类相距几千年的时代,还看不见国家存在的标志。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这种权力有时是属于妇女的——那时妇女还不象现在这样处在无权的被压迫的地位,——但是在任何地方看不到什么分化出来管理他人并为了管理而系统地一贯地掌握着某种强制机构即暴力机构的特殊等级的人,大家知道,现在,这种暴力机构就是武装部队、监狱及其他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手段,即构成国家实质的东西。

    “如果把资产阶级学者制造出来的所谓宗教学说、诡辩、哲学体系以及各种各样的意见抛开,而去探求问题的实质,那我们就会看到,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但是曾经有过一个时候,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历史告诉我们,国家这种强制人的特殊机构,只是在社会分为阶级,即分为两种集团,其中一种集团能够经常占有另一种集团的劳动的时候和地方,只是在人剥削人的地方才产生出来的。”①列宁是从历史上说明国家的产生和国家的本质的。社会生产发展到有一定剩余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这是国家产生的原因。拥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压迫其他阶级,这是阶级社会的国家的本质。列宁根据这些历史事实,驳斥了①《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4—45页。

    那些把国家和神学混为一谈的荒谬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国家的神秘论点如“皇权神授”,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古代的思想家也曾以社会矛盾解释国家的产生,但有的人强调了国家调和矛盾的作用,有的人认为圣人创立国家,这都是很荒谬的。

    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阶级结构,不同性质的国家,不同形式的政权组织。列宁说:“国家形式极其繁杂。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占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权(民主一词按希腊文直译,意思是人民的政权)。这些区别都是在奴隶制时代产生的。虽然有这些区别,但奴隶占有制时代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贵族的或民主的共和制,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

    “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奴隶是除外的。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基本情况,因为它最能说明国家问题,最能清楚地表明国家的实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个机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奴隶占有制国家内,有君主制,贵族共和制,甚至有民主共和制。管理形式确实极不相同,但本质只是一个: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是人。农奴制国家内的情形也是如此。

    “地主为了确立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需要有一种机构来使大多数人受他们支配,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这就是农奴制国家,这种国家,例如在俄国或者在至今还是农奴制占统治的十分落后的亚洲各国,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是共和制,有的是君主制。国家实行君主制时,政权归一人掌握,实行共和制时,从地主当中选举出来的人多少可以参加政权。农奴制社会的情形就是如此。农奴制社会中的阶级划分,是绝大多数人——农奴制农民完全依附于极少数人——占有土地的地主。”①列宁这些话,从阶级结构上分析了奴隶制国家的性质和农奴制国家的性质,又分析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各有不同的政权形式,并指出政权组织形式虽不同,但都为同样性质的国家服务。这些论断,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国家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中国历史上有奴隶制时代,有封建制时代,中国没有资本主义时代,而在历史发展顺序上,相应于资本主义时代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上的政权形式有贵族制、君主制、军事独裁制等的不同。从西周到春秋时期,周王和诸侯的关系,是所谓兄弟、叔侄、甥舅之国。名义上,周王的政治地位很高,但实际上并没有管辖诸侯的权力。从当时的中国来说,这似乎可以说是一种贵族共和制。在有些诸侯国内部,齐有国、高,鲁有三桓,晋有六卿,也都是贵族当权。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①《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9页、51页。

    五世希不失矣”①。孔子所说的是他对历史的看法,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但孔子亲眼看到的“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则是贵族当政的一种表现。后来孟子见齐宣王说:“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②。所谓“世臣”,也是指贵族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君主**是主要的政权形式,我们可称之为封建**政体。

    封建**政体封建**政体是由贵族制的政权性质转化而来,也是在跟贵族、贵族制不断斗争的过程中,在不断强化朝廷的过程中逐渐巩固发展起来的。

    战国年间,吴起、商鞅在楚秦先后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是按一定的政治条件重新划分贵族的等级。变法的实质是君权对贵族势力的斗争。《史记·吴起列传》记吴起在楚变法情形: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故楚之贵戚尽欲害吴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尽诛射吴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

    又,《商君列传》记商鞅在秦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到车裂灭族的报复。吴起商鞅因变法而惨遭杀害的事例可以看出当时斗争的尖锐。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封建**政体史上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年。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了空前规模的皇朝。他宣布了天下的统一,定尊号为皇帝,并自称为始皇帝,“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他创建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和万世一系的世袭制度,对于后来的封建政体,有很深刻的影响。分封制和郡县制曾经是朝议中辩论的重点,也是关系到君主**的重大问题。不少朝臣主张继续实行分封制。最后,秦始皇还是决定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秦始皇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强化君主专政的重大决策,也是有利于统一的重要措施。但这一重大改革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完全实施的,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楚汉之际,反秦将领以功封侯王者相当多。汉高祖在位时,基本上解决了异姓王的问题,留下九个同姓王,他以为天下一家,可以平安无事了。但他死后,同姓王不断叛乱。贾谊曾评论当时汉朝封国强大下的形势,说好比是害了臃肿病的病人,小腿肿得差不多象腰一样粗,指头肿得差不多象胳膊一样大,身体转动一下都很困难。叛乱活动至景帝时才平定下来。汉武帝时期,是西汉鼎盛时期,封建**政体才基本上巩固下来。

    ①《论语·季氏》。

    ②《孟子·梁惠王》下。

    自汉至唐,封建**政体沿着曲折的道路前进。总的说来,地方势力在逐渐削弱,朝廷势力在逐步加强。宋代以后,封建**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宋设中书省、枢密院、三司使,分掌政事、军事、财务。明代不设丞相,分权于六部尚书。清代重军机处。这都是君主**下的组织形式。从这些官制的变化上可以看出,皇帝权力在步步加强。

    等级制和世袭制,是封建**政体不可分离的部分。在政治上,皇帝站在等级的顶端,是最高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经济上,皇帝站在等级所有制的顶端,是最高的所有者。封建社会广大个体小农是皇帝**的社会基础。世袭制是封建**制度的产物,是要这个制度世世代代传下去。在中国历史上,世袭制有兄终弟及,长子继承,嫡子继承,皇子有功者继承等不同的情况。因继承制度的不稳定,在皇位继承上,往往发生大小不同的纠纷。

    跟贵族制相比,君主**对统一全国有利,但**过了头,也会引起朝政混乱和地方不安。在一定条件下,女主专政、外戚和宦官专权的产生,都跟封建**政体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封建**的特殊形式。这主要是因为皇权至上,无人敢于从事监督。而女主、宦官、外戚易于利用宫禁的隐蔽性进行私图。秦始皇是第一个建立帝制的人,在他死后就有赵高制造的两次宫廷政变。汉有吕后专政、王莽的篡位。历代都有一些类似情况。我国古代史学家对此也有所论述。范晔《后汉书·宦者传·论》和《邓骘传》,论述了东汉时期女主、外戚、宦者利用他们特有的身份,窃取权力,以及他们与朝臣间互相依存和矛盾关系,是颇有特色的。

    第二节国家的职能社会职能国家的职能是国家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一个国家如何运用它的职能,直接关系到它的治乱兴衰。国家职能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职能,一是统治职能,二者又往往有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从中国历史上看,国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防水治水,修整道路,发展生产和做好保卫工作。

    中国最先执行社会职能的国家是夏、商、周。这些奴隶占有制国家政权执行的社会职能中,最突出的是治水防水及兴修水利工程。马克思曾对亚洲古代一些国家举办水利工程的职能详加评论。他说:“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和波斯以及其他国家,都是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①马克思没有举出中国,但是水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关系极大,社会生产,国家治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都受水的影响。因此,历代国家政权无不努力发挥其社会职能,解决水的问题。

    古代传说中的夏禹就是一个以治水闻名的英雄人物。禹因洪水为害,用疏导的办法,制服了洪水,保证了人民安居乐业。奴隶制的繁荣时期,各诸侯国都很注意治水并在他们各自的统治区兴修了不少的水利工程。但是没有强有力的统一政权,不能调整共同用水、甚至出现了“以邻为壑”、“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的现象。在秦统一六国的时候,韩国为了削弱秦国的军力,“毋令东伐”,竟阴谋派水工郑国去秦国鼓动他们凿泾水为渠。工程进行中途,其阴谋败露,秦人要杀死郑国。这位水利专家说:“当初我固然不怀好意,但是事到如今,渠如建成,秦国也有好处。”秦国允许他继续完成了这项水利工程,取名“郑国渠”。结果溉田四万余顷,关中从此成为沃野,没有荒年,秦国也因而富强②。

    自从秦始皇建立了**主义的封建国家,兴办水利工程真正成了历代封建朝廷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许多封建皇朝,修建了很多水利工程。秦朝开凿的灵渠,沟通了漓江和湘江,成为长江与珠江流域之间的通道。两汉时期,在修建漕渠和治理黄河水害上均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唐代由政府主持兴修的水利工程不下二百六七十处。北宋中期以后兴修的水利工程上万处。明太祖时,开塘堰近五万处,治河四千余处,修复陂渠堤岸五千余处。清朝在治黄、治淮、修复运河等方面也不逊色。那时所修海塘工程,都超过了唐宋时代。水利工程的兴办,皇帝有时直接干预。汉武帝不但派官督工修建多处水利工程,他本人也曾亲到现场率领随从人马堵塞黄河决口。来自草原的元世祖也非常关心农业生产,注意兴修水利。明太祖敕令:“各地方官,凡遇有老百姓条陈水利的,可随时奏报朝廷。”为兴修水利而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很惊人的,动辄万人、几万人、十几万人,甚至上百万人。汉代修龙首渠,上万人,干了十余年。元朝末年贾鲁治河一次派了民夫十五万,戍军二万。为了使兴修水利工程经常化,制度化,唐朝设置了专门管理水利的机关,都水监就是掌管川泽、津梁、陂池、渠堰工程的部门。

    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兴办的大批水利工程,有一些是为开凿水路交通,但大多数是治理水害,或变水害为水利。如治理黄河,主要是防止河水泛滥成灾。有很多水利工程是用以引水灌溉农田。汉武帝派水工徐伯率领数万人穿漕渠,使国家运输粮食节省了一半的时间和路程,但渠成之后,渠下之民也利用渠水灌溉了农田。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主要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广大的小农,从事个体经营,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抵抗不了水旱之灾,涝则一片汪洋,旱则赤地千里,为此常常倾家荡产,背井离乡,甚者人相食。国家兴办水利工程,治水防水,对发展农业生产有重大意义。

    在发展交通方面,封建国家开凿了不少水路。秦朝的灵渠、汉朝的漕渠自不待言,隋炀帝动员百余万男女完成的大运河更是水路交通建筑上的壮举。这条贯通南北的大动脉,虽然被隋炀帝本人用来通龙舟,饱私欲,但也①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4页。②《史记·河渠书》。

    使“运漕商旅,往来不绝”①。当然交通方面的建设,主要的是陆路。秦始皇治“驰道”是以咸阳为中心,修了两条大道:一条向东,一直通到今河北、山东,至于海边;另一条向南,一直通到今江苏、浙江地区。往北,他命令大将蒙恬修了一条“直道”,从咸阳经过云阳、上郡,直达九原,即从今陕西关中地区到达内蒙。又在今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之间修了一条“新道”。在今云南、贵州边远之地修了“五尺道”。后来各朝代又在此基础上或修复或扩充,在辽阔广大的中国境内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跟水陆交通相联系的还修建一系列的桥梁和驿站。这些工程都是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或便于军队调遣及运送物资,传递情报,等等。但是这对促进全国统一,沟通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以及物质、文化交流等都有积极的作用。治水、防水和发展交通以外,发展生产和做好保卫工作也同样是发挥国家职能的重要内容。《论语·宪问》“禹稷耕稼而有天下”,《诗·生民》等篇歌颂周开国的历史,也是以发展农业作为生产的中心。所谓“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本”,历代皇朝的兴盛时期,无不对农业生产发展给予相当大的重视。保卫职能主要指防御外患。至于国内民族纠纷中,也有一个保卫问题,那就又当别论了。

    统治职能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统治职能相应地有了发展。

    国家的统治职能,首先是对劳动人口的编制。《礼记·大学》:“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劳动人口的掌握,是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立国大计。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劳动力的问题,但这种劳动力是商品化了的,跟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对劳动人口可以编制起来的情况大不相同。

    商鞅变法,以五人为伍,十人为什,什伍互相监督,有罪连坐,这是编制劳功人口的主要方法,对后来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有深刻影响。

    萧何入咸阳,取秦宫所藏图籍,以此尽知天下地理形势及户口多寡。汉封诸侯王,以封户标明爵位的高低,《汉律》以后历代律书,有户律或户婚律,足见劳动人口的编制对封建国家的重要意义。

    本卷第三章曾论到一个历史时期人口的多寡,不是评论这个时期盛衰的充分依据。但劳动人口是国家粮源、兵源的所在,国家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劳动人口。因此,封建国家要对劳动人口进行一定的编制并推行重本抑末、奖励生育、防止流亡、宣扬孝悌及与豪门大姓争夺劳动力等一系列政策。在经济方面,封建国家有时施行平籴、和买等,调剂社会经济政策,但主要是对人民进行剥削。赋税、专卖和货币,都是重要的剥削手段,这些手段都还是合法的剥削。此外,更有名目繁多的法外剥夺。《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时杨可告缗事。“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明万历年间,神宗派遣矿税使四出,以开矿为名,到处敲诈勒索,甚至以掘坟墓、毁住宅相要挟,弄得人心惶惶,民不聊生。其事备载于《明史·宦官传》。这是法外劫夺的突出例子。象这一类的事例,历史上①杜佑:《通典》卷一七七。

    是不少见的。

    军队是国家暴力统治的强大工具。在阶级社会里,军队用于保卫统治集团和统治阶级对内镇压、对外扩张。在中国历史上,汤代桀,武王伐纣,都是通过武力解决问题的。春秋时期,大国争霸;战国时期,七国争雄、秦建帝业、汉亡秦灭楚以及汉以后各皇朝的兴亡,也都是通过武力解决问题的。当然,武力不是决定一个朝代兴亡的唯一力量,却是很重要的力量。历代宫廷政变如周勃复汉,李世民玄武门之变以及陈桥兵变等,都是武装夺取政权。至于魏晋以后所谓禅让,虽也可说是政权转移的合法形式,实际上也无一不是以武装力量为背景的。在阶级斗争中,统治阶级军队大大发挥其作为工具的作用。封建社会里农民起义大小数百次大都遭到官方军队残酷屠杀和镇压。

    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的军队遍布全国各地,朝廷又另有自己的亲军,如羽林军、神武军、禁军、蒙古军、八旗军等。兵制,唐代的府兵制是寓兵于农的制度,明代的军户和历代的屯田兵是寓农于兵的制度。这二者都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另有募兵制,兵源多来自贫民和游民。这种兵制上的变化,也往往能反映封建朝廷对人口控制力量的强弱。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说:“常备军和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强力工具。”并深刻批评不承认这个观点的那些流行的庸俗观点。**同志说:“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份。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①这两位经典作家的话,主要是指近代历史上说的,但他们所说的武装力量的重要性是对整个阶级社会都适用的。

    伴随着政治、经济、军事各种统治机能的运用,统治集团为满足自己的统治**,巩固统治力量,也要占有思想文化的阵地。

    《国语·周语》记周厉王时,“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邵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原隰之有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这是统治阶级对思想文化滥用统治机能的一个失败的例子,但也可见统治者对于人民思想文化干涉到什么地步。秦始皇灭六国后,焚诗书、百家语和非出于秦史官的史籍,并令学者“以吏为师”,这也是以暴力统治思想文化的有名事例。后来的皇朝也有焚书、**的办法,还制造了一些文字狱。

    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树立了自己的思想文化体系,以取代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思想文化。在暴力压制以外,封建统治阶级所普遍采用的办法是,用比较隐蔽的手法,在思想文化本身打主意。殷周时期,“学在官府”就是①《战争和战略问题》《**选集》合订本第512页,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统治者进行思想文化控制的一种方式。周东迁后,典籍散乱,百家之学逐渐出现。秦焚百家语,未能断绝百家之学的流传。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家为一尊,于是治六经之学,修儒经之业的人,遇有机会,就可进入仕途,儒学逐渐取得了在思想文化上的统治地位。汉成帝在石渠阁、汉章帝在白虎观大会群儒,亲自讲解经义,既提高了经学在政治上的地位,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形象。汉代这种措施,比暴力控制思想文化要高明得多,成效也好得多。后来的封建皇朝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使儒家之学长期地成为束缚人民思想的枷锁。隋唐的注疏,宋元的理学、明清的八股文,尽管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以阐述儒学作为主要的内容。

    自汉代以来,儒学的内容主要不过两点。一是宣扬君权神授,一是宣扬三纲五常。这都是先验论的观点,把君权说成是无可置疑的天命所在,三纲五常是永恒的社会秩序。这极大程度地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迷惑人民群众达两千多年之久。与此同时,封建国家还大力推崇佛教和道教,把广大人民群众深受的灾难引向对来世快乐的幻想,以削弱其反抗的斗志。**说:“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一是从朝廷到基层的国家系统,即政权;二是家族系统,即族权;三就是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即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边三种权力支配之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即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这四大绳索都是跟儒家的中心思想相一致的。

    封建国家的统治机能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监察。秦代朝廷上有丞相、太尉、御史,地方上有守令、尉、监。御史和监都是监察官,在国家行政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汉置刺史,权力很大。刺史班宣周行,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嘉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补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①99900041_0232_0后来汉唐宋元各代有御史台的设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设置,这些机构都是重要的监察机关。

    剥削阶级国家统治职能运用的成效如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第一,这要看当时阶级斗争发展的形势;第二,要看统治者如何认识客观形势,并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总是妄图把自己的权位永远传下去,成为子孙万代之业,对自己掌握的统治职能,总想使之成为永恒的存在,这显然都是脱离实际的想法。他们的统治必然不断地遭到人民群众的反抗,也会在统治集团内部引起这样那样的斗争。

    第三节法礼与刑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对妨碍统治阶级利益的活动进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国家统治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来是有区别的。法,如“法度”、“法则”,涵义比较广泛。律,是指具体条文。《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对律的随时补充。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这种区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严格,法与律往往通用。近数十年又经常把法与律合为一个名词,称为法律。

    在中国历史上,法起源于礼和刑。礼,可能在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的风习。到了阶级社会,礼有了发展,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荀子·礼论篇》对礼的出现和发展有所解释。按他的说法,礼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礼呢?他认为是客观的“物”和人的“欲”之间有矛盾。为了防止“欲”的无限扩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发生斗争,才制定礼,进行约束。荀子讲礼的最大意义在于一个“分”字,使上层社会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说法是可取的,但礼大体上可能是由古代社会风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显示贵族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周朝兴起后,礼的规定日趋复杂,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与礼相对,是专为下层社会而设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为这句话作解释,分歧很大,但礼和刑的对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传说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坏事不承认、贪污、杀人列为惩罚的对象,无疑是对一切危害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人绳之以刑。商朝虽然有《汤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网更密,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律文多达三千条。

    春秋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汇集法律条文的《刑书》。但是,在是否公布这种成文法上,曾发生过争论。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诸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子产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照样公布①。三十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把他们的《刑书》公布了。那是晋国的执政者赵鞅、荀寅干的,史称“铸刑鼎”。内容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书》。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对,理由同当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时期,社会变化很大,礼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须变革。郑、晋两国铸刑鼎,把刑法公开化,表明了两国统治阶级提高刑法的地位,从而加强它束缚人民的作用。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从孔子的话里可以看出孔子对礼的怀念,①《左传》昭公六年。

    ①《论语·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并不能起多大的作用。为了时事的需要,统治阶级开始了法典的修订。

    封建法典战国初年,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章,这是继郑、晋铸刑鼎之后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国推行尽地力之教,立平籴之法,以附着于土地的小农为主要施政的对象。他是一位有明显的封建主义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经》久已失传,可能也具有同样的政治倾向。《法经》第一章是“盗”,第二章是“贼”,表明了作者对财产权利人身安全的重视,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里,始终是重要的内容。刘邦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两汉末农民起义军的政治口号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创赏。”李悝同农民军的立场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秩序中最尖锐的矛盾。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

    秦汉时的法,是以《法经》为基础而有所增益。萧何定“汉律”九章,于《法经》六律之外,增加了兴、厩、户等三律,包含了军法和户籍法。汉单行法中有《越宫律》、《朝律》、《沉命法》等,这意味着法律在向朝廷、宫禁和提高君主**权力的方向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法典达到了定型化的阶段。隋朝的《开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唐朝尤其重视法典的修定,先后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颁行。高宗为解释律文,诏修律疏,成《唐律疏义》,流传至今。唐律集秦汉以来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不少国家产生了影响。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以唐律跟汉律相比,唐律显然反映了更复杂的社会矛盾,在法典的结构上,也远比汉律为严整。《名例》是关于唐律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大部汇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恶和八议。十恶是:①谋反(对皇朝统治的颠复活动)。

    ②谋大逆(破坏皇帝宗庙、陵墓、宫阙的活动)。

    ③谋叛(叛国投敌)。

    ④恶逆(谋杀殴打尊亲属及丈夫尊、近亲属)。

    ⑤不道(杀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残酷手段)。

    ⑥大不敬(盗窃御用物品等)。

    ⑦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

    ⑧不睦(谋杀或出卖近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或尊亲属)。

    ⑨不义(杀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长,夫死不举哀、守丧期做乐或改嫁)。⑩内乱(近亲属间不正当的性关系)。

    犯十恶罪一律不得赦免。八议是:①议亲(皇室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②议故(皇帝的故旧)。

    ③议贤(朝廷认为有贤德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⑦议勤(有大勤苦)。

    ⑧议宾(前朝的后裔之为国宾者)。

    凡适用八议条款的罪人,除十恶罪外,都可从轻议处。十恶、八议的规定,表明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之尊严、三纲之为封建秩序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级之不可逾越。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是封建皇权分别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锁。唐律于《名例律》之后,即首列《卫禁律》、《职制律》,而置《赋盗律》于全律第七,这也反映皇权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这书的编修经过三十年时间,由朱元璋亲自审阅而完成。律的条文,大体上因袭唐律,但在篇章结构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次序的。这种按六部官制编排的方法,有利于法的执行和监督。

    明初社会经济比较繁荣,但封建势力对新生的生产力采取压制态度,这种重大的社会矛盾现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应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后,要求后代子孙各守祖训,不得对律文加以更改,这是要后代皇帝必须守法、执法,以确保皇权的巩固。但这种对待法律的严肃态度在法律发展史上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清修律书,条款篇章基本上因袭《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称为《大清律例》。例文之烦,既利于酌情断狱,也便于吏人因缘为奸。对于反叛罪,清律量刑远较明律为重,这反映了满族贵族统治集团之狭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说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属刑法性质。还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旨在明确各部门各级官署的职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这和上述封建法典都是封建国家的基本**。

    中国封建社会编了一套套的法典,一般称之为王法或三尺法。王法的提出,最早是指治国之道。付与它法律意义的是三国时的曹操。当时曹彰为北中郎将,奉令征乌丸,临行前,曹操对他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今其戒之。”①三尺法的来历是因古代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王法或三尺法,在封建社会对人民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绝不限于已经编成的法典条文,最根本的是它与现实的利害关系。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管刑狱,办案时最愿意按他的上司张汤,尤其是按皇帝的意旨裁决。“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有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说:“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①杜周的话说出了封建王法的本质,法就是当代封建**皇帝的意旨。朱元璋虽告诫他的子孙不得更改法律,事实上也并不能做到。

    中国封建社会制定的大量法典,在近代法律分类上,基本上属于公法范①《三国志·魏书·任城威王彰传》。

    ①《汉书·杜周传》。

    围,而缺乏私法内容。私法,与公法不同,是关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恩格斯说:“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②私法包括物权、债权、契约和继承等权利与相互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封建法典中,从来没有专门的私法典,在公法中涉及私法的条例数量也较少。李悝的《法经》首列一“盗”,当然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过内容不详。秦汉时代法律大兴,有关私法方面的也极罕见。反映私法较多内容的开始于唐律。唐律的《户婚律》有几条涉及保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厩库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牲畜。《贼盗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财产。《杂律》中有几条跟契约、借债及商品生产与贸易有关。但这远比不上人们熟知的罗马法那样大量而又明确地表现私法的内容和性质。欧洲一些国家的私法比中国发达,他们吸收了罗马法的这种特点。

    私法在中国的欠缺,首先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罗马法全部的宗旨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而更具特色的是它保护商品生产者的权利。它有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把罗马法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①。其次是中国向来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的主要手段土地,大量为地主、贵族和皇帝所占有,表现在法律上有关保护个体农民土地占有和交换的条例就非常少。相反,法律上保护国有官有土地的条例更多。第三是,封建**主义统治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根本不关心,人身既不能完全自主,私有财产更难得到法律保护。

    近代的立法和司法历代的封建法典,重伦常,明等级,尊特权,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近代,为时短浅,但也形成了近代的法律体系。近代的法典,反映了地主、官僚、买办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国主义在华利益。总的说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其特点是,一、立法权从皇帝的钦定转向民议的形式和政治首脑的独裁;二、接受外力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干扰;三、引用西方法典的形式,保留封建法典的某些内容;四、有了系统的私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鸦片战争的失败,使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极大冲击,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外国侵略者根据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只能由外国驻华代表审理,中国政府不得干涉。中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也认为,照老样子统治下去不可能了。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在戊戌变法运动中对立法、司法提出了革新建议。康有为可能不是最早主张君主立宪的人,但他的确是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他认为,要象西欧国家那样,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应当设议会,由选举的议郎组成,凡议郎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就可以付诸实施。他主张制定宪法,皇帝和人民同受宪法约束。

    康有为提出建立法制局,并把法制局列于应设的十二局之首位。他认为,②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8页。①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95页。外国人在中国自治其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实为非常之国耻。”他明确表示,应重新制定法律,即不能骤行于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口岸。康有为进一步提出,凡民法、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一切中国原来没有的新法律,都应由专门设立的机构制定。戊戌变法的另一重要人物梁启超赞同康有为的建议和主张,并从历史上为之详加论证。

    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扼杀了康梁维新之后,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也迫不得已,提出“革新”,“变法”。他们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督办政务处,又设考察政治馆,派人出国考察。他们炮制的杰作不过是君主立宪,又不想真正实行。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其中规定皇帝总揽立宪、行政、司法等大权。所谓“革新”,“变法”,有名无实。这时有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的设立。资政院的议员有的由皇帝委派,有的由各省的谘议局以成员的十分之一选出。资政院作为上下议院的基础,讨论国家岁入岁出及法典朝章等,议决之后,会同国务大臣奏报皇帝裁决。这在立法上比封建**君主制总算有一点进步。但是省谘议局的成员限制出身、资历、财产等,只有官僚地主和少数资产阶级可以入选。它反映了非常微弱的一点民主。资政院开院后,来自他们那里的舆论,清政府也不重视。清政府下了一定的功夫来修订法律。有名的法学家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的身份,带领法律馆的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编出了《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清朝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士岗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就是由这位外国人制定的。还有《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等,也在这一年编成,与《现行刑律》同时公布。

    应当指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立法、司法上反映了本阶级的意志。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孙中山任临时政府大总统。这个政府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有议院,为立法机关,大总统为行政元首,司法权操在大总统手里。这与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不完全是三权分立。

    民国建立不久,接连出现军阀独裁统治。南京政府只有三个月,袁世凯便搞了独裁,孙中山等又创定《临时约法》扩大民主权利。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采用众参两院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国务院,司法机关为大理院和检察厅,有点表面上的资产阶级民主。后来袁世凯为实现皇帝梦,炮制《中华民国约法》,又来个大倒退,立法、行政、司法集于袁氏一人。1915年底,袁世凯正式演出了一场当皇帝的闹剧。但是袁世凯垮台以后,至1928年北洋军阀的统治才结束,代之而起的是国民党蒋介石的新军阀。他们一直搞封建买办法西斯独裁统治,无论在政府组织上怎么变来变去,总离不开国民党一党专政,总不能改变蒋介石一人独裁。正如列宁所说的,“如果人民代表机关没有充分的权力,如果它是由旧政权召集的,如果同它并存的旧政权还是完整的,那末人民代表机关就等于零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①**同志说:“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相结合,把中国变为半殖民①《列宁全集》第十一卷第98页。

    地和殖民地的过程,也就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过程。”②中国近代史上的这种斗争形势,在立法、司法领域里也没有例外。官方制定的各种法典,到处遭到人民群众反抗和抵制。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见《**选集》合订本,第595页。

    第六章社会意识形态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学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意识的学说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说明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问题,说明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问题,说明了社会意识的各种表现形式问题。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是得不到科学的确切的说明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①99900041_0245_0马克思又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②99900041_0245_1马克思的这些指示,着重说明,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树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是“一种普照的光”,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政治、法律、意识形态都是由社会存在特别是生产关系来决定的。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正因为经济基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所以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要在经济基础的变动中去找,而不要在人们的认识中去找。这就进一步论证了这样的一个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恩格斯在一**○年八月五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①这是说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法律、艺术、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只能在社会存在中去找。社会存在是意识形态的根据,它是第一性的,而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5页。

    识形态则是由社会存在所派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社会存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有十分具体和形象的叙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象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①99900041_0247_0这段形象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是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如照像机中的形象是外界物体的反映一样。

    按照这个理论,社会存在发生变化,则作为其反映的意识形态也将发生变化,社会存在有所不同,则作为其反映的意识形态也将有所不同。斯大林说:“物质方面的发展,外部条件的发展,先于观念方面的发展,先于意识的发展,首先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首先是物质方面发生变化,然后意识、观念方面才相应地发生变化。”又说:“历史表明,各种不同时代的人们之所以抱有各种不同的思想和愿望,是由于人们在不同的时代用不同的方式和自然作斗争以求满足本身的需要,与此相适应,他们的经济关系也按各种不同的方式形成起来。”②时代不同,意识形态也不同。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里说道: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例如,与权威原理相适应的是十一世纪,与个人主义原理相适应的是十八世纪为什么该原理出现在十一世纪或者十八世纪,而不出现在其他某一世纪,我们就必然要仔细研究一下:十一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十八世纪的人们是怎样的,在每个世纪中,人们的需求、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中使用的原料是怎样的;最后,由这一切生存条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难道探讨这一切问题不就是研究每个世纪中人们的现实的、世俗的历史,不就是把这些人既当成剧作者又当成剧中人物吗?但是,只要你们把人们当成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你们就是迂回曲折地回到真正的出发点,因为你们抛弃了最初作为出发点的永恒的原理。①99900041_0248_0马克思的这段指示,意思很明白。在不同的世纪有不同的原理。因为产生原理的人们不同了。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同了,所以原理也不同了。研究不同的原理就要研究不同的现实的、世俗的历史,才能把问题研究清楚。

    物质世界是发展的,人的认识反映发展着的物质世界,人的社会认识(就是哲学、宗教、政治筹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反映着社会的经济制度。社会的经济制度会发展,因此,人的社会认识也会随之发展。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哲学思想的繁荣;中世纪,学术为神学原则所统治;近代,则有自由、平等思想。这是标志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②《斯大林全集》第一卷,第289页。

    会思想意识的不同。在中国,氏族家长制遗留的存在,使孝弟思想与保民思想,在奴隶社会处于显著的地位。奴隶社会末期,展开了百家争鸣。封建社会,经由秦皇朝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到西汉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走的都是学术定于一尊的路径。西汉儒家经术统治建立以后,学术神学化,经二千余年不变。近代,则向西方学习,倡导自由、平等。这也与西方有相似之处。东西方思想意识的发展,是合规律的发展,还是偶合,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已往的历史,每一时代都有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宣言》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每个时代的哲学都有由先驱者传给它而它便由以出发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凭藉。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十八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经济发生最终的支配作用,决定着现有思想资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这种作用多半是间接发生的。对哲学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则是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反映。恩格斯在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写信给康·施米特,清楚地表达了上述思想。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论述了社会和国家以至纯数学的规律的某种独立性。他说:“从现实世界抽象出来的规律,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就和现实世界脱离,并且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作为世界必须适应的外来的规律而与现实世界相对立。社会和国家方面的情形是这样,纯数学也正是这样,它在以后被应用于世界,虽然它是从这个世界得出来的,并且只表现世界的联系形式的一部分——正是仅仅因为这样,它才是可以应用的。”①哲学思想是自然和社会的概括。它来自自然和社会,但对自然和社会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战国时期自然科学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反映,但是各家各派学说的发展自有其自己学派先驱思想作为凭藉,似乎与当时现实不相联系。这种情况,在魏晋玄学、宋明理学的发展进程中都有反映。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恩格斯指出,当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原因造成的时候,它也影响周围的环境,甚至能够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这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同时,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也发生反作用。②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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