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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上古时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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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立,欲和诸侯,与秦桓公夹河而盟。归而秦倍盟,与翟谋伐晋。三年,使吕相让秦,因与诸侯伐秦”(《史记·晋世家》)。晋人一向所称的齐、秦、狄、楚四强,这时除楚之外,都为晋所制服。鲁成公十二年(公元前579年),宋国执政者华元因与楚国令尹子重、晋国中军元帅架书友好,听说晋、楚均有议和之意,便从中促成了历史上所说的第一次弭兵会议。但是,由于晋、楚两国都无诚意,这次弭兵仅使两国矛盾得到了一时的缓和,到鲁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年)春,楚国首先背约向郑、卫进攻。次年,晋因郑国服从于楚而伐郑,郑国求救于楚,楚恭王率军救郑。晋军渡过黄河,与楚军在鄢陵(今河南鄢陵县)相遇,两军大战,楚国败北而归。晋的胜利助长了晋厉公的骄傲情绪。他于鲁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年)“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左传》成公十七年),杀掉了郤至、郤锜、郤犨,想以此①1942年陕西岐山县任家村出土,同时出土铜器一百余件,下落不明。详见《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藏青铜器图释》。

    加强君权。但是,由于晋国公室弱而卿大夫强的趋势已难扭转,所以第二年,厉公反被栾书、中行偃以其党袭捕,“囚之”。厉公被杀后,架书派荀■“迎公子周于周来,至绛,刑鸡与大夫盟、而立之,是为悼公”(《史记·晋世家》)。

    晋悼公继位以后,“始命百官,施舍己(免)责(债),逮(惠及)鳏寡,振(起)废滞(免职或长期没有迁升的),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有一定时限)用民”,因而国基得以稳定;然后又任命一批才能称职、德行称爵的官吏,做到了“举不失职,官不易方(常道),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均见《左传》成公十八年),为晋国复霸打下了基础。

    晋悼公在对待戎族的政策方面,采取了魏绎的和戎政策,即“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边鄙不耸,民狎其野,穑人成功,二也;戎狄事晋,四邻振动,诸侯威怀,三也;以德绥戎,师徒不勤,甲兵不顿,四也;鉴于后羿,而用德度,远至迩安,五也”《左传》襄公四年)。也就是用财物去骗取戎族的大片土地,以代替过去的军事杀伐,派魏绛去安抚诸戎,与戎族结盟,从此晋国免除了后顾之忧,便可抽出兵力和楚国争夺郑、宋,争霸中原了。

    鄢陵之战以来,郑国一直服从于楚。鲁襄公二年(公元前571年),晋在虎牢(今河南汜水)筑城以逼郑。出于郑国经不起晋国的压力,“郑人乃成”(《左传》襄公二年),又转向于晋。这时,晋、楚俱弱,但因晋国略占上风,楚国不能与晋国对抗,晋悼公才能复霸,但其最大成效也就在于征服了郑国而已。此时,由于各国公室业已衰弱,大夫日强,春秋时代的历史逐渐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原争霸至此也就接近尾声矣。

    第二节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春秋时期的各国兼并与大国争霸历史局面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地方不平衡性在政治上的一种反映。

    铁制工具的使用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铁制工具在中国是什么时代发明和使用的,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议。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组青铜器和玉器,是一个墓葬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件铁刃铜钺。

    这件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以铁制的钺刃,据鉴定,这个铁刃可能来自陨铁。有的同志据此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了①。人类使用陨石制成的铁器虽然开始很早,不过由于陨石来源稀少,当然不可能对当时生产起什么作用。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的铁矿的冶炼也可能会有帮助,但是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有了铁的发明。《诗经·大雅·公刘篇》里描写周的祖先公刘到■地建国时,曾经“取厉取锻,止基乃理”。《尚书·费誓篇》记述成王时鲁国伯禽讨伐徐戎的誓师词中又说:“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有人据此认为公刘时代已有铁制工具,西周初期已用铁兵器,都难成说。《公刘篇》的“锻”字,本也作“碫”,《毛传》云:“碫,石也。”锻,自应作碫为是。《说文》训碫云:“石也。”段玉裁以为“《大雅》:‘取厉取嘏’今本作‘取锻’,当依释文本又作嘏。”

    直到目前为止,出土资料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西周时期已有铁制农具出现。

    《诗经·秦风·驷■篇》云:“驷■扎阜,六辔在手”,孔颖达《正义》“■”字又径作“铁”字②,这是先秦典籍中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既把黑色的马称为“■”或“铁”,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为■。

    《驷■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两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铁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的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秦公镈》、《秦公钟》早已流传于世,1978年在陕西宝鸡县杨家湾太公庙村出土的五件青铜钟和三件镈更是这方面的代表作。钟、镈上都有长篇铭文,据此可知其为秦武公时所造。1978年在甘肃灵合县景家庄春秋早期的秦墓中又出土有一把铜柄铁剑。所有这些,都可与上述文献记载互相印证。

    不过,这时的铁只能是一种通过低温固体还原法或称块炼法炼出来的“锻铁”,不可能是“铸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载晋国的赵鞅、荀寅带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借此向“国”中征收军赋“一鼓铁”,用来铸“刑鼎”。这“一鼓铁”,壮预注云:“令晋国各出功力,共鼓行为铁,计令一鼓而足”,认为“鼓”是“鼓铸”之意,孔颖达《正义》引服虔说:“《曲礼》曰:献米者操量鼓,取晋国一鼓铁铸之。”《管子·地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今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注曰:“鼓,十①详见《积微居金文说》,第138页。

    ②同上书,第138—139页。

    二斛也。”《孔子家语·正论篇》亦载此事,注云:“三十斤谓之钟,钟四谓之石,石四谓之鼓。”《小尔雅》说同。这都主张“鼓”是一种量器单位。我们认为,不论“鼓”字如何解释,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能够铸出比较大量的“铸铁”,说明我国的冶铁技术已由过去的“锻”发展到了“铸”的阶段。在目前的考古发现中,年代较早的铁器计有三批六件。江苏**程桥吴墓的两件铁器①,是用块炼铁作为原料,铁条特征表现很清楚。洛阳水泥制品厂灰坑出土的空首铁镈①和长沙识字岭314号墓出土的小铁镈①都是用铸铁铸造的。据此更可以判断: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掌握块炼法不久,就发明了冶炼生铁的技术,说明由于我国青铜鼓铸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炼钱技术的进程。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的话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夷、斤、■,试诸壤土。”可见,春秋时期的兵器虽然仍用青铜铸造,而在农具、木工具方面已经采用铁制的了。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中有“造或徒四千”的记载,“或”,当是“铁”字的初文,可知,此时似乎已有大批采铁冶炼的官徒。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达到了较高阶段,据说,吴王阖闾铸造“干将”、“莫邪”两把宝剑时,曾使用“童女童男三百人鼓蒙装炭”,然后,“金铁刀湍,遂以成剑”(《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说明当时炼炉上所使用的橐是不少的。这种鼓风用的大皮囊因其形式象橐而得名,其鼓风管因和■的管乐器差不多,就称为“■”。这种鼓风设备也就被称为“橐■”。后来《老子》的作者曾把宇宙整个空间比作这种鼓风设备,说:“天地之间,其犹橐■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第五章)。这种橐,当时可能是用牛皮作的,所以墨子说:“橐以牛皮”、“灶用四橐”(《墨子·备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春秋时代的铁制工具出土数量毕竟很少,这表明当时铁制工具的使用还很不普遍。例如前引长江流域在江苏**春秋晚期吴国墓葬中发现的农具和手工业工具,均为青铜制造。就是在中原地区,例如在河南洛阳王城①、郑州碧沙岗①和山西侯马①等地春秋中晚期以至春秋战国之际的遗址中,还普遍存在石、骨、蚌器的生产工具。恩格斯说:“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当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①。铁器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使社会经济有了显著发展,也使社会夫系发生了变化。

    农业技术的进步①刘宝楠:《论语正义·季氏篇》引语。

    ①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国爵姓存灭》。

    ①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宾礼表叙》。

    ①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国疆域》。

    ①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196页,传说1931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现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①《毛诗注疏校勘记》六之四云:“《正义》本当是铁字,铁为■之借。”①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程桥二号东周墓》,《考古》,1974年第2期。铁制工具的使用为深耕和兴修水利等创造了条件。

    铁制农具出现以后,牛耕渐趋普遍起来,牛耕技术的发展,只有与铁器的使用相配合,方可发挥出它的功能。社会上的语言习俗,能够反映一种行为或事实的普遍存在,而且这种行为或事实,又多是存在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②,都以“牛”和“耕”作为名和字,显示了牛耕的行为早在孔子以前既已存在了。《论语》中的“犁牛”③之词,《国语》中的“畎亩之勤”①的记载,更加证明春秋时代存在牛耕的事实。《左传》宣公十一年曰: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罪己重矣。”

    这段文字虽然并未明言那践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从牛既可牵之看来,其必为耕牛无疑。西周末年宣王“不籍千亩”时,虢文公曾经劝谏,力请恢复那种传之已久的籍田制度时,其中虽然提到自天予以下,公卿百官们如何象征性地耕地。即“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但在文中从头到尾未见只字与牛耕有关的言辞出现。可见,宣王时代是没有牛耕的,至少可以说,那时的牛耕尚未成为一种正式的耕作技术。而《左传》中的“牵牛以蹊”的记载,在孔子生前半个世纪,此事又与牛耕有关,因而我们可以论定,至迟在公元前七六世纪之间,牛已广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

    铁制工具的使用,也给兴修水利提供了方便。公元前563年,郑国大夫子驷“为田洫”②(《左传》襄公十年),因需在田里挖掘沟洫,遭到贵族的反对。后来子产执政时,使“田有封洫”③,即一面调整土地,一面挖掘沟洫,似乎得到了成功,“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均见《左传》襄公三十年),就是当时人们对于他的歌颂。此外,传说楚国令尹孙叔敖主持修建了勺陂(在今安徽寿县),灌溉农田一万多顷,扩大了稻田(《后汉书·王景传》)。吴国在春秋末年曾修运河“邪沟”。正是由于当时各国都有国家经营的水利事业,所以在“葵丘之会”的盟约中有“无障谷”(《公羊传》僖公三年)、“无曲防”(《孟子·告子下》),即或以邻国为壑,或断邻国的水源的规定。上述水利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达。

    有关春秋时期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等重要史实,在本卷第三部分中另有专题叙述,这里就不赘述了。

    井田制的内部量变与“书社”的出现②转引自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236页。

    ③多见中国科学院考古所:《长沙发掘报告》,第66页,①参见郭宝钧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阳西部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2期。②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3期。③山西省文管会侯马工作站:《1959年“牛村古城”南东周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60年第8期。铁制工具的出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后,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制度。为了“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制度,便由过去的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经)变为“自爱其处”,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汉书·食货志上》)。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继齐国之后,则是晋国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种“履亩而税”制,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也对当时的田制进行了改革,“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在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所说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经界沟洫而言,“庐井有伍”则是把原来井田中农民的土地庐舍进行调整之义。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的秦国,通过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赋制度的变化④。这种“履亩而税”制的出现,虽然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阶级斗争完成的,但它也与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有看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种逃税情况如果持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对减少。所以,他们便采取了“履亩而税”制,按公社农民实际耕种面积多少征税,不管它是公社的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便可大大增加起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春秋时代各国的上述变化,都促成了公社农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国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一个必经过程①。

    春秋时代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并没有使当时的公社解体,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过渡到私有制。当时的公社虽仍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愈来愈密切。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篇》)、“书社四十”(《吕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谦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时期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因为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交于各国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9页。

    ①有人认定春秋时代尚无牛耕,所以硬说这个“耕,字是“■”的错字;司马耕当作“司马■”,冉耕也就该作“冉■”了。这种“改字说经”法,纯属臆测之辞,不可轻信。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②。《周札·地官·小司徒》职的“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天官·小宰》职的“三曰听闾里以版图”,也都是反映这一事实的记录。

    “国”“野”关系的漏除与军赋田税的加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内部量变,过去的“国”“野”统治关系也在逐渐泯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亳社,《公羊》、《谷梁》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亳社”者本是殷族,应称“庶人”或“野人”,但是现在却说“国人盟于亳社”。这就告诉我们,被征服的殷人,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已经混同,就被称为“国人”了。从此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已与“国人”相同,因而也就开始服兵役和缴纳军赋了。

    《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地官·载师》注引)《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时代的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要“州”内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又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左传》文公六年),复三军之数;到了公元前588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其由二军为三军、五军,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又如,《左传》成公元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郑国“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之区,既不当兵,也不出兵赋,而今鲁、郑两国“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赋。所以,《谷梁传》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成公元年)。《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为司马,于木“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例如齐桓称霸时不过“革车六百乘”(《国语·齐语》。各本“六”作“八”,据王引之说改),晋、楚城濮之战时,晋“车七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乘而已。几十年后的诸侯列国,几乎都已全国皆兵,可见当时公社农民的军赋负担之重。所以,郑国子产“作丘赋”时,“国人”指责他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左传》昭公四年)。

    ②《论语·雍也篇》:“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骍且角。虽欲无用,山川其舍诸?”我国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之后,公社农民缴纳给国家贡赋,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国语·鲁语下》)即“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逐渐转变以一律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了。《论语,颜渊篇》云:哀公问于有着曰:“年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谓十二而税”,是③。《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为二十取一过轻,鲁国什取二又过重,足见那时的彻法税率自然较少于什二,其为什一无疑。但是,自春秋中叶各国采取“履亩而税”以来,随着各国奴隶主贵族的日趋奢侈腐化,田税也在不断地增加。

    阶级关系的变化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的政治斗争与兼并战争,加速了公社组织的演变,财富的集中,公社农民的破产和一些贵族的没落,使得当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奴隶主贵族春秋时期,备诸侯国仍按宗法制度进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为贵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级的高低而定。如,晋国之制“大国之卿,一旅之瞩”,一旅之田为五百亩:“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见《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为百亩。卫国之制”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还有如“郑伯赏入阵之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因功而得赏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夺田”之事也多,几乎无世无之,而且时代愈下,侵夺的现象愈激烈,这种侵夺行为多起于贵族的斗争。田邑被夺者,往往不惜牺牲一切,孤注一掷,出之以叛乱。因为失邑失田,则财源断绝,沦为“疏食”者,同时职守丧失,权势亦尽,等于削掉贵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丧职之族”(《左传》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夺之人。这种非法的夺邑斗争不仅常常引起流血政变的后果,而且又使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话,奴隶主贵族内部开始发生变化。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与政治斗争中,有的逐渐降为农民或者沦为奴隶。《左传》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褥,其妻馌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里的冀缺、伍员、范氏和中行氏几家贵族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在田野里耕种,成了自耕农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天子以樊阳之田赐晋文公,樊阳不服,晋军围之。樊阳人“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这也是贵族在没落为自由民或奴隶前的一种哀号。《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国叔向曾对晏婴说:③《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宁庙之牺,为畎亩之勤》。”

    “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贵族降为奴隶的一个明显例证。

    “国人”参政及其限度西周时期由于有着“国”“野”区别,“国人”和“野人”不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且在建学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别。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内部量变和井田制度从“换主(土)易居”向“自爱其处”的转变,“国”“野”和“国人”“野人”的差别也就逐渐走向混灭。这时的“国人”已经包括“野人”在内,有时又称“小人”或“庶人”。

    春秋时期的邦国建立在国人之上,当时的统治者如果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往往败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灵王时,贵族政变“入楚”,灵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劝他“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灵王无道,不得民心,自知“众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缢于芋。后来发动政变的贵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众怒如水火焉,不可为谋”,惧国人之怒而自杀(均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国人”干政的方式,或决定国君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这在例如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可能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体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卫文公名)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左传》僖公十八年)。这里的“众”,当指国人。国人无权指染王位,但是凡国之事需要经过全体国人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国人,国人反对,贵族也无可奈何。公元前497年,晋国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左传》定公十三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得到国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内政外,在外交方面,国人也起决定作用。春秋时代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伐之。卫国在晋楚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两国亦蒙其害。公元前506年,吴军入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597年,楚子围郑,封锁十七日,“郑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临(哭)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左传》宣公十二年),国人与统治者皆大哭,准备迁都。公元前640年,秦、晋战于韩原,晋惠公被俘。秦伯合晋使吕甥,盟于王城。秦伯问:“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左传》僖公十五年纪其事云: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以晋这样一个国家,还认为一国也是由君子(贵族)与小人(国人)所组成,国人在当时政治中有着重要地位,必须贵族与国人“和”,国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年,齐孝公伐鲁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齐师,让他向展禽请教如何措辞。齐侯问曰:“鲁人恐乎?”展喜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对于国家存亡的应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并举,可见国人在当时各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由此我们认为《周礼·秋官·小司寇》职:“致万民而询焉”的“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决非向壁虚构之事,当与公社残存息息相关。

    春秋时代的国人,与当时各国的国君、贵族虽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势力,但其干与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们平时影响政治的行为只是诉诸舆论,即所谓“谤言”而已。例如,晋平公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时,师旷回答说:“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辅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这里的“庶人谤”就是《国语·周语上》周邵公所谓的“庶人传语”,也即“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于舆论批评而已。《诗经》有国风,诗序曰:“风,讽也。”国风确实包括有国人的舆论。中国古代一般都有采集民意之官,所谓“询于刍荛”(《诗经·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贵族对于这仲“谤言”“知而不已”、“讯予不顾”(《诗经·陈风·墓门》),即可听也可不听,并不致于制约政治制度。所以,周厉王为虑“国人谤王”,厉王怒,派人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周语上》),即使在国人忍无可忍起而暴动时,也都是与贵族共同发起的,象“陈国城,版筑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逐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着公社组织,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也就造成了一种力量,使当时的贵族不敢轻侮他们,一旦生产力有了发展,公社逐渐解体,公社凝结体烟消云散时,国人干预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随之瓦解矣。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晋侯)听舆人之谋曰:称‘舍于墓。’师迁焉。曹人凶惧。”又云:晋侯“听舆人之诵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公疑焉。”这里的“舆人”很难知其具体身份。但从《国语·晋语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内之贿,舆人诵之曰’;《楚语上》的“近臣谏,远臣谤,舆人诵,以自诰也”以及《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子产“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等记载看来,“舆人”也常常有诵,又有土地,且有“衣冠”,并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与“国人”身份相近。

    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社的内部量度,在农业生产者中间,出现了“隶农”,他们“虽获沃田,而勤易(治)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国语·晋语一》)。这个“隶农”,当是一种庸耕者。《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仆赁于野”即郊野有自由贫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经指出:“包括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①。可见,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着雇佣劳动现象是不足为奇的。

    奴隶春秋时代的奴隶种类颇多,仅就《左传》昭公七年载,就有皂、舆、隶、僚、仆、台、圉和牧。此外,还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奴(《论语·微子》)、婢子(《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传》①田洫,指出间沟洫。子驷为田洫,或以兴修水利为名,或以整顿田界为名,尚有争论。庄公八年)、阍(《左传》昭公五年)等,至于象“小臣”之类,尚待考证者,暂皆不论。

    当时的主要奴隶来源是战俘,因而《左传》中常有“大获”(隐公六年)、“尽获之”(襄公二十七年)、“尽俘”(定公十五年)等记录。各国贵族为了能够掠夺奴隶,往往不择手段。公元前585年,晋国大夫伯宗、夏阳说率领军队本来是和卫国、郑国一起攻打宋国的,但是到了卫国附近,因见卫国没有防备,就要袭击卫,夏阳说:“虽不可入,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左传》成公六年)。后来经过伯宗的劝阻才停了下来。不但大国如此,一些小国也不例外。邪国乘■国插秧之际,偷袭■国,“尽俘以归”(《左传》昭公十八年)。就连小小胡国,也利用吴师入楚的时机,“尽俘楚邑之近胡者”(《左传》定公十五年),结果招来了亡国的祸害。

    罪人没为奴隶,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楚公子弃疾出使晋国,路经郑国,对其随从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左传》昭公六年),也就是说如果触犯命令,君子撤职,小人降为奴隶。《吕氏春秋·精通篇》载,钟子期听到击磐的声音很悲,使人召来其人而问其故。击磐者回答说:“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赎回母亲,自己却是一无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财”。这个故事,更是罪人为奴的绝好例证。杀人者本身受刑,家属要沦为奴隶,是当时的一般惯例。

    奴隶的第三个来源是买卖奴隶。《吕氏春秋,观世篇》里以为越石父的沦落是“齐人,累之”,《史记·管晏列传》也说:“越石父贤,在缧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却云:“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涂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子为何者也?’对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吾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为仆?’对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赠之,因载而与之归。”这里说的越石父沦落与犯罪无关,而是迫于冻饿而卖身为奴的。《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这个故事比较叮信,因为一般掠卖奴隶多半不在本地贩卖,而是转运他地销售。这里所说“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则是可信的。《国语·吴语》所谓“妻子鬻”的记载,也是奴隶买卖现象的反映。正是因为春秋时代有出卖女为妾的事实,所以子产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左传》昭公元年)。春秋时代掠卖奴隶的虽已相当普遍,但是卖身为奴的事例为数不多,债务奴隶似乎还不存在,这与当时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体有着密切关系。

    春秋时期的奴隶多为官府所有。《左传》隐公五年云:“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这里的皂隶已若贱官,管理“器用”等,与普通奴隶不同。他们“不知迁业”,世袭为之。《国语·晋语四》云:“皂隶食职”,韦昭注曰:“各以其职大小食禄”,可知皂隶乃是一种官府奴隶。各国官府奴隶的具体数字,史书虽无明确记载,但从齐灵公灭莱一役获得大量战俘,齐襄公“九妃六嫔,陈妾数百”(《国语·齐语》),可知齐国国君拥有大量奴隶。晋国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传》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计,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钟》铭云:“余易女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厘仆或即莱俘,以一家五人计,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见各国大夫也有大量奴隶。贵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拥有奴隶。

    春秋时代,奴隶听从事的生产事业,首先是手工业。《叔夷钟》云:“余命女(汝)司■(予)厘造■(铁)徒四千,为女敌察。”“厘造铁徒”是出身于莱的刑徒,其数目竞达四千之多,实在惊人。齐国的这种铁官徒在政府控制下进行生产,与汉代的铁官徒几乎完全相同。《越绝书》卷二云:“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又云:“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刀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隶,似乎也是国家所有。女奴从事养蚕、纺织的也较常见。齐国的“蚕妾”(《国语·晋语四)、郑国的“女工妾”(《国语·晋语七》),便是其证。《左传》昭公七年杜注云:“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可见,当时也有从事畜牧业的奴隶。

    奴隶也有为贵族从事非生产性劳动和为满足他们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于家内劳动者。《左传》襄公十一年云:“郑人贿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吕氏春秋·壅塞篇》云:“秦缪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这里的师悝等与女乐,都是国有奴隶。此外还有守门的“阍”、作陪嫁的“媵”、守馆的“馆人”、“妾”、“竖”、“寺人”等,他们都是奴隶主贵族所奴役或任意屠杀的奴隶。晋景公死,他的“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侧,遂以为殉”(《左传》成公十年)。晋“平晏(公)射鴳不死,使竖襄搏之,失。公怒,拘将杀之”(《国语·晋语八》),便是其例。

    综上可见,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政治斗争和兼并战争的影响,引起了当时阶级关系的变化,预示了中国奴隶社会开始走向动荡的历史趋势。

    第三节各国的大夫兼并与南方的混战向戌弭兵从春秋前期齐桓公创霸业起,直到春秋中叶之末,晋、楚再盟于宋止,诸大国为了争霸砍杀了百余年,弄得中小国家不仅要贡纳财物,而且受到战争之害也颇深重。地处晋、吴、齐、楚交通要道之间的宋、郑两国,首鼠两端,吃尽了大国苦头。这两个国家对待晋、楚的政策如同郑大夫子良所说:“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可也。晋、楚无信,我焉得有信?”(《左传》宣公十一年)晋、楚两国皆咽内争外患而筋疲力尽,诸侯间也实在受不了“牺牲玉帛,待于二境”(《左传》襄公八年)的苦痛,于是再由宋国发起弭兵运动。

    宋国的执政者向戌与晋、楚两国的当权者赵武(即赵孟,又称赵文子)

    和子木(即屈建)是好友,他想利用这种关系,在诸侯间发起弭兵运动。鲁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年),向戌先到晋国去找中军元帅赵武,赵武和众大夫商量对策,韩宣子曰:“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葘也。将或弭之,虽曰不可(不能成功),必将许之。弗许,楚将许之,以召诸侯,则我失为盟主矣”,因而晋国赞同了向戌的倡议。向戌又去楚国,“楚亦许之”,(均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接着齐、秦和其他一些中小国家也都表示同意。

    是年五月至七月,晋、楚、齐、宋、卫、郑、鲁、陈、邾、滕、许、蔡等候国的卿大夫和小国君主在宋都商邱盟会,秦国虽然同意弭兵,但没有出席会议。在会上,楚国首先提出“晋、楚之从,交相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要求。这个“晋、楚之从”是指附属于晋、楚的各国,“交相见”,意谓原属晋的朝楚,属楚的朝晋。这就是说,原先分别从属晋、楚的中小国家,现在要同时负担向晋楚两国朝贡的义务。由于原来从属于晋国的侯国占多数,这就使晋国吃了亏。于是,晋赵武说:“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请于齐?”(《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最后商定,齐、秦两国除外,其他各国都须“交相见”,楚国还是占了便宜。这样一来,两国的附属国必须既朝晋又朝楚,承认晋、楚为其共同的霸主。当时如果不是晋、楚两国势均力敌,这种现象是不会出现的。

    弭兵会议后,晋、楚两国之间在四十年内没有发生冲突,战争的中心便由中原移到了东南地区的吴、楚,吴、越之间。这时的中原诸侯国虽然免受了大国的征伐,但从小国人民的负担来说,并未减轻,因为他们的贡纳较前增加了一倍。

    例如,公元前544年,晋人司马女叔侯对晋君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郑国对晋、楚的贡纳也是很重的。公元前551年,晋国派人到郑国要贡品时,子产回答说:郑国对于晋国,“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岂敢忘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春秋时代,鲁、郑等国对于晋、楚大国属于二等国,但是它们对于一些小国又是强者,小国对于它们又有负担。鲁向邾、■等国索取贡物,便是其例。

    小国对于大国的贡纳,当然还是落到人民头上,因而人民负担也就不断加重。所以在齐国“民参其力,二入于公”;在晋国“庶民罢敝,而公室滋侈。道殖相望,而女富溢尤”(均见《左传》昭公三年);在楚国,“道殖相望,盗贼司目,民无所放(依),是之不恤,而蓄聚不厌”(《国语·楚语下》)。当时的人民由于遭受到如此沉重压榨,因而人民反抗,也较普遍。所以记载中说:楚国“寇盗充斥”(《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鲁、郑“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齐国因为施用严刑镇压人民的反抗,以致“国之诸市,屡贱踊贵”(《左传》昭公三年)。这种现象的出现,正如墨子所云:“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辞过篇》)。弭兵约后,各国便由过去的国与国的斗争逐渐转向国内斗争,使一些侯国内部发生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变化,旧制度也逐渐为新制度所代替。因此可以说,洱兵之会是春秋时期由诸侯兼并转向大夫兼并的关键之年,也是春秋时代由前期转入后期的标志。

    各国内政的变迁中原弭兵之后,各国的内政逐渐下移到卿大夫手中,出现了大夫专政的局面。

    晋国公元前633年,晋国始“作三军”,以“郤縠将中军”②(《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此为郤氏始兴。公元前632年,郤縠卒,“原轸(即先轸,原为其食邑,晋人多以食邑为氏)将中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此为先氏始兴。公元前627年,先轸“免胄入狄师,死焉”,其子“先且居将中军”(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2年,先且居(即霍伯,霍盖其采邑)死,次年,阳处父“易中军”(文公六年),赵盾为政,逐孤氏,逼晋君,灵公欲杀之,未克,反为所杀,赵盾立成公,此为赵氏始兴。《左传》宣公二年云:“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适(子)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为公族大夫)。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亦治余子之政);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从此晋国以异姓、异氏为公族,公室卑弱从此始。公元前601年,“郤缺(代赵盾)为政”(《左传》宣公八年)。公元前597年,郤缺已死,荀林父代之“将中军”(《左传》宣公十二年),此为荀氏(中行氏)始兴。次年,晋杀先縠,先氏亡。公元前593年,“命士会将中军”(《左传》宣公十六年),代荀林父为政,此为范氏(士氏)始兴。次年,士会请老,郤克为政。公元前587年,“栾书将中军”(《左传》成公四年),代郤克为政,此为栾氏始兴。公元前574年,晋厉公杀三郤(郡锜、郤犨、郤至),郤氏亡,“栾书、中行偃遂执公焉”(《左传》成公十七年),“使程滑弑厉公”(《左传》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年,韩献子(即韩厥)为政”(《左传》成公十八年),此为韩氏始兴,公元前566年,“韩献子告老”(《左传》襄公七年),知■为政,此为知氏(中行氏之别支)始兴。公元前560年,“荀偃将中军’(《左传》襄公十三年),代知■为政。公元前554年,荀偃死,士匄为政,范、栾二氏不和,士匄逐栾盈,晋内乱。越二年,栾氏亡。公元②按,封,捐田界;洫,指水沟。《说文》谓广四尺深四尺为之沟;广八尺深八尺为之洫,此洫也包括沟,田间之水道。但观下文,子产之封洫似较子驷有所不同。

    前548年,士匄已死,“赵文子(即赵武)为政”(《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赵氏再兴。公元前541年,赵武死,韩起为政。公元前514年,韩起死,“魏献子(即魏舒)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此为魏氏始兴。至此,晋有韩、赵、魏、范、知、中行六大卿族即“六卿”。他们拥有实际政治权力和广大土地,渐渐不把国君放在眼里,“晋益弱,六卿皆大”(《史记·晋世家》)。公元前509年,魏舒死,范秧为政。公元前497年,赵鞅代范鞅为政,赵鞅与范、中行氏不和,范、中行氏入于朝歌以叛。公元前490年,“晋围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齐”(《左传》哀公五年),范、中行氏亡。公元前475年,知瑶代赵鞅为政。至此,晋国卿族只剩下了知、韩、魏、赵四家,其中以知氏为最强。后来,知伯与赵氏为敌,赵氏说服韩、魏,三家联合灭了知氏,就形成了三家分晋的局势。关于韩、赵、魏为什么能在大夫兼并中取得胜利问题,似乎可以从《银雀山竹简》中得到一些了解。如云: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二百册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金(俭)臣□,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者也”①。从孙武回答吴王的话中可以看出,那时六家的田制虽然都已突破了“百亩为田”的旧“经界”,而范氏、中行氏和知氏的田亩制远没有韩、赵、魏的大,也就是说,灭亡早的范、中行、知三家,田制小、剥削重、养士多、生活奢侈,因此不得人心。而韩、赵、魏三家,亩制大、剥削轻、养士少、生活节俭,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孙武对于晋国六卿存亡的分析,当是一个接近历史事实的看法。

    齐国齐国的世卿大族,较之晋国为少,桓公称霸以前只有国、高二氏。

    公元前574年,“齐侯使崔杼为大夫,使庆克佐之”(《左传》成公十七年),此为崔、庆二氏预政之始。公元前554年,崔杼立齐庄公,始得政。公元前548年,崔杼杀庄公立灵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次二年,庆封“灭崔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当国。公元前545年,陈、鲍二氏合栾、高(皆出于齐惠公,此栾氏谓栾施,字子旗;高氏谓高强,字子良)共灭庆氏。栾、高二氏“皆嗜酒,信内多怨,强于陈、鲍氏而恶之”(《左传》昭公十年),陈、鲍灭之。春秋末年的陈氏(即田氏),原来是陈国贵族,早在鲁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陈公子完在陈国一次政治斗争中失败,逃到齐国,从此就在齐国有了立足点。除灭栾、高后,陈桓子召回群公子,向各公族讨好,得到高唐的赏邑,于是“陈氏始大”(《左传》昭公十年),政权被他所统一,立定了代齐的基础。所以,晏子回答叔①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出版社第五章第183—192页。向曾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戏(陈氏之先),其相胡公(陈国始封之祖)、大姬(胡公妃),已在齐矣。”(《左传》昭公三年)

    鲁国鲁国因“秉周礼”的缘故,由公族执掌大政。鲁公族中以季、孟、叔三家最强,他们都是桓公之后,所以称作“三桓”。公元前659年,季友战败莒师,“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左传》僖公元年),汶阳之田边齐,后为齐人所取,费则僻在东南,所以长为季氏所有,季氏以此为根据地而执鲁政,强于二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都边于齐,势力并不巩固。公元前510年,“鲁文公薨,而东门遂杀嫡立庶,鲁君于是乎失国”(《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后来,东门氏因与三桓争政,被三桓除掉,从此政权更集中于季氏。公元前562年,鲁“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传》襄公十一年)。按,鲁国公室本为二军,今作三军,改为季孙、叔孙、孟孙各私有一军,其不足数,由三氏各以原有的私乘补充。从此以后,三家的势力格外强盛。公元前561年,季武子执政,从此政治大权尽归季氏。为了降低公室的地位,公元前537年“舍中军”,“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以“卑公室”(均见《左传》昭公五年),从此,鲁国人民只向三家纳征,再由三家转向昭公交纳贡赋。这样一来,鲁国实际上已分成三国,鲁君不过保有一个宗主虚名和部分民赋而已。公元前517年,昭公由于受不了季氏的凌逼,就起兵攻袭季氏。季氏得叔、孟两家的帮助,合力把昭公赶出国都,终身不能回来。从此季氏代行君权,凡八年。鲁昭公死于外时,“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何”字各本无,今从金泽文库本增)’对曰:“天生季氏,以二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纵)其失(佚),季氏世修其勤,民亡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由此可见,季氏在与鲁君争夺政权的斗争中注意争取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因而宋国乐祁说:“政在季氏三世矣,鲁君丧政四世矣。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郑国郑国因近周室,保守周制,也是一个公族执政的国家。郑国的政权下移,始自“郑七穆”(《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郑穆公十一子,子然、子孔、士子孔三族已亡,子羽不为卿,所存而当政者有子展公孙舍之为罕氏、子西公孙夏为驷氏、子产公孙侨为国氏、伯有良肖为良氏、子大叔游吉为游氏、子石公孙段为丰氏、子石印段为印氏,故曰七穆。公元前605年,郑灵公死,“郑人立子良”(《左传》宣公四年),是为穆族执政之始,自是以后,穆公各族,更迭为政。公元前571年,“子罕当国”(《左传》襄公二年)。公元前563年,“子驷当国”(《左传》襄公十年)。公元前555年,子孔执政,“欲去诸大夫”(《左传》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4年,“郑人使子展当国”(《左传》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44年,伯有执政,郑内乱,伯有死,子皮执政,授权子产。公元前522年,子产死,“(子)太叔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年)。郑国自子太叔以后,执政者还有驷颛、罕达、驷弘,都是穆族,兹不详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郑国执政大夫子皮,与下述宋国执政大夫司城子罕都曾贷粮与国人,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所以,晋国大夫叔向说:“郑之罕(子展、子皮、罕氏),宋之乐(宋子罕、乐氏),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施而不德,乐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宋国宋国在春秋诸侯国中,一直积弱不振,其主要症结是由于他的宗法制度稳固,强宗大族擅权,政治上因循守旧的缘故。宋昭公时的司马乐豫说:“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阴矣”(《左传》文公七年);楚国太宰犯又云:“诸侯唯宋事其君”(《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便是其证,不过,春秋中叶以后,宋国政权也稍下移。先是华元执政,时间很久,后是司城子罕,再后则是向戌,向戍之后为华亥,华亥之后为乐大心,乐大心之后为皇瑗,皇瑗之后为皇缓,至春秋之未为乐筏。

    卫国卫国在春秋初年,尚算一个大国,但是“狄人伐卫”(《左传》闵公二年)后,特别是到了春秋中叶,齐、晋交侵,已逐渐成了一个小国。卫国内部局面的变化,虽然不需详考,只要指出孙、宁二氏都是逼君之大族,卫君且被逐出国,以及其后二氏夷灭,春秋末年的南氏(公子邱之后)执政,大权悉在其手,便可以概其余。

    上述各国的大夫之间,也在不断互相兼并,扩大领地,争夺奴隶和财富。例如,鲁闵公傅“夺卜■田”(《左传》闵公二年);晋大夫“郤锜夺夷阳五田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左传》成公十七年)。“争田”之外,还有“夺室”、“兼室”、“分室”。这种“室”,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晋国范文子批评晋厉公时说:“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大其私暖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又说:“于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暱,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均见《国语·晋语六》)。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厉公“大其私暱而益妇人田”,当是“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郡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里的“室”,韦昭注云:“妻妾货财”、“家资也”。可见,其中包括土地以及妻孥、臣僚、仆庸、奴隶和其他财富。所以,齐国崔行杀高厚而“兼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陈氏、鲍氏败栾施、高强而“分其室”(《左传》昭公十年),楚国申公巫臣取夏姬奔晋,子重、子反杀其族而“分其室”(《左传》成公七年),楚公子围杀大司马芳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在大夫兼并过程中,加强了势力强大的大夫地位,在各诸侯国中他们成了实际的执政者。各国执政大夫所以能在同国君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主要是他们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上述的大夫交替执政,也就结束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县郡的出现与刑法的公布县郡的出现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春秋时期,世族世官制度还未衰落,晋、楚等国虽已开始了县的设置,晋、吴并已开始郡的设置,但郡县中的县大夫或县公,仍然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与战国时期的县令全由国君任免者不同。

    楚国设县最早。约公元前680年,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左传》哀公十六年)。按,息之灭在鲁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伪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令入享,遂灭息”,申与息地相接。《左传》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申之灭当在此时。这是见于记载的楚设县和县置尹之始。《左传》载,陈在楚庄王、灵王、惠王时曾经四度为楚所灭而为县。看来,楚国的县都是把沿边的诸侯国灭亡后而设置的。《左传》宣公十二年云:“若惠顾前好,檄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九为虚数,不必如杜注、孔疏等实指为某国某县,说明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了起来。楚国县的长官称为县公,也称为尹。楚县长官之所以称为公,据《左传》庄公三十年杜注云:“楚僭号,县尹僭皆称公。”楚国的高级官吏大都称为尹,如令尹就是楚国最高官职,其次尚有左尹、右尹、箴尹、连尹、宫厩尹等。楚国县尹的地位仅次于楚国的令尹和司马,县尹可直接升为司马。

    晋在春秋时设县亦较早。公元前635年,“晋侯围原”。“原降”,“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称县的长官为大夫。原大夫、温大夫即原县、温县的大夫。公元前627年,晋国肯臣荐举郤缺有功,襄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这是晋国见于记载的设县和置县大夫之始。公元前5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说明晋国在春秋中叶已较普遍地设置县。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此赏以劳动力,包括所耕土地等,与韦昭注“妻妾货财”意义相同。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子告诫令尹子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晋国对于他国来奔的人的赏赐,也以县为单位,更可见晋在春秋中叶置县的普遍。到了春秋后期,不仅国君已掌握有很多的县,强大的大夫随着权力的增大,亦已辖有若干县。公元前537年,“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楚灵王欲“以韩起(宣子)为阍,以羊舌肸(叔向)为司宫”以辱晋,蓬启疆以为“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倞,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毅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伯华谋之,中行伯、魏舒帅之,其蔑不济矣”(均见《左传》昭公五年)。可见,晋在平公时韩氏已有七县,羊舌氏已有二县,晋全国已有四十九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这里“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到了晋顷公时,公元前514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的县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不同。卿大夫的采邑,只要不是夺爵灭宗,总是代代世袭的。县大夫虽然也有世袭的,但它则经常更换。例如,州县原属郤称,到鲁成公十七年晋厉公灭三郤后,又归于赵氏,后又传于栾豹。栾豹灭后,便把州县给了郑国的公孙段。公孙段死后,又传于其子丰施。郑国的子产又把州县通过韩宣子交换给了晋国。韩宣子不愿把州县据为己有,乃“以易原县(原本晋邑,不知何时属宋乐氏)于乐大心”(《左传》昭公七年),说明晋的县大多不是世袭的。这就说明到了春秋末年,随着晋公室的衰微,大夫的专政和大夫的兼并,强大的大夫所直属的县越来越多,同时又多私有性质,经常互换。同时,由于县的普及,原来国与野的分界,亦已逐渐消失了。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文),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强化边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到春秋未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记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记》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所载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记》和《商君列传》载商秧变法时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似乎没有县制。鲁信公九年(公元前651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术语,未可骤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据《尚书·吕刑》说虽有“五刑之属三千”,但它没有指出这些条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说,对于当时的奴隶和平民,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刑,完全由奴隶主贵族自己临时来决定,致使“令不测其深浅,常畏威而惧罪也”(《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历史局面,到了春秋时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专政与大夫之间的兼并的事实所打破。

    为了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公元前536年郑子产“铸刑书”,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当郑国铸造公布刑书的时候,晋国叔向曾给予产一封信,责备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回信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均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更证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贵族手中的,他不愿把刑法公布,怕的是丧失了贵族阶级过去的那种家长制的生杀予夺的权柄。但是,现在为时势所迫,子产为了“救世”而甘冒不韪,竟把刑典公布出来。

    叔向虽然曾经尽力反对子产铸刑书,然而由于时势所迫,仅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国即晋国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那时也遭到维护家长奴隶制的孔子的反对。孔子对他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均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话和叔向的一模一样,可见那时的奴隶主贵族是何等强烈的反对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制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年,郑国的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竹刑》大约也是一种刑书,把条文写在竹简上的。

    刑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春秋时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产所说是为了“救世”,以延续他们即将崩溃的命运,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尖锐。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反映了随着公社开始走向解体而带来的政治上的进步。恩格斯说:“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制度的基础。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①。春秋时代的刑法公布,则是这种最残暴的国家形态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国奴隶社会的演变。

    南方的混战与越之灭吴公元前546年弭兵会议之后,当中原各国正在闹着内政变迁期间,南方的楚、吴、越之间开始了激烈的争战,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形势。楚在吴、越之西,吴在越北楚东,越在楚吴的东南,三国地势,以楚为优,但是,吴、越是新兴国家,锐气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国的势力反而较为逊色。然而吴、越毕竟基础较差,虽然一时达到了极盛情势,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谓“其兴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传》庆公十一年)。吴楚之争与吴国争霸地处长江下游的吴国,据《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太伯之奔荆蛮,自号句吴。荆蛮义之,从而归之千余家。”可见,当时这里并无国家机构出现。太伯只是受到该地氏族的拥戴成了他们的首领而已。周武玉灭商后,“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联系到解放后在今丹徒烟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铭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来,《宜侯矢■》是康王时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时期。按,宜、虞、吴,宁镇地区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称之为“宜”,因而宜侯即与吴国有关。太伯死,仲雍立,传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吴受周封后,始终①恩格斯说:“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度,是逐渐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0页)。

    ②从比以后各国先后出现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的“正户籍”(《管子·国蓄篇》)、晋国的“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楚国的“乃大户”(《左传》成公二年)、秦国的“初为户籍,相伍”(《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页)等,皆是其证。

    没有认真地把周王当作“天子”看待,因而直到春秋前期,吴国和中原各国也没有什么往来。

    公元前583年,晋国采纳了从楚逃亡到晋国的申公巫臣的策略,扶植吴国以制楚。巫臣到吴后,“教吴乘车,教之成阵,教之叛楚”,从此“吴始戊楚”,属于楚的一些蛮夷,“吴尽取之,是以始大”(均见《左传》成公七年),“于是始通于中国”(《史记·吴太伯世家》)。

    春秋中后期,吴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今江苏**程桥东周一号墓出土了九件编钟,都有“攻■”①铭文,就是吴国的称号,二号墓出土有铁条,说明吴国也生产了铁器。吴国的青铜冶铸技术也有相当水平,《左传》载鲁国曾经接受吴王寿梦之鼎,还有吴王寿梦之戈。传世和新出土的吴玉夫差剑计有四件,形饰精美,刃口锋利。传说吴国所铸的干将、莫邪宝剑是盖世锐器,证明其实有所本。

    公元前515年,公子光杀死王僚即位,是为吴玉阖闾。他不但在饮食起居方面“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敢费”,较为俭朴,而且“在国,天有葘疡,亲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均见《左传》哀公元年),得到了人民的支持。阖闾即位四年,吴国“灭徐(今安徽泗县北)”(《左传》昭公三十年),楚国已经感到吴国将是一个不易对付的劲敌。

    由楚国逃亡于吴国的楚臣伍员(字子胥)提出了长期的战略方针。他认为“楚执政众而乖,莫适任患”,因而建议吴王把吴军分成三部分,即“三师以肆(劳)”,用一支军队经常出动,“被出则归,彼归则出”,如此轮番地去扰楚,便可削弱楚人,而后“以三军继之,必大克之”(均见《左传》昭公三十年)。吴王接受了这一计谋,实践有效,从楚昭王即位之后,“无岁不有吴师”(《左传》定公四年),使楚“于是乎病”(《左传》昭公三十年)。从此,吴国已经转入了战略进攻。

    公元前506年,吴国大举攻楚,吴军溯淮而上,在淮汭(当在蔡国附近)舍舟登陆,和楚军夹汉水对峙。楚左司马戌向令尹子常献分兵夹攻之计,即“子沿汉而与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毁其舟,还塞大隧、直辕、冥阨。子济汉而伐之,我自后击之”(佐传》定公四年)。不料左司马去后,子常又听了武城黑和史皇的话,独自与吴开战。渡过汉水列阵,转战于大别山、小别山(均在汉阳县北),接仗三次,楚兵已是不利。等到两军正式在柏举(今湖北麻城)交锋,吴王弟夫■王统帅属军五千先攻子常,子常败退,楚军扰乱,吴军趁势进攻,楚军大败。从攻楚以来,吴军五战皆捷,一直打到郢都(今湖北江陵),楚昭玉奔于随(今湖北随县)。楚申包胥入秦求师,击败吴师,越国也出兵攻吴,吴兵始退。楚国由于这次失败,元气大伤,国内人心惶惶,形势紧张,于是把国都北迁至都(今湖北宜城县东南),因而失去了它的霸国地位。

    吴越争衡与越之灭吴《史记·越世家》说,无余之后二十余世传至允常,始见于春秋,允常之后就是春秋晚期称霸灭吴的越王勾践。

    越国的社会发展,历史记载不甚清楚。据《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①1972年4月,从山东临沂西汉墓中发掘出大量的论兵的竹简,其中有题为《吴问》的残简九枚,共计250字,记载了孙武与吴王阖闾的问对。其中说:“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婉(畹),以一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这里的“伍税之”,指的是税率,即五分抽一,与鲁国的十分抽二是一致的。说,无余始封时“人民山居”,“乃复随陵陆而耕种,或逐禽鹿而给食,无余质朴,不设宫室之饰,从民所居”,说明当时社会生活还较原始。不过,这个地方的水稻栽培,发展很早,近年在浙江余姚河姆渡发现了距今七千多年前的人工栽培水稻,便是其证。传助的《姑冯句鑃》铭中的“姑冯”,郭沫若云:“当即越王勾践时之大夫冯同”①;《者■钟》铭中的“者■”,容庚云:“当作者■,即越王勾践之子王■与”(《史记·越世家》)①,可知越国的青铜工业已有很大发展。吴国的名剑干将、莫邪,据说也是受了越国的青铜工业的影响而铸成的。

    与吴相邻的越国,乘吴忙于攻楚之际,经常袭击吴国。公元前510年,“吴伐越,始用师于越也”(《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公元前496年,吴又伐越,两国在檇李(今浙江嘉兴市)开战,吴师战败,吴王阖闾负伤而死。子夫差即位后,派人每天站在庭中,经常提醒他说:“夫差!而(尔)忘越王之杀而父乎!”则对曰:“唯。不敢忘!”(《左传》定公十四年)这样过了三年,夫差准备充足,开始动手报仇。

    公元前494年,吴王夫差带兵伐越,在夫椒(今江苏太湖椒山)地方打败越兵,顺势攻破越都。越王勾践只剩五千甲士,保守在会稽山(今浙江绍兴市),派大夫文种勾通吴太宰噽,向吴王委屈请和,伍员不同意,讲了一个夏代少康怎样从危险中求生存,发展壮大终灭政敌寒促,中兴夏族的故事,并且分析吴、越两国同处三江之地,不能并存的形势后说:“勾践能亲而务德,施不失人,亲不弃劳。与我同壤而世为仇雠。于是乎克而弗取,将又存之,违天而长寇雠。后虽悔之,不可食已,姬之衰之,日可俟矣!”

    但是,吴王夫差因胜越而骄傲自满,不听伍员建议,而答应了越王勾践的议和,班师回国。吴王夫差战胜越人之后,自以为从此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被越人的甘辞与厚赂所迷惑,加之夫差为人“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一日之行,听欲必成,玩好必从,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雠,而用之日新”(均见《左传》哀公元年),也就预示着吴国必将衰亡的趋势,当时的吴王夫差一心想北上中原,伐陈、征服鲁、宋。公元前486年,夫差准备攻齐,城邗沟,通江淮,作了北进的准备。公元前485年,吴伐齐,齐人杀齐悼公以与吴和。公元前482年,吴国又从淮河开运河,北连沂水,西接济水,自吴率军乘舟至黄池(今河南封丘西南),与晋争夺霸主地位。越王勾践战败之后,不忘会稽之耻,“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左传》哀公元年),越的国力逐渐恢复起来。为了激励自己,勾践曾“苦身劳心,夜以接日,目卧则攻之以蓼,足寒则渍之以水”,“悬胆于户,出入尝之”(《吴越春秋·卷八》)。他还“身自耕作,夫人自织与百姓同其劳”(《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为了发展生产,增加人口,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人民生儿育女,都由公家“令医守之”,而且“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均见《国语·越语上》)。公元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1页,注①。

    ①春秋时代,卿与将军是不分的,平时为卿,战时统率一军,则以将军相称。《通典·职官十》云:“诸侯之制,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亦命卿也。魏献子、卫文子并居将军之号。”这时的将军并非官名,自战国以后才发展成武官的官名,卿与将军,开始分途,各有所掌。前482年,乘吴王夫差率军北上会诸侯于黄池,国内空虚,便命范蠡自海道入淮,断绝吴军归路,自率大军攻入吴都,斩获吴太子友等。夫差闻报后,生怕消息泄漏,勉强向晋争得盟主虚号,急忙回国,与越求和。由于吴的长期穷兵黩武,民力凋敝不堪,难于与越对抗。公元前473年,越王勾践突然大举攻吴,把吴都围困了三年,终把吴国灭掉,吴王夫差“乃缢”(《左传》哀公二十二年)而死。

    越王匈践灭吴以后,也步吴之后尘,开始经营北方,起兵渡过淮河,和齐、晋等国会于徐州(今山东薛县),致贡于周元王,王使人赐勾践昨,命为诸侯之伯。这时的越国甚强,所以墨子说:“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墨子·非攻下》)。

    华夏与各族的走向融合春秋时期由于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当时的中原各国较为先进者称为华夏,和他们相比邻或错杂居住较为落后者则被称为戎狄蛮夷,但未必尽是血缘之别。因此,各族的名称界限不严,对于某地的居民,有时称“夷”,有时称“蛮”,有的称“戎”或“狄”。崔述云:“盖蛮夷乃四方之总称,而戎狄则蛮夷种类部落之号,非以四者分四方也”①,其说有据。《左传》中虽有“四裔”之称,开始了四方四族说的先声,但尚未有以“夷”、“蛮”、“戎”、“狄”分配于四方的概念。所谓“东夷”、“西戎”、“北狄”、“南蛮”之称,到了战国以下汉族形成前后才逐渐出现。

    周王室所分封的许多侯国,主要居于黄河流域的中、下游。

    这些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力和比较发达的文化,而且已处在奴隶制社会阶段,它们在古代文献中,称为中国①、华夏①、中夏①等不同名称。

    夷即“尸”字,甲骨卜辞中有“隹尸方受又”(《甲》279)、“侯告伐尸方”(《粹》1187)等记载。金文中有“东夷”(《小臣■■》)、“南夷”(《宗周钟》)、“淮夷”(《兮甲盘》),又有“西门夷”、“■(■)夷”、“京夷”和“■(界)身夷”(均见《师西■》),等等。文献中主要有舒夷、淮夷、徐夷和莱夷。舒夷在今安徽中部,淮夷分布于今淮河下游,徐夷又称徐戎(《尚书·费誓》)或徐方(《诗·大雅·常武》),在今安徽泗县北。莱夷,在今山东半岛的东北部。至于所谓“九夷”者,不一定是确指,言其支裔繁多而已。

    蛮字见于金文,为称“蛮”(《兮甲盘》),也有称“蛮方”(虢季子白盘》)者,似指西北方的ǎ狁而言。晋、秦两国附近也有所谓“百蛮”(《晋公■》)和“蛮”(《秦公钟》)的,和《诗经·大雅·抑》中的“蛮方”一样均指西北之族。此外,河南韩国附近有“百蛮”(《诗经·大雅·韩奕》)、东方鲁国附近有“蛮貉”(《诗经·鲁颂·■宫》)。《诗经》中又有“蛮荆”(《小雅·采芑》)之称,指楚国,《左传》中的“陆浑蛮氏”(成公①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孙子兵法·吴问》,文物出版社,1975年。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221页。

    ①唐兰:《宜侯矢■考释》,《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①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54页云:“此‘攻■王元,余谓即吴王寿梦之长子诸樊也。”六年)、“戎蛮子”(昭公十六年),都指居于中原的戎蛮之族。顾栋高云:春秋时期,中原各国“往往不能举其号第,称蛮曰‘群蛮’,濮曰‘百濮’,以概之,盖其种类实繁,其地为今某州县亦难可深考。”①戎字也见于甲骨卜辞,如云:“征戎”(《乙》4692),周代金文中有“东国■戎”(《班■》铭),又有将ǎ狁称为“戎”(《不■■》)的。《尚书·费誓》称徐为戎,《左传》中的“戎”名国族者很多,有鲁、曹附近之“戎”(《左传》隐公二年、庄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有楚国南方之“卢戎”(《左传》桓公十三年)和“戎”(《左传》文公十六年)。又有“北戎”(《左传》隐公九年、桓公六年、僖公十年),大概与晋、郑、齐、许诸国相近,似为居于黄河以北而邻近“诸夏”之戎。还有“山戎”(《左传》庄公三十年),当是居于“北戎”邻近的山区之中,也有说它在山东境内曾与齐、燕诸国发生交涉。所谓“诸戎”(佐传》襄公四年、昭公六年),大概居于河北山西境内:“骊戎”、“犬戎”等,在晋国附近,曾与晋国通婚,似是晋之附庸。《诗经》、《左传》和《国语》皆有“西戎”之称。中原黄河流域,也多戎族,“杨拒、泉皋、伊雒之戎”、“陆浑之戎”,(也称“阴戎”、“九州之戎”)、“戎蛮氏”等,皆是其例。司马迁云:“自陇以西有绵诸、绳戎、翟、■之戎,歧、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胸衍之戎,而晋北有林胡、楼烦之戎,燕北有东胡、山戎。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史记·匈奴列传》),足见戎族确是一个支系甚多,不相统一,经常变动,“随地立名,随时易号”②的大族,要想弄清它的支系和分布,确实困难。

    狄字也见于周代金文,如“狄”(《曾伯■簠》)、“■狄”(《犹钟》)等。春秋时代,狄族主要有白狄、赤狄、长狄三个支系。赤狄、白狄纵横于山西、河北等地,其势力有时达到山东、河南境内。长狄活动在山西临汾、长治至山东边境一带,侵扰过齐、鲁、宋、卫诸国。除上之西北东皆有狄族外,据《左传》哀公四年,楚“司马起丰、析与狄戎,以临上雒”看来,当时的南方楚国也有附属的狄族。

    春秋时期华夏和夷、蛮、戎、狄等族由于长期散居错处,互相影响、频繁交往和密切联系的结果,逐渐走向融合。

    文化上的相互交流是造成融合的主要条件。公元前559年,晋国范宣子与姜戎驹支发生过争执,驹支答复他说:“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蛰市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不与于会,亦无瞢焉”,说明戎族和华夏族在文化上是不同的。但是,这位戎族首领却能“赋《青蝇》而退”(均见《左传》襄公十四年)。《青蝇》的首章二句是“岂弟(恺悌)君子,无信馋言”(《诗经·小雅》)。驹支既能赋诗而言志,证明他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深入程度。公元前525年,鲁昭公设宴招待郯子。昭公问郯子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时郯子对答如流,而且讲了许多历史典故。“仲尼闻之,见于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日:‘吾闻之,天子失官,官学在四夷,犹信。’”(《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国非夷,因与夷族杂居,孔子故发此议论,反映了中原文化的广泛传播。公元前5年,周王子朝争王位失败后,与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嚣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①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57页。

    ②同上注眉批。

    更是周文化南下入楚的一个重要例证。春秋晚期,吴公子季札在鲁国聆听周朝的音乐舞蹈,对于乐工们为他歌唱《周南》、《召南》时所做“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勤而不怨矣”;为他歌唱《邶》、《鄘》、《卫》时又做“美哉,渊乎!优而不困者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等评价来看,中原华夏文化对于吴国已有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其他各族文化也丰富了华夏文化。公元前662年,齐败山戎,献“戎菽”(《谷梁传》庄公三十一年)于鲁。《管子·戒第》也说: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与戎叔,布之天下。”中原有寂,未必始于此时,但说齐桓公北伐后,将“戎菽”(戴望云:“戎菽,胡豆”)推广开来,“布之天下”,当无问题。骑射之术,旧传始于赵武灵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杜注、孔疏及陆德明《释文》皆谓此为骑马,王应麟《困学纪闻》四亦言之。可见,至迟在春秋晚期,中原国家己是车、骑并用,是与当时各族间的长期密切交往分不开的。

    对于各族融合起作用的还有各族之间的相互通婚。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与其他各族通婚较多的国家。例如,晋献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后来,献公伐俪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梯生卓于”(均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到了晋公子重耳“奔狄”时,“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时,晋国也嫁女子戎狄。例如“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之姊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此外,楚国、吴国也与中原各国有着通婚关系,就连周襄王也曾“以其(狄人)女为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种血统的混合,是春秋时代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春秋时期近三百年,华夏族与夷、蛮、戎、狄等族之间的逐步融合,为我国古代各族史揭开了新的一页,这种融合,在汉族形成之后也在进行着。战国以后,“汉族所以人数这样多,就是因为它吸收了别的民族”①。汉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起了巨大的作用。而各个少数民族对于祖国历史的贡献也是不能忽视的。

    附:春秋列国世系表(公元前770—前403年)

    ①崔述:《丰镐考信别录》卷三。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770年辛未平王宣臼元年五十一年郑武公滑突元年二十七年—768癸酉三年鲁惠公弗生元年四十六年—766乙亥五年燕哀侯元年二年—765丙子六年秦文公元年五十年宋武公司空元年十八年一764丁丑七年燕郑侯元年三十六年—763戊寅八年楚霄敖(熊坎)元年六年—761庚辰十年蔡共侯兴元年二年—759壬午十二年蔡戴侯元年二年曹穆公元年三年—757甲申十四年楚蚡冒元年十七年卫庄公杨元年二十三年—756乙酉十五年曹桓公终生元生五十五年—754丁亥十七年陈文公圉元年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749壬辰二十二年蔡宣侯撒元年三十五年—747甲午二十四年宋宣公力元年十九年—745丙申二十六年晋昭侯元年六年—744丁酉二十七年陈桓公元年三十八年—743戊戌二十八年郑庄公寤生四十三年—740辛丑三十一年楚武王元年五十一年—739壬寅三十二年晋孝侯平元年十六年—734丁未三十七年卫桓公完元年十六年—730辛亥四十一年齐釐公禄父三十三年—728癸丑四十三年宋穆公和元年九年燕穆侯元年十八年—723戊午四十八年晋鄂侯郤元年六年—722已未四十九年鲁隐公息姑十一年—719壬戌桓王林元年二十三年宋殇公与夷元年九年—718癸亥二年卫宣公晋元年十九年—717甲子三年晋哀侯光元年八年—715丙寅五年秦宁公元年十二年—714丁卯六年蔡桓侯封人元年二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711庚午九年鲁桓公允元年二十三年—710辛未十年宋公冯元年十九年燕宣侯元年十三年—709壬申十一年晋小子元年三年—706乙亥十四年晋侯湣元年二十九年陈厉公他元年七年—703戊寅十七年秦出公元年六年—701庚辰十九年曹庄公射姑元年三十一年—700辛巳二十年郑厉公突元年四年—699壬午二十一年卫惠公朔元年三十一年陈庄公林元年七年—697甲申二十三年齐襄公诸儿元年十二年秦武公元年二十年—696乙酉庄王佗元年十五年燕桓公元年七年卫君黔牟元年十年郑昭公忽元年二年—694丁亥三年蔡哀侯献舞元年二十年郑君子亹元年—693戊子四年鲁庄公同元年三十二年郑君子婴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692己丑五年陈宣公杵臼元年四十五年—691庚寅六年宋湣公捷元年十年—690辛卯七年燕庄公元年三十三年—689壬辰八年楚文王赀元年十三年—686乙未十一年卫惠公朔十四年三十一年—685丙申十二年齐桓公御说元年四十三年—681庚子釐王胡齐元年五年宋桓公御说元年三十一年—679壬寅三年郑厉公突(复立)元年七年—678癸卯四年晋武公称三十八年三十九年—677甲辰五年秦德公元年二年—676乙巳惠王阆元年二十五年晋献公诡诸元年二十六年楚堵敖囏元年五年—675丙午二年秦宣公元年十二年—674丁未三年蔡穆侯盻元年二十九年—672已酉五年郑文公捷元年四十五年—671庚戌六年楚成王恽元年四十六年—670辛亥七年曹釐公夷元年九年—668癸丑九年卫懿公赤元年八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663戊午十四年秦成公元年四年—661庚申十六年曹昭公元年九年鲁湣公开元年二年—660辛酉十七年卫戴公申元年二十五年—659壬戌十八年鲁釐公申元年三十三年秦穆公任元元年三十九年卫文公燬元年二十五年—657甲子二十年燕襄公元年四十年—652已巳二十五年曹共公元年三十五年—651庚午襄王郑元年三十三年—650辛未二年晋惠公夷吾元年十四年宋襄公兹父元年十四年—647甲戌五年陈穆公欵元年十六年—645丙子七年蔡庄公甲午元年三十四年—642已卯十年齐孝公昭元年十年曹怀公圉元年—636乙酉十六年晋文公重耳元年九年宋成公王臣元年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634丁亥十八年卫成公郑元年三十五年—632己丑二十年齐昭公潘元年二十八年—631庚寅二十一年陈共公朔元年十八年—627甲午二十五年晋襄公糊元年七年郑穆公兰元年二十二年—626乙未二十六年鲁文公兴元年十八年—625丙申二十七年楚穆王商臣元年十二年—620辛丑三十二年晋灵公夷皋元年十四年秦康公罃元年十二年—619壬寅三十三年宋昭公杵臼元年九年—618癸卯顷王壬臣元年六年—617甲辰二年曹文公寿元年二十三年燕桓公元年十六年—613戊申六年楚庄王侣元年二十三年陈灵公平国元年十五年—612已酉匡王班元年六年齐懿公商人元年四年—611庚戌二年蔡文公申元年二十年—610辛亥三年宋文公鲍元年二十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585丙子简王夷元年十四年吴王寿梦元年二十五年—584丁丑二年郑成公喻元年十四年—581庚辰五年齐灵公环元年二十八年—580辛巳六年晋厉公寿曼元年八年—577甲申九年曹成公负刍元年二十三年—576乙酉十年秦景公元年四十年卫献公衍元年十八年—575丙戌十一年宋平公成元年四十四年—573戊子十三年燕武公元年十九年—572乙丑十四年鲁襄公午元年三十一年晋悼公元年十五年—571庚寅灵王泄心元年二十七年—570辛卯二年关釐公恽元年五年—568癸巳四年陈哀公弱元年三十五年—565丙申七年郑简公嘉元年三十六年—560辛丑十二年吴王诸樊元年十三年—559壬寅十三年楚康王招元年十五年—558癸卯十四年卫殇公狄元年十二年—557甲辰十五年晋平公彪元年二十六年—554丁未十八年曹武公生元年二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燕文公元年六年—553戊申十九年齐庄公光元年六年—548癸丑二十四年燕懿公元年四年—547甲寅二十五年齐景公杵臼元年五十八年吴王馀祭元年十七年—546乙卯二十六年卫献公衍后元年三年—544丁巳景王贵元年二十五年楚郏敖员元年四年—543戊申二年卫襄公恶元年九年—542已未三年蔡灵侯班元年十二年—541庚申四年鲁昭公稠元年三十二年—540辛酉五年楚灵王围元年十二年—536乙丑九年秦哀公元年三十六年—535丙寅十年燕悼公元年七年—534丁卯十一年卫灵公元年四十二年—533戊辰十二年陈惠公吴元年二十八年—531庚午十四年晋昭公夷元年六年宋元公佐元年十五年—530辛未十五年蔡侯庐元年九年吴王馀昧元年四年—529壬申十六年郑定公宁元年十六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528癸酉十七年楚平王居元年十三年燕共王元年五年—527甲戌十八年燕平公须元年四年—526乙亥十九年吴王僚元年十二年—525丙子二十年晋顷公弃疾元年十四年—523戊寅二十二年曹悼公午元年九年燕平公元年十九年—521庚辰二十四年蔡悼侯车国元年三年—520辛巳二十五年悼王猛元年—519壬午敬王匄元年四十三年—518癸未二年蔡昭侯申元年二十八年—5乙酉四年宋景公头曼元年六十四年—515丙戌五年楚昭王珍元年二十七年—514丁亥六年曹襄公元年五年吴王阖闾元年十九年—513戊子七年郑献公虿元年十三年—511庚寅九年晋定公午元年三十六年—510辛卯十年越王允常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509壬辰十一年鲁定公宋元年十五年曹隐公元年四年—505丙酉十五年陈怀公柳元年四年曹靖公路元年四年—504丁酉十六年燕简公元年十二年—501庚子十九年陈湣公越元年二十三年曹伯阳元年十五年—500辛丑二十年秦惠公元年十年郑声公胜元年三十八年—496乙巳二十四年越王勾践元年三十二年—495丙午二十五年吴王夫差元年二十三年—494丁未二十六年鲁哀公将元年二十七年—492已酉二十八年卫出公辄元年十二年燕献公元年二十八年—490壬子三十年秦悼公元年十四年蔡成公朔元年十九年—489壬子三十一年齐孺子荼元年—488癸丑三十二年齐悼阳公阳生元年四年楚惠王章元年五十七年—484丁巳三十六年齐简公壬元年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480辛酉四十年齐平公骜元年二十五年卫庄公蒯聩元年三年—477甲子四十三年卫君起元年—476乙丑元王仁(赤)元年八年卫出公辄后元年二十一年秦厉共公元年三十四年—474丁卯三年晋出公错(凿)元年二十三年—471庚午六年蔡侯产元年十五年—468癸酉贞定王介元年二十八年—466乙亥三年鲁悼公宁元年三十七年—464丁丑五年燕孝公元年十五年越王鹿郢元年三年—462已卯七年郑哀公易元年八年一458癸未十一年越王不寿元年十年—457甲申十二年赵襄子无恤元年三十三年—456乙酉十三年蔡元侯元年六年—455丙戌十四年卫悼公黔元年五年齐宣公就匝元年五十一年—454丁亥十五年郑共公丑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燕成公载元年十六年—452己丑十七年宋君启元年二年—451庚寅十八年晋敬公元年十八年—450辛卯十九年卫敬公弗元年十九年蔡侯齐元年四年(灭于楚)宋昭公特(得)元年四十七年—448癸已二十一年越王朱勾元年三十七年—445丙申二十四魏文侯斯元年五十年—442已亥二十七年秦躁公元年十四年—441庚子哀王去疾元年思王叔元年—440辛丑考王嵬元年十五年—438癸卯三年燕文公元年二十四年—433戊申八年晋幽公柳元年十八年-431庚戌十年卫昭公纠元年六年楚简王仲元年二十四年—428癸丑十三年秦怀公元年四年鲁元公嘉元年二十一年—425丙辰威烈王午元年二十四年卫怀公黔元年十一年—424丁巳二年秦灵公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赵桓子嘉元年韩武子启章十六年—423戊午三年赵献侯浣元年十五年—422己未四年郑幽公巳元年二十七年—415丙寅十一年晋烈公止元年二十七年—414丁卯十二年秦简公悼子十五年燕简公元年卫慎公颓元年四十二年—411庚午十五年越玉翳元年三十六年—408癸酉十八年韩景侯虔元年九年赵烈侯籍元年二十二年—407甲戌十九年鲁穆公显元年三十三年楚声王当元年六年—404丁丑二十二年齐康公贷元年二十六年田齐太公和元年十九年

    第五章战国时期第一节战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封建制生产关系的逐渐生长“战国”一词,在当时就已有了,但还没有作为特定的专用名词。例如,《成国策·秦策四》载顿弱说:“山东战国有六”。《楚策二》载昭常对楚襄王说:“今去东地五百里,是去战国之半也。”《赵策三》载赵奢说:“今取古之为万国者,分以为战国七。”《燕策一》载苏代又说:“凡天下之战国七,而燕处弱焉。”到了汉代初年,“战国”这个词义还没有变化。《史记·平准书》:“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便是其证。历史上把秦统一前的“七雄”称为“战国时代”,应该是从西汉末年刘向编定《战国策》一书后开始的。

    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大变革的时期。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系的崩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到战国中期山东半岛的邹国仍有前社会的残霞余辉。公元前七六世纪之交,旧社会开始加速溃散解体,新的社会也在这时发出曙光,到了秦的统一,中国才大体上告一段落。

    这个转变就各诸侯国来说,虽然变革的时间有先有后,变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其变革,都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看直接关系。

    铁器的广泛使用和农业的发展战国时代,由于冶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铁矿的开发,铁制工具已经在当时的各种生产领域中普遍使用。据《管子》所记,当时必须有铁制工具,“然后成为农”,“然后成为车”,“然后成为女”(《轻重乙篇》),“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海王》)。战国中期,孟子曾以社会分工为必然而反对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的许行,并问其弟予陈相说:“许予以釜甑爨,以铁耕乎?”(《膝文公上》)可知当时中原地区“铁耕”已经非常普遍,许行不用“铁耕”已成了出乎常情的事。从有关文献记载和近年考古发掘出土的工具来看,铁制农具有耒、耜、犁、铫、耨、■、锄等;铁制手工业工具有刀、斧、凿、锯、锥、锤等;铁制兵器有仗、矛、剑、甲胄等;在人们的装饰品中,如带钩也有用铁制造的。铁器的普遍使用,有助于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成长,推动着生产关系的变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②铁制农具的推广有利于大量荒地的开垦,便于深耕、发土、平田、除草和收割,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耕作技术的进步战国时代,耕牛的使用虽然还不很普遍,但也已开始推广。在牛拉铁犁的发明与使用以前,翻地要靠人力,即所谓“耦耕”。使用牛耕比耦耕提高效率很多,不过当时所用的犁铧比后世的要笨钝窄小得多。从山西浑源出土的牛尊③来看,春秋后期晋国的牛都已穿有鼻环,说明牛已被牵引从事生产劳动。战国时称牛鼻环为“三棬”,《吕氏春秋·重已》②《尚书·梓材》云:“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

    ③《尚书.尧典》云:“蛮夷滑夏”。伪传:“夏,华夏也。”

    云:“使五尺竖子引其棬。而牛姿所以之,顺也。”春秋晚期晋国的范氏、中行氏失败后,逃到齐国,其子孙变为农民“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福》),即把养在宗庙祭祀用的牺牲放到田亩里耕作,说明当时的牛耕情状。战国时代,牛耕的进一步普遍和技术的进步,从河南辉县固围村和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出土的铁犁铧皆为V形,前端尖锐,后端宽阔,锐端有直棱,能加强刺土力,便可证明。

    耕作技术的进步,主要出现了“深耕易耨”(《孟子·梁惠王上》)。

    易是快速的意思,“易耨”或称为“疾耨”。《管子·度地》说:“大暑至,万物荣华,利以疾耨”。“疾耨”也或称为“熟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耨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表明深耕已经普遍推行。《吕氏春秋·任地》说:“上田弃亩,下用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这里所说的“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就是说深耕一定要达到表土下层水墒部分,才能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他们已认识到通过深耕可以收到消灭杂草和虫害的效果。《吕氏春秋·辩土》又说:“故亩欲广以平,甽欲小以深;下得阴,然后咸生。”这里所说的“下得阴”是指农作物从地下吸收水分和肥分;所谓“上得阳”,是指农作物从天上得到阳光。深耕不仅能提高田亩产量,而且还可减轻虫旱之害,所以受到人们的特别重视。

    水利灌溉的发达铁制工具的使用,使战国时期的各国都能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为了和黄河的泛滥作斗争,黄河下游的各国都修筑有比较长的堤防。当时齐和赵、魏是以黄河为界的,赵、魏两国的地势较高,黄河泛滥时齐国受害较重,因而齐国首先沿黄河修筑了一条离河二十五里的长堤防。自从齐国修了长堤,“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于是赵、魏也沿黄河修了一条离黄河二十五里的长堤。当时一些大国修筑堤防主要是为了本国利益,即所谓“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壅防百川,各以为利”。这种工程虽然给齐、赵、魏带来了一些好处,例如河水“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均见《汉书·沟洫志》引贾让奏言上),然而,由于当时各国分裂,不能统一治理,也就自然发生了“以邻国为壑”(《孟子·告子下》)的弊害。在与水害作斗争的过程中,当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或者说:“巨防容蝼,而漂邑杀人”(《吕氏春秋·慎小》);或者说:“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韩非子·喻老》)。魏国有个白圭(名丹)自己还夸言“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告子下》)。为了灌溉而开凿的运河,在战国时代也增多了。魏国在魏文侯时,邺(今河北磁县东南)县令西门豹曾兴“引漳水溉邺”(《史记·河渠书》)的水利工程,开了十二条渠,利用灌溉冲洗,使得含有过多盐碱成分的“恶田”变成了能种稻粱的良田,所以“民歌之曰:‘邺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泻卤兮生稻粱”(《汉书·沟洫志》)。魏国有个湖泊叫“圃田”(今河南中牟西),公元前360年,魏国在黄河、圃田间开凿一条运河,使黄河水流入圃田,又从大梁北郊开凿运河引圃田水来灌溉(《水经·渠水注》引《竹书纪年》),就是鸿沟最早的一段。鸿沟把济、汝、淮、泗和长江之间沟通了起来。最著名的水利工程是秦昭王时蜀郡守李冰父子总结成都平原人民与岷江水害斗争的经验而筑成的都江堰。岷江沿途高山深谷,水流湍急,每年夏秋,水量骤增,灌县以下常泛滥成灾。相传在李冰主持下,在今灌县西边的岷江中凿开了与虎头山相连的离堆,在离堆上游修筑了分水堤和湃水坝,将岷江分为内江(即郫江)和外江(即检江),分散了岷江的水流,既免除了泛滥的水灾,又便利了航运和灌溉,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不知饥馑”(《华阳国志》卷三)的天府之国。

    其次的大水利工程是秦国的郑国渠。在秦始皇并兼六国前,韩国为了使秦国疲于水利工程的修筑,无力东侵,派水工郑国进说秦国,开凿泾水,从仲山(今陕西径阳西北)开凿一条运河,引泾水向西到瓠口(即焦获泽),再从瓠口开凿运河经今三原、富平、蒲域等县进入洛水(即北洛水)。在修筑过程中,秦王发现了韩国的阴谋要杀掉郑国,但听了郑国说到此渠修成,对秦国有万代益处后,就让他继续完成这一工程,称为郑国渠。郑国渠全长三百多里,灌溉面积可达四万多顷,约合今天的一百二十多万亩,使关中地区成为“无荒年”的“沃野”之地,亩产粟可达一钟(六斛四斗),为秦之统一六国提供了有利的物质基础。

    春秋以前,一般采用“抱瓮而出灌”(《庄子·天地》)即抱着汲水瓶灌溉的原始方法。到了春秋后期,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侯国内,才开始出现了“桔槔”灌溉的方法。桔槔也称为“桥”,它是用两根直木组成,一根竖立河边或井边,一根用绳挂在竖立的直木的顶端。横木上一端系重物,一端系长绳挂上水桶。它是利用杠杆原理来汲水的,汲水时,把长绳一拉,让水桶浸入井水中汲水,把绳子一放,由于一端系有重物,水桶就上升。这就是《庄子·天运》中所说的“引之则俯,舍之则仰”。据说,这种“桔槔”是“凿木为机,后重前轻,挈水若抽,数(速)如泆汤”(《庄子·天地》),一天可灌田百畦,节省了不少劳动力。

    施肥等技术的进步和农业产量的提高施肥是改良土壤、保持地力和提高产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孟子在论定当时“贡法”的弊害时曾说:“农民在荒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滕文公上》),说明那时已经普遍施肥。《荀子·富国》说:“掩地表亩,刺草殖谷,多粪肥田,是农夫众庶之事也。”这是说,战国时期从政府到农民都很注意积肥、造肥和施肥,并且认为施肥是农民应该作的。这时的农民,从生产实践中已经认识到了野草、树叶在上中腐烂便可作为肥料,所以《荀子·致士》说:“树落则粪本”。《礼记·月令》又说:季夏之月“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

    在播种方法上,我国古代农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也逐渐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保证农作物通风、吸收阳光、促进农作物茁壮生长的先进耕作方法,到了战国时代,已为当时农民普遍重视。《吕氏春秋·辩土》说:“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茎生有行,故速长;弱不相害,故速大,衡(横)行必得,纵行必术,正其行,通其风。”这就是说,农作物的行距适当,互相就不会受影响,这样就长得快,长得好;行距相当,便于通风,使农作物舒展生长,得到良好的收成。

    对于除草,也为当时农民所注意。关于除草,春秋以前记载不详,《国语,齐语》中有:“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野”的记载。这是说,此时的农民早晚都在田间用农具除草保苗。

    当时农民也认识到病虫害的严重性。《商君书·农战》说:“今夫螟、螣、蚼蠋,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数年不食。”螟是吃苗心的害虫,螣是吃叶子的害虫,蚼蠋是一种象蚕的害虫。《吕氏春秋·不屈》说:“蝗螟,农夫得而杀之,奚故?为其害稼也”,说明当时在注意消灭虫害,扑杀害虫方面已经大大向前进了一步。

    随着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牛耕的推行,灌溉事业的发展,肥料的使用,农业生产量也有了提高。据魏文侯相李悝的估计,战国初年魏国农民的一般产量,一亩地普通可以产粟一石半,上熟可以四倍,中熟可以三倍,下熟可以一倍;小饥可收一石,中饥可收七斗,大饥只能收三斗。战国时一亩约为今天的三分之一亩,当时的一石约当今之五分之一石,即二斗。李悝曾主张“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上》),认为勤谨耕作的每亩可多生产三斗,不勤奋的每亩要减产三斗,其间就有六斗之差。由于农业产量的提高,当时一百亩的收获“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礼记·月令》记载盂春之月“食麦”,孟秋之月“登谷”。孟子既说■麦(大麦)到“日至”(夏至)时成熟(《告子上》);又说七八月(夏正五六月)间干旱,苗(粟苗)就会枯槁(《梁惠王上》),这样大麦收割后,粟苗又生长着,可知当时齐国已经推行着两熟制。《吕氏春秋·任地》还说:“今兹(年)美禾,来兹美麦”,这是说,今年丰收了禾,接着种麦,来年又收了麦。《荀子·富国》更说:“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古量器名),一岁而再获之。”可见,战国时期已经推行了一年两熟制,这就必然大大提高单位面积的年产量。当然土壤较差或边远地区,也还保留着落后的轮作制,所以,《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农业经济的总结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发展到一个新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当时已出现了对于农业生产经验总结的著作。

    据《汉书·艺文志》所录,战国诸子中的农家,有专门讲究农家之学的专门著作《神农》二十篇和《野老》十七篇。据颜师古注,《神农》是战国时诸子“道耕农事,托之神农”;《野老》是“六国时,在齐、楚间”人的著作。这两部书,可能在班固之时还能看到,后来亡佚。现在所能见到的农家著作,只有《吕氏春秋》中的《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上农》中提出了重农的理论,阐明了农业与政治的关系,此篇中的重农理论和战国时法家的重农政策是一致的。《任地》一开始就假借后稷名义,提出了十个问题,包括使用土地、整地作畦、灭草保墒、中耕除草等方面问题。《辩土》对《任地》中提出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回答,主要讲使用土地,以人力改变土质问题。《审时》是重点讲各种作物与时间季节的关系,即“得时之稼兴,失时之稼约(减产)”。这四篇可能来源于一部假托后稷的农书。

    《吕氏春秋》之外,在先秦典籍中还可以看到一些与农业生产有密切关系,专讲水、肥、土壤的一些零散著述,《尚书·禹贡》、《管子,地员》、《周礼·草人》等曾列举不同的土壤,说明战国时代人们已开始对土壤进行研究。《禹贡》中列举当时全国九大地区的土质、肥力和田赋的情况,分别划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级。比如冀州(主要包括今之河北和山西、内蒙、辽宁、河南的部分地区)“厥土惟白壤”,“厥田惟中中”(肥力是第五等),“厥赋为上上错”(田赋是第一等间或第二等)。冀州据《周礼·职方》说,其地宜种黍、稷。又如兗州(主要在今山东、河南、河北交界一带),土带黑色并且松散(“厥土黑愤”),肥力属于第六等(“厥田惟中下”),田赋是第九级(“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本来按土肥应多收赋税,可能因为这一带地处黄河下游,常有水患,地广人稀,可能要十三年后才能使土地复原,而和其他州一样收取田赋即所谓“十三载乃同”。

    战国时代,不仅十分重视栽培技术,也已经重视选择优良品种。据《史记·货殖列传》载,白圭曾以“长斗石,取上种”和“欲长钱,取下谷”相提并论。“长斗石”是说增长粮食的产量,“取上种”是说必须选取上等品种。这说明,至少到了战国中期,人们已经认识到优良品种对提高粮食产量起着重要作用。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铁制工具用于手工业,大大推动了手工业的发展。

    当时的主要手工业有冶金、木工、漆工、陶工、皮革、煮盐和纺织,等等。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密,又促进了战国的商业交换关系的发达,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说,当时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为了适应商业交换的需要,各国都铸造了大量的金属钱币。在整个战国时代,由于各国之间的不统一,所以各国货币的形制、重量、单位也各不相同。这时所铸造的货币,计有四种不同的形式。所有这些,将在本卷丙编《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项中详细论述。

    都市与交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贾的往来贩卖,促使了都市的繁荣和交通的发达。

    殷商和西周时期的城市,看不到整齐规划的城市布局,实质上不过是一个有围墙的农村而已。这种城市的建立都不是根据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或依据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图,把一个人口荟萃的非城市地点改建为城市的。所有的城市,多是根据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在某些殖民点上建立起来,并且远在工商业还没有充分发展以前建立起来的。春秋时期,列国并存,当时的诸侯、大夫的城筑都邑之风,屡见文献记载;各地现存的春秋城址,为数也颇不少。当时的城市反映出逐渐由政治、军事的功能转变为具有经济功能。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往往成了交换的中心城市,使商周城市的初级形态发生了变化,其经济功能有了显著的增强。据《盐铁论·通有》说,当时如“燕之涿(今河北涿县)、蓟(今北京市),赵之邯郸(今河北邯郸市),魏之温(今河南温县西)、轵(今河南济源南),韩之荣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今河南禹县),三川之二周④,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其实还不止这些,例如宋的定陶,赵的离石,魏的安邑、大梁,齐的莒、薛,楚的郢、寿春等都是当时工商业发达、人口众多的都市。

    《战国策·赵策三》载赵奢说,古时“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而现在“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墨子·非攻中》),已经普遍出现。“万家之县”、“万家之邑”(《战国策·赵策一》、《韩非子·十过》)、“万户之都”(《赵策四》)也已到处存在。这种城邑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都和当时工商业的发达有一定关系。

    ④《荀子·儒效》云:“居夏而夏”。杨倞注:“夏,中夏也。”《左传》定公十年云:“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孔疏:“中国有礼义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在列国的国都中,以齐国的临淄规模最大。据当时人讲,那时城**有七万户,若以每户五口计,也有三十五万人之多。当时街道上非常繁荣,行人拥挤塞路。《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从地下发掘情况看,临淄故城,是由大小两座相互衔接的城组成:大城南北约四公里半,东西约四公里;小城在其西南角,周围约五公里,宫殿在小城西北部的夯土台基上。市区在大城的西部和小城的北部,符合《考工记》“面朝后市”的记述。在小城的南部有冶铁、炼铜、铸币、制骨等各种手工业作坊多处①。据说,那时的大都市里有“县(悬)帜甚高”的“酤酒者”(《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有“卖骏马者”(《战国策·燕策二》),有卖兔的所谓“积兔满市”(《吕氏春秋·慎势》);还有卖卜者,齐国公孙闬曾“使人操十金而往卜于市”(《战国策·齐策一》),便是其证。在市区四周有“市门”,设有“市吏”(《韩非子·内储说上》)来管理。

    《诗经·小雅·大东》中的“周道”、“周行”,在《诗经》中数见不鲜,它是君子、贵人车驾往来的大道。《国语·周语中》说:这种国道,“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而《左传》襄公九年,晋国的郓人还曾“斩行栗”,则以栗树为表道树。到了战国时期,与商业都市发展的同时,为联系各个城市的交通网道,也相应地发展起来。这时中原地区的陆路交通有了很大发展,在魏、赵、齐等国之间有着许多交错的大道,当时称为“午道”(《战国策·赵策二》)。从成皋沿黄河到函谷关,有一条交通大道,当时人通称“成皋之路”(《战国策·秦策三》)。在秦国,从汉中越过七盘岭进入蜀地,有一条通道叫做石牛道,也叫金牛道。在楚国,从南阳东出伏牛山隘口,有一条通向中原的大道,叫做“夏路”(《战国纵横家书二十四》)。

    古时官吏旅行,可能有所谓候馆逆旅。如《周礼·地官·遗人》职所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但此设备,并非一般行人可以享受。所以,《左传》文公五年阳处父聘于卫,返通宁,宁嬴从之。据说这位宁嬴是逆旅大夫,即专司官吏过境事务的官员。阳处父代表晋国聘问友邦,方能得到逆旅的招待。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商业的发达和都市的发展,大约以营利为目的的逆旅开始出现。例如《庄子·山木篇》云:“阳子之(至)宋,宿于逆旅。”这个逆旅,当是旅店。至于商鞅立法,客舍不能不先验明客人身分,可知当时的逆旅行业已在官府人员监查之下,与后代的旅店,并无二致了。

    驿传之制,当有临时与常设两种。常设的驿传,据《周礼·秋官·行夫》职说,邦国传速,使者必定持以旌节调度任务。《韩非子·难势》云:“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五十里而一置”,大约是一日之程,这种常设的驿站,当即以此为度。乘驿旅行,虽是官吏负族的特权,但是有了驿传之设,能使当时的交通路线固定了。

    水路交通的史料,远比陆路为少。南方诸国荆楚吴越,多江海湖泊,水路用舟自然早已有了。当时南方和北方之间的水路交通也有发展。在今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的周围,水道纵横,四通八达。岷江、长江、汉水以及湘水、资水、沅水、丰水的交通,也很畅通。同时由于邗沟和鸿沟等南北向的运河开凿,南北水上交通更有了大的发展。

    ①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当时的水陆运输物资的数量是很大的。寿县楚墓出土的《鄂君启节》铭云:“屯三舟为一舿(舸),五十舿”,这是说水上运输,集三舟合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舟为限。又云:“女(如)马,女牛,女憊(特),屯二十台(以)堂(当)一车;女(如)■(担)徒,屯二十■台堂一车;台(以)毁于五十乘之中。”这是规定陆上运输以五十车为限。如用马牛等牲畜来驮载货物,则集十匹以当一车;如用肩挑即“担徒”来挑担,则二十担以当一车。所谓“以毁于五十乘之中”,就是必须把牲畜驮载的、用人肩挑的折算好,从规定的五十乘中扣除。这样在运输的通行证上明文规定陆路以五十辆车为限,水路以一百五十只船为限,说明战国中期以后商人水陆运输物质的规模已经很大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战国时代的交通已是四通八达,形成了一个交通网,商人们在这些交通要道上往来不绝。这样也就打破了战国以前那种各地区间闭塞不通的局面,各地区的物资得到交流,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融合,而且在经济文化上又为全国的统一创造和准备了条件。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战国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特别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长期残存于我国古代社会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了解体道路,土地私有制开始发生,社会经济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逐渐生长起来。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我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商品生产①,但是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抛入流通的过程。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国家。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①。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产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所谓“工商食官”,即当时的工商业主要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组织加工,其产品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

    《礼记》一书虽然是孔门后学所作,但书中所记内容,应当是有所根据的。《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就是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虽然准许在市场出售,但有许多限制①,这就妨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正是由于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因而也就实行了一种“处工就官府”(《国语·齐语》)的制度。所以,《礼记·王制》又云:“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市、不移官、①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民族出版社,1980年第10页。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出乡不与士齿。”即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如祝、史、射、御、医、卜和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民不迁、农不移、商贾不变”,也是这个意思,“工贾不变”虽是为了保持工艺熟练,但主要是对工商业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韩非子·解老》)。这时的商业,也由当时的官府统一管理,凡是官府所制造的手工业品,需要交换时,都需经过“贾人”来核价,即《晋语四》韦昭注云“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由官府垄断市场,掌握物价。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要,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因而这种“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阻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到了战国时代,如前所述,由于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不但使农工之间进一步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①。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战国时代有很多有名的私营手工业主。一个是赵地邯郸的郭纵,他以冶铁为业,其富可与王侯相比。另一个是以煮盐起家的猗顿。还有一个女手工业主,就是始皇帝为之修筑“怀清台”的巴寡妇清,她的先人是开采丹砂的,她一直守着这个行业,成了有名的巨富。此外,象蜀地卓氏的先人和宛地孔氏的先人等等,他们都是原来战国时代赵国和魏国的私人冶铁手工业者,这些人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业生产交换商品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表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属货币也随之而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只有出现了金属货币之后,才算正式代替了以物易物的阶段。恩格斯把这种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如云:“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它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握有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①。

    这种商品交换关系的发生,对于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社组织起着瓦解作用。如同马克思所说:“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①。在战国时代,由于公社的解体,各个公社农民占有原来由公社分给他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①。这就打破了过去的“田里不粥”的旧惯例,出现①1923年出土于山西浑源县李峪村,《浑源县彝器图》、《中国古青铜选》中均有著录,现藏上海博物馆。

    ①三川:东周以伊水、洛水、黄河为三川。秦在这里设三川郡,在今河南洛阳、郑州一带。二周:本指西周公和东周公。这里指东周公的封地巩县和西周公的封地河南(洛阳西)。①参见群力:《临淄齐国故城勘探记要》,《文物》1972年第5期。

    ①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页)。

    了土地私有和土地的买卖。这时出现的土地自由买卖,是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变化。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实际上商鞅以前,秦国以外,土地买卖已经逐渐开始,商鞅只是进一步在法律上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而已。整个战国时代,虽然仍有授田制度,但土地买卖业已流行。长平之战前,赵国起用赵括为将,赵括的母亲就指责赵括说:“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由于土地已经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到荀子时,“无置锥之地”(《荀子·儒效》)已经成为成语。《吕氏春秋·为欲》更明确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

    农民的分化与佃农的出现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坏,公社农民将其自耕土地,即“私田”变为私有土地后,在我国古代历史中便出现了一个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极盛时期,造成了战国时代农业的发达与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②。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脆弱,在高利贷、商业资本和课税的侵蚀之下,造成了农民的分化。马克思说:“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作资本。生产资料的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①。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对农奴制瓦解后的小农说的,但用来分析战国时期的小农经济也是适用的。战国时期,国家对于农民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以外,还要“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之衣食之财”(《墨子·辞过》)。孟子又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下》)。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荀子·王霸》)。秦国从商鞅变法后,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称为“户赋”或“口赋”。《商君书·农战》说:“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所谓“实公仓”,就是向国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又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所谓“民不逃粟”,就是按户征收地税和户赋,不让逃避。据云梦《秦简》看来,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有禾稼,还有刍(饲料)和稿(禾秆),规定每一顷田要“入刍三石,稿二石”(《田律》),还要交纳户赋,不准隐瞒户口,即“弗令出户赋。”(《法律答问》)。当时农民的租税徭役负担是很重的,所以孟子说:“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有的农民在失掉耕地之后,便为人雇用。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4页。

    ①例如《礼记·王制》云:“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变,不粥子市。布帛精粗不中数(数,织布所需的升数,有如今夭的“若干支纱”之类),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绵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云:“家贫,无以妻之,佣末(及)反”。《五蠹》也说:“泽居苦水者,买庸(佣)而决窦(渎)。”《外储说左上》又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也就是说,引文中的主人给庸客美羹、钱布(铜币),是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当时的农民,也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更有失去土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即“市佣”(《荀子·议兵》)、“庸保”(《史记·刺客列传》)的。《商君书·垦令》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耕地的人也不少,《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上不闻,不敢私籍于庸”,即没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庸用雇农,便是其例。当时,还有替人“灌园”(《战国策·齐策六》)的庸夫。

    这时的农民,还有在高利贷的严重盘剥下弃产流亡的。例如冯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因饥饿死在沟壑中的,即孟子所说的“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甘心沦为奴隶的农民,为此而进行着激烈的反抗斗争。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是“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称为“流民”。春秋末年以来就已经发生的所谓“郑国多盗”(《左传》昭公二十年)、“鲁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以及所谓“盗”跖,并非奴隶暴动,而是一些不甘卖身为奴的武装流民而已。

    破产农民的另一条出路,据《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说: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种佃农,在战国时可能是已经东鳞西爪地出现。或者租赁土地进行耕种,以收获量十分之五为地租。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在这样复杂而尖锐的阶级对立中产生了,并在继续发展中。到了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依附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作佃农。《韩非子·备内》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于“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的佃客,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子·诡使》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所说的“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战国时代还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秦国规定能够斩敌甲首一个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赏给爵位一级,给予庶子一人。又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均见《商君书·境内》)。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劳役时,要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食粮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劳役时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实际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佃农。这种佃农,在商鞅变法前可能已经普遍存在,商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了一种制度而已。

    奴隶战国时代的农民,遇到“天饥岁荒”就不得不“嫁妻卖子”(《韩非子·六反》)而沦为奴隶,已经是普遍现象。在严重的剥削和残酷的兵灾下,据说魏、韩两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战国以前的奴隶来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而且多是家内奴隶性质。到了战国时代,开始出现债务奴隶,这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井田制度崩溃后的必然结果。战国时代,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一个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①,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秦国的“隶臣妾”是一种官奴婢性质。据《秦律》看,隶臣妾按其劳役类别,年令和性质发给低于一般人民的口粮标准,如果他们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丢失,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性质与隶臣妾不同,前者有固定的刑期,而后者则需终身为官府服役,必须取赎才能恢复自由。当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没收为奴隶。商鞅变法,公开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便是其例。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或作赏赐品。例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

    《周礼·地官·质人》职云:“掌成(郑注云:“成,平也”。当指估定物产的价格)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这里的人民和牛马一样在市场出卖,当然是奴隶。所以《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改制的诏令中也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当时,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一些被降为官府奴隶的,也还可以用金钱赎买回来。例如《吕氏春秋·察微》云:“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这种事情,在当时比较普遍,所以《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晏子之晋,见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易为而至此?’对曰:‘齐人,累之,名为越石父。’晏子曰:‘!’遽解左骖以赎之,载而与归。”《战国策·宋卫策》也说:“卫嗣君时,骨(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全,不与;乃请以左氏。”用一马赎回一个奴隶当属一般,而用左氏一邑换回一个奴隶,当然是个特殊情况。

    战国时代的官府奴婢,除用于手工业生产外,也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时的二月到九月,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就是为了从事各种差役。《韩非子·喻老》云:“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羡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杨雄《方言》说:“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汉书·司马迁传》颜师古注又引晋灼曰:“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名义考》引《风俗通》更云:“臧,被罪没官为奴婢;获,逃亡获得为奴婢。”可见,《喻老》中的“臧获”是指奴隶。《韩非子·五蠹》又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锸以为民先,殷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礼记·少仪》说:“臣则友之”。郑注云:“臣,谓囚俘”,这个“臣”就是俘虏。“左之”,就是用左手加以牵制,用右手攻其反抗的意思。可见,“臣虏”也就是俘虏,古以俘虏为奴仆,所以又称奴仆为臣虏。《五蠹》所说的“身执耒锸以为民先”就是《论语·宪问》中所说的“禹稷躬耕而有天下”,指的是农业生产。这里既把“执耒锸”以从事农业生产说成是①“臣虏之劳”,这就反映出战国末年奴隶还用于农业生产领域里的事实。战国时代的私营大工商业者,也常用奴隶从事生产。例如白圭曾“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这与“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已者而释主人,主人使之也”(《吕氏春秋·分职》)的情况,完全不同。当时经营工商业的人,都有很多奴隶,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传》),便是其例。正因为如此,《秦律》还有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的规定。如果臣妾有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就要给予处罚。例如,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封诊式》),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处以黥刑和劓刑。

    战国时期,保有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一方面是由于奴隶制的影响还很大,另方面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后,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保留奴隶制的残余,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

    地主阶级的主长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说:“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财产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虽然这一规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才能起作用。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②战国时代起,随着土地买卖而来的土地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出现了许多贵族及其以外的土地占有者,他们逐渐转化为地主。

    战国时代的贵族,包括各国国君的亲属和贵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些人被封为国君,除享有征收封邑赋税的特权外,还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赵国的平原君和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他们都以封邑的租税为自己的收入,但须纳税给国家。他们还利用权势包庇所属农民逃避国家的赋税徭役,许多不堪赋税、徭役负担的农民,也就被迫归依他们。由于“事私门”的愈来越多,弄得“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韩非子·五蠹》),所以战国时代常常发生国君与封建贵族之间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当时的个别农民,也有当了封建官吏而爬上地主阶级地位的。例如中牟的农民宁越,由于“苦耕稼之劳”,求学十五年,成了周威公的“师”(《吕氏春秋·博志》),自然有了不少土地。当时的各国政权为了奖励“耕战之士”,常常采取赏田的办法。例如吴起为魏的西河郡守,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魏国考选“武卒”,中试的可以“利其田宅”(《荀子·议兵》)。秦在商鞅变法后,颁有二十等爵赏赐军功,接功大小赏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这样由军功而占有土地逐渐变为地主的为数也不很少。

    当时社会上还有一般的地主,他们多是由于兼并或开荒而发展成为地主的。《史记·苏秦列传》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印乎!”有负郭之田二顷的,就是一般地主。这里既然说有负郭田二顷就什么也不想干,说明当时有一般地主的剥削收入就能过上优裕的生活。商鞅变法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的“名田宅”,是准许地主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的意思。这种“名田”制度早已存在,商鞅作出这样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上承认其合法性,确定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已。秦汉时代的“名田”制度就起源于此。

    战国时代,有许多大手工业者和大商人占有大批奴隶从事工商业。但是,他们却“以末(工商)致财,用本(农)守之”(《史记,货殖列传》)。他们和官僚、贵族勾结在一起,形成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核心。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①这就是说,农业公社解体后,有两个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隶制度,或者走向农奴制即封建社会。残存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公社组织解体后,不是前者,当是逐渐走向了封建制社会。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第二节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算起成为另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时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从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史记·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这是因为《春秋》纪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司马光故意推迟几十年,表示不敢衔接《春秋》。其实为了分期方便起见,还是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比较清朗一些,春秋以后就是战国,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三晋、田齐的兴起与七国的形成晋文公称霸后,由于晋国内部斗争,到了春秋末年,在过去的几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韩、赵、魏六家,即所谓“六卿”。这六家又互相兼并,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后,就只有智伯瑶为首的智氏、韩康子虎为首的韩氏、赵襄子无恤为首的赵氏和魏桓子驹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晋国的命运。四卿之中又以赵、智两氏较强,韩、魏两氏只有团结起来,在赵、智二氏之中作一选择,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年,智伯又胁迫韩、魏和他合兵攻赵,把赵襄子围在晋阳,决汾水灌城。临到城快要攻破时,韩、魏突然和赵氏勾结起来,捉住了智伯瑶,杀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将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闻喜县)、绛州(今山西翼城东南)外,也都瓜分了。这时的晋国国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见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韩虔为韩侯(即韩景侯)、赵籍为赵侯(即赵列侯)、魏斯为魏侯(即魏文侯)。韩、赵、魏三国原来是晋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称作三晋。

    三晋建侯后十七年即公元前386年,齐国的蜕变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谓田氏即陈氏(陈田古音相同,春秋记载用陈,战国记载用田)的始祖乃是陈国的一个公子,名完,与齐桓公同时。陈公子完避乱奔齐,甚得桓公的宠悦,仕为“工正”。五世后,传到孔子所要讨伐的陈恒。陈恒联合齐国的鲍氏,灭了当时专权的栾、高二氏,并且没收了两家的土地。陈恒死后,其子陈乞继做齐相,更把齐都邑的大夫尽换了自己的宗人,再传两世到陈和(田和)即田太公。这时正值姜齐的末代国君齐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年,田和把康公迁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年,田和与魏武侯在浊泽相会,把自己正式列位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为齐侯。

    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表面看来,好象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斗争,但是如把它放在当时整个历史环境中观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战国间新兴封建势力和旧势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约有十几个国家。其中大国有秦、齐、楚、燕、韩、赵、魏,这就是所说的战国“七雄”。七个大国的疆域,大致是这样:秦国,东到黄河、函谷与三晋为邻;南有巴蜀与楚国相接:西及西北与西戎和匈奴诸部为邻。国土约占有今之陕西关中和甘肃的东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宁夏等部分地区。

    魏国,东有淮、颖与齐和宋国相邻;南部有鸿沟与楚国为邻;西及黄河西岸与秦为邻(河西地在公元前328年入秦);西南与韩为邻;北与赵国为邻。国土约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

    赵国,东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与齐为邻;南有漳河与魏为界;西有黄河与秦相望;北有燕国以易水为界;西北与匈奴为邻,约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韩国,夹在魏与秦、楚之间,四周都是比较强大的国家,约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

    楚国,东到大海,南有苍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与百越为邻;西至巴、黔而与秦为邻;北达中原,与韩、魏、宋、齐相接,约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齐国,东滨大海,南有泰山与鲁、宋为邻(后齐灭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与赵为邻;北有渤海与燕为邻,主要占有今之山东北部、河北东南部。燕国,东有辽东与朝鲜为邻;南和齐国交界;西有云中、九原与赵国相邻;北有东胡、林胡、楼烦诸部,约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东北部和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国疆域,是后来的事,战国初期的区域当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经说:“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这种区划方式,与“七雄”或《尚书·禹贡》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周礼》中的情状比较相符。《夏官·职方氏》职云:(一)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指山之特大者,以为州之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泽)五湖。(地区上应为越国)

    (二)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蔽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颎湛。(地区上应为楚国)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荥雒,其浸波溠。(地区上应为韩国及“二周”)

    (四)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区上应为齐国)

    (五)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庐维。(地区上应为鲁、宋、卫诸国)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幧剑?湓筠丛幌移眩?浯ㄣ?I,其浸渭、洛。(地区上应为秦国)

    (七)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养,其川河■,其浸葘、时。(地区上应为燕国)

    (八)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区上应为魏国)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涞。(地区上应为赵国)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区还有一些小国,首先需要说到的是“二周”即“东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时,封他的弟弟揭于旧王城以继旧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孙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巩,后来就称在巩的周为东周。从此以后,王畿就分裂为东周和西周,一直到秦灭西周、东周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将军樛攻西周,周赧王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时亡国。再过六年,秦相吕不韦并灭东周。从周考王以后,周室的残余王畿,分裂成为东西二周,周王只是一个挂名的共主,不仅不能指挥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领有,没有尺籍寸土了。这样一来,原来的周天子,实际上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其所以能够苟延残喘下去是因为“西周之地,绝长补短,不过百里,名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国,得其众不足以劲兵。虽无攻之,名为弑君”(《史记·楚世家》),故为各国所放置。

    在三晋之东,齐、楚之间有战国时人所称道的“泗上十二诸侯”(《战国策·楚策一》)。淮泗之间残存之国虽然不少,但是难以实指其国。在战国初期,应当存有鲁、卫、宋、滕、邹诸邦。宋和鲁、卫本来国力相当,不过到了后来,鲁、卫和“二周”一样,由衰微以至于灭亡,宋到了后来,曾一度发展国力,然最后仍为齐翦灭。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诸侯”两个区域以外,只有一个中小型的中山国,在赵、魏之间,其余大国与大国之间,已经再无小国了。当时还有很多的少数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和义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国的李悝变法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齐国邹忌的改革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韩国申不害的改革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国的商鞅变法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191页。

    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汉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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