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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0

作者:中国通史 下载:中国通史TXT下载
    正役和杂役朱元璋用配户当差的户役法驱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曰税,曰夏税秋粮,或俗称钱粮、皇粮、赋税、田赋等。明初田赋之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秋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棉、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物品叫折色。两税征收期限依各地收获时间而定,“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课税的方法依据土地面积并参酌其种类、用途、性质等以定科则高低。土地的种类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质则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所纳税粮分两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开支;一曰起运,解送朝廷或边疆等地。凡距离起解地远且运输困难的税粮仓库曰重仓口,反之则曰轻仓口。役曰职役、徭役,其中有贡,曰职贡。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于全国且贯穿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亦叫里役、里甲正役,它是以里甲为承役单位,以办纳税粮为目的的维正之供。明初的里甲役制度是伴随着黄册制度和里甲制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黄册制已如上所述,里甲之制远溯宋代以五等编制乡户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黄册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开济创设以清查户口,至洪武十三年经户部尚书范敏的奏请始得伴随黄册制在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的主要职能就是用超经济的政治强制手段将人民管束起来并使之附之于土以供应赋役。明初的里甲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则,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户组成;但又不纯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里甲的编制划分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内,因为明代各里所承担的徭役大体相等或相近,且规定“钱粮不过都”,而佥拨徭役的根据则是人丁事产(即户等),如果编制里甲时只考虑由相邻居处的人户构成而不理会户等的均搭,就可能会导致徭役负担的畸重畸轻。所以一里之内的人户不一定由居处相邻近的人户构成,而居处在同一地区的人户亦不一定编制在同一里之内。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等,分次述之。“里长者,里之长也。天下之执,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长,里长上有县令,县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①里长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王所当之差包括三部分,(1)管摄十甲,“主十甲人户十年事产之推收,丁口消乏之大事”②。(2)催征①叶春及:《叶絅斋先生全集》卷十《顺德县志论一·里役论》。

    ②嘉靖《东乡县志》卷上《户口》。

    钱粮。“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首甲,首甲催督人户。”③里长催征钱粮之役与粮长之役很相似,但二者实有区别,“粮长,盖佥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处有之”①。首先,粮长户等比里长户等高。明太祖朱元璋曾于洪武十七年下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依人丁事产多寡将户定为三等,厘为九则,科差时先富后贫,富者编重差,贫者编轻差,若两户财富相等则先丁多之户,后丁少之户。“推丁粮多者为(里)长”,可见里长固为上户,为重差,但粮长户比里长户户等更高,故明人丁元荐谓“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号曰粮长”②。而且粮长差也比里长役重。其次,里长役为岁役,一里之内推丁粮最多者十户担任里长,里长役十排轮转,每年由一户担任现年里长,其余九户为排年里长,十年一轮,循环应役。而粮长不轮年,父死子继。再次,里甲制行之全国,故里长役无地不有。而粮长之设仅限于税粮较多的南方地区如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3)勾摄公事之役。“呼唤曰勾,追取曰摄。”③它包括:清勾军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到各级衙门承符呼唤。如攒造黄册时,“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予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④。编户之役是指被里甲编管起来的人户输纳田赋之役。“为王之民,执王之役,分也。”⑤编户民必须为王纳粮当差。明代田赋输纳之制很复杂,它规定“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⑥。所纳之粮既有科则之异,又有缓急之分,此外还有存留、起运之别,而起运粮又有轻重仓口的区别。明代对编户纳粮之役的编审与里长役一样亦是以人丁事产即户等为基准,一般说来,瘦瘠田地办纳存留轻粮,肥沃田地办派起运重粮;户等越高,仓口越重,丁多之户输远地;富户派本色税粮,贫户许派折色。里甲三办是夏税秋粮以外里甲正役中的繁重差役,主要是出办上供物料和官府公费。三办之名各地不一,三办之实各地亦不尽同,“明制,供御用曰岁进,供四司(工部所属营膳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曰岁办”①。岁进亦曰岁贡、上供,傅维鳞《明书》称之“天子玉食”,朱元璋所谓“凡内府饮食常用之物,官府③《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

    ①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②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

    ③《吏学指南》卷十六。

    ④《明会典》卷二○《户部七》。

    ⑤宋一韩:《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明经世文编》。⑥万历《四川通志》卷二一《经略志·财赋》。

    ①同治《嵊县志》卷三《田赋》。

    上下行移,不免取办于民”者即指岁进。岁办是供国用的“任土作贡”②的科差,亦曰岁派、料派、料办等,按类征收,有额办、坐办之分。除了岁进、岁办外,还有地方官的征需曰杂办。洪武时期里甲三办简省,但永乐以后,三办之役逐渐成为民间沉重负担,尤其是正统以后,官府诛求日增,其项目之繁,数量之夥,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里甲三办既曰里甲,故亦按里甲编派,“里甲起于户”,而户又分三等九则,审别户等的基准是人丁事产,尤其是丁产,而丁产之产中田是主要的,故里甲三办又有人称之为丁田之役或丁田之法。里甲三办计丁量田而出办,大致南方科派重在田,北方科派重在丁,科派中的丁田有比例,或丁三粮七,或丁四粮六,而且田、丁可以互准,并呈现出田的比重逐渐增大之势,明中晚期的十段册法、一条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粮互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也就是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定额有定期的,由里甲人户其户等轮充,如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甲首、轿夫、伞夫、解户、狱卒、隶兵、应捕、坟夫、义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县衙门的,有供京朝官驻在本府本县各衙门的,名色并不太多,但役夫名额不小。这一类杂役正统以后称之为均徭。另一类是不定时、无定额、非经常性的临时差遣,称之为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杂泛差役的审编基准是丁,丁分两类,一类是有田地的丁,一类是没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据其人丁多寡产业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去承当正杂二役。只有丁没有田地的寡丁编入户等为下下则,承当杂泛差役。其下下则中之极贫困者,或充轻役,或免役。

    “纳粮即是当差”

    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明代的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并且是正役。近代意义上的税依亚当·斯密的说法,其征收应有两条基本原则,(1)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2)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而不是专断的。拿此原则衡量明代田赋,不难发现田赋与近代税的差别。明代编户民缴纳的田赋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赋是专断的,没有固定数额,“节年多寡不同,(州县)一如府帖应纳”①。“大要取给公家而止”②。而且如果里甲户逃亡,见存人户还得强制代其包赔差粮。更主要的,近代税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②《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①海瑞:《淳安县政事》。

    ②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

    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赋役制度则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的条件,不纳粮当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其所当之差分为两种;有赋役者之差和无赋役者之差③,“有赋役者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也”④。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再者,从田赋本身而言,其科派赋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输纳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而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赋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里甲之役就是催办税粮。称纳粮为正役,不仅见于明代臣工题本和历朝实录,而且还见于志书。这本身亦说明赋与役二者本质是相同的。

    ③《大明律·户律》。

    ④王肯堂:《大明律笺释》。

    第二节金花银与江南均田均粮活动明中叶以后,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银的出现,二是苏(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粮活动。

    金花银金花银卸货币化的田赋,它是封建国家为保证朝廷财赋收入对实物田赋制进行的灵活改革。对金花银的出现,《明史·食货志》记载颇详:正统元年八月,“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处,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①。

    从表面上看,金花银的出现似乎是俸帖贱卖的结果,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不难发现金花银出现并非偶然,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田赋是封建土地国家(皇帝)所有的经济体现,种皇家之田就必须为朝廷纳赋输粮。明初田赋的实物之征是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背景相适应的。在经过元末战乱后,土地荒芜,百姓逃亡,社会财富极端困乏。农业乃立国之本。明初百废待兴,“军国之需,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②国家机器运转要求民著于土。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使游离于国家编户外的人民重新纳入统治轨道,也须民著于土。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要恢复社会经济亦必须民著于土。以米麦为主的田赋之征正是民著于土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强化民著于土。但是这种实物税有其固有弊端:(1)它容易造成所贡非所产。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在明朝广袤大地上,恐怕“田土高仰,物产瘠薄,不宜五谷”①的地区不少,但田赋是维正之供,百姓不得不易米以供纳,“转展折阅,公私交弊”②。(2)从田赋运纳角度考虑,运纳税粮既有舟车转运虫鼠齿蚀的耗折,又有搬运装载如人夫船车水脚及芦席木板等种种费用,更有风波漂没与盗贼劫窃之危险。而对于那些僻居深山不通舟楫的役户来说,运纳田赋更为艰辛,甚至连朱元璋自己也哀叹:“民间租税,水陆窎远,送纳京师,实①《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明太祖实录》卷十六。

    ①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六《田赋》。

    ②《皇明诏令》卷一《初元大赦天下诏》。

    为艰难。”③(3)田赋贮存亦受客观条件限制。永乐中,“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④。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浪费。(4)从田赋的分配消费而言,对于到南京支取俸禄的武官而言往返劳费,不得实惠。而单一的田赋实物之征与伴随社会发展而来的从皇帝到普通官员的日益庞杂的各种消费需求相比,显然已力不从心。因此,在确保国家财赋不亏而又能使官民两利的田赋折纳便势在必行。

    金花银的出现是在明初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经济逐渐活跃的必然结果。明太祖采取的重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卓有成效。在农业上,他奖励垦荒,实行屯田,兴修水利,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推动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从而为工商业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经济作物栽培面积的扩大,为手工业提供更多的原料。在手工业上,他放宽对工匠的限制,实行轮班坐匠制度,刺激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手工业技术的进步。在商业上,实行轻税政策,三十而税一,整顿驿站,疏通运河,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一批市镇的勃兴。迄成祖即位,边境互市贸易逐渐展开,同时“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①,朝贡贸易的活跃又刺激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崛起。社会财富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封建政治控驭下的经济带来冲击,它突出表现为大明宝钞的衰落与朝野率皆用银的出现。田赋折银正是在此历史背境下的产物,它不是一蹴而就,商品经济的发展是金花银的催生剂。

    事实上,田赋折银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已经开始。宋仁宗时曾下令将陈州夏税所征小麦折变成现钱②,宋神宗熙宁十年也有过田赋输银的记载③。在明初,朱元璋为解决逋赋、灾伤、税粮贮运困难等问题,多次下令将田赋改折他物,并称之为折色。但是此时的田赋折银只不过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并且货币作为折纳的其中一种方式,与其他折色相比不居于显著地位。明正统出现的金花银实际上是我国田赋折纳政策的继续和发展,它与明初折色一脉相承,体现着政策的连贯性。但与前者不同的是:金花银是将田赋折纳货币正式制度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田赋改折金花银的地理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在南方,金花银作为均平官田、民田赋役负担的重要手段而被广泛运用。在北方,成化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敏“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自敏始也。”①③归有光:《与邑令论三区赋役水利书》,《明经世文编》。

    ④《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

    ②《包孝肃奏议》卷七《请免除陈州折纳现钱疏》。

    ③《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

    ①《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

    田赋货币化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重大变化,它对明代赋役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金花银推行地区和派征对象不断扩大,金花银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所占比例日益上升,就连一向“不蠲不赦”、“全征本色”的漕粮在成、弘以后亦开始有条件、有限额地折征,并于隆庆五年正式确定“岁折一百万石”②的定例。受田赋折银的影响,明中叶以后力役折银趋势日益明显。就里甲正役而言,正统景泰间,周忱巡抚江南时,在南京推行里甲银制度,“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③。浙江天顺中出现“里长敛钱从事”,供应里甲三办、均徭的“甲首钱”④。广东成化时出现“见役里甲又随丁田赋钱于官,待一年之用”的“均平银”⑤。福建成化、弘治间出现“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的“纲银”⑥。明中叶以后杂役折为价银的现象也比较频繁,正德初年,均徭出现力差、银差之别,并且随着时间推移,银差日增、力差日减。里甲、杂役折银代役,最终促成了纳银募役的一条鞭役法的诞生。

    金花银给明代财政制度及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亦引人注目。它使明朝廷财政由原来的户部一元化管理改为太监掌管内承运库、户部掌握太仓库的二元管理。正统元年以后,原用于收贮坑冶课税的内承运库改以专贮金花银,由太监掌握,其银“自给武臣禄十余万两外,皆为御用”①。但是明中叶以后,由于宫廷用度奢靡,内承运库入不敷出,往往向太仓库索取银两。如成化十七年,因“赏赐用度浸广”,取太仓银三十万两入内承运库②。弘治时,“内府承运库告缺少供应金银,户部请借太仓银十万两应用”③。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力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阻”④。但是,倘若国家财政拮据时,则不能动用内承运库银,这无疑使明中叶后捉襟见肘的国家财政愈加困难。金花银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明中叶后商品经济的繁荣活跃。田赋的货币化促使纳税户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将农产品投放市场,换取货币,即所谓“输赋之金,必负米出易”⑤。加速了农产品的商业化过程。并且,田赋征收白银,使货币成为衡量国库收入的依据之一,传统的以农为本的价值观念发生动摇,不重田土、逐末求利,弃②何乔远:《名山藏》卷五四《漕运》。

    ③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

    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八四《浙江二·海盐县》。

    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九九《广东三·赋役志》。

    ⑥《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卷九一《福建一·福州府》。

    ①《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一。

    ②《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一。

    ③《明孝宗实录》卷七四。

    ④《明史》卷七九《食货三》。

    ⑤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

    儒从商,在所有之。田赋货币化刺激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明中叶以后手工业、商业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专业市镇蓬勃兴起,社会经济生活更加绚丽多彩。

    但是也可以看到金花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纳税者而言,由于田赋是编户民的封建职贡,交纳什么,交纳多少,皆由朝廷依据政治权力专断,所以尽管有田赋“折色以米值为断”①的规定,但通过提高税粮的折银价以掠夺纳税者的事例并不鲜见。如成化十六年,山西粮价为每石值银三四钱,但闻喜县“岁输阳曲、灵丘、怀仁、山阴四王府并各镇国等将军禄米,每石勒折银三两”②。禄米的折价银比市价高达十倍。这无疑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再者,即使是“折色以米值为断”,但是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田赋的折粮价随市场粮价的变化而波动,荒年折粮价高,丰年折粮价低,交通便利处粮价低,交通困难处粮价高,故而有谓:“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处,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至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即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③对于国家而言,金花银的折征必须以国家拥有充足的粮食储备为基础,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将其国家财政流转完全依托于市场。面对金花银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少官员忧心忡忡,如丘濬曾指出:“为国家长久之计者,宁以寂粟当钱物,使其腐于仓庾之中,备之于无用;不肯以钱物当菽粟,恐一旦天为之灾,地无所出,金银布帛不可以充饥,坐而待毙也。”④丘濬的意见切中肯綮,令人深思,但其矫枉过正,则是走向了另一极端。

    江南的均田均粮与金花银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明中叶江南的均田、均粮活动。这里所说的均田、均粮不是平均地权,而是“欲因田以平其赋,使无不税之田”①。这场运动因其是在明代国家赋税重地——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区,故而对明代中后期国家的赋税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江南的均田均粮活动肇于该地区的赋役之重,我们可从丘濬之言窥其一斑:“洪武中,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万九千余,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余,常州府五十五万余,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①《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五《赋役部·总论八》。

    ②《明宪宗实录》卷二一○。

    ③《明世宗实录》卷一四二。

    ④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二《贡赋之常》。

    ①章漳:《均田论》,《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五八《田制部·总论》。天下为多。”②。其中苏州府以占全国1.%的垦田面积输纳全国9.8%的税粮,松江府以占全国0.67%的田土上缴全国4.1%的额赋,无论是绝对田赋总额还是相对亩赋税率,均远远超出全国其他地区。导致该情况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该地区官田太多(见附表),而明朝廷规定,官田是“按私租簿为税额”③。

    江南官田集中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从政治上讲,(1)它是朱元璋打击张士诚残余势力,巩固新生政权的必然举措。元末张士诚据吴,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附表:苏松二府官民田比率表①地区官田民田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苏州62.9994.737.015.3松江84.5294.315.845.7①资料来源:《正德会典》卷十九;《明史》卷七八《食货二》;正德《松江府志》卷七。

    由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①。及张士诚伏诛,“其将帅叛臣亦以歼灭,田皆没官”②。对于当时依附张士诚的江南诸豪右,朱元璋“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③。(2)它是朱元璋抑制豪强重建统治秩序的政策体现。江南大地主多聚族而居、累世仕宦,虽经元末动荡却死而不僵,明初他们“上足以持公府之柄,下足以钳小民之财”④,朱元璋运用政治暴力,或移江南富民外出濠州开垦荒田,而其江南之产籍没入官;或以重典严刑,将“田产遍吴下”的江南豪右如沈万三(松)、史有为(嘉)、黄旭(苏)、纪定(湖)等人抄没家产。(3)明立国后,朱元璋为加强皇权屡兴大狱,在著名的“胡蓝党狱”中,江南豪族受株连尤多,不少人“其子孙坐事谪戍,田亦没官”⑤。从经济上讲,明初百废待兴,亟须大量的赋役作为经济支持。而江南一带自魏晋以后由于民聚地辟,经济富庶,逐渐成为赋役的渊薮,唐代即有“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⑥之称,宋代更有“苏湖熟,天下足”①之谚。自宋代开始,历代统治者②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四《经制之议》。

    ③《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日知录》卷十;《廿二史札记》卷三○。

    ②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

    ③《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④方孝孺:《逊志斋集》卷十一《与友人论井田》。

    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松土》。

    ⑥韩愈:《送陆歙州诗序》,《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

    都通过设立官田来加强对江南地区财赋的掠夺,朱元璋也不例外。他凭藉政治特权,一方面继承宋元以来遗留的古额官田的遗产,另一方面又通过查抄籍没等手段增置近额官田来满足其郡国之需。但是,官田重赋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客观上,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落后的生产方式已使百姓“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②其承受赋役重负的能力有限。为完纳赋役,“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③。这样对国家而言就产生“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的逋赋问题,以苏州府为例,洪武三年逋负秋粮三十万五千八百余石,永乐十年至洪熙元年间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宣德元年至八年积欠米麦竟高达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使江南“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④,国家的财赋收入大打折扣。对百姓而言就是大量逃亡,“苏松二府,盖因赋重而流移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甚者则不止于是而已”⑤。赋役编佥的基础发生动摇。

    朱元璋也知道:“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民团于租而不知恤,是重赋而轻人。”⑥但鉴于大明社稷未稳,北方又饱经战乱灾荒,国家重建急需该地区的经济支持,他只能采取移民外出、兴修水利、推广经济作物、发展手工业等措施来扶植生产,或通过减轻税率、蠲免逋赋、田赋折色等手段进行社会救济补苴以求苏松稍得苏息,客观条件决定了他不可能根本解决江南官田重赋问题。建文帝即位后试图缓解这一矛盾,但其享国日短,难有作为。靖难之师方息,雄才大略的明成祖赐功臣、赏士卒,大封亲藩。他增置武卫,添设百司,而又招集天下儒生数百人于馆阁,编辑《永乐大典》,“又发卒八十万问罪安南,中官造巨舰通海外诸国,大起北都宫阙,供亿转输以矩万万计”①,从而使得江南重赋问题的解决遥遥无期。明仁宗的即位标志着明初国家重建及开疆拓土时代的结束和安定的守成时期的开始,历史的演进使解决江南重赋正式列入朝廷议事日程。明仁宗遣广西布政使周幹赴苏州、松江等地巡视。次年,周幹向继位的宣宗皇帝起奏调查结果,这份奏折详尽陈述官田困民的弊政,使刚刚即位的宣宗皇帝深受触动,并促成其三下诏令以对重租官田改科减征:宣德四年下令:“官田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②宣德五年重申减①范成大:《吴郡志》卷五○《杂志》。

    ②《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③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④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⑤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⑥《明太祖实录》卷一三○。

    ①《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②《大明会典》卷一七。

    科令:“因各种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为始,减除十之二三不等。”宣德七年再次颁诏:“自宣德七年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谕恩例减免。”③同时遣“才力重臣”周忱赴江南督理税赋。

    周忱的均田均粮改革周忱于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正式揭开明中叶江南均田均粮的序幕。周忱下车伊始,即“入民间与村夫野老相语,问民间疾苦”①,“一切故弊皆为之虚心访问”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将自己的改革宏图在江南地区付诸实施。周忱改革的第一步骤是认真贯彻宣宗改科减征的诏谕。他与苏州知府况钟悉心计划,“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③。并于宣德六年奏请将松江古额官田依民田起科。但将官田改科减征,势必削减国家财赋收入,这是封建朝廷所不愿接受的,故“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④。周忱也以“变乱成法,沽名要誉”之罪遭户部尚书的弹劾。宣宗虽不罪之,然其法终不得行。改革是一个艰难的扬弃过程,周忱作为一位封建官吏不可能顶住来自各方尤其是户部的压力,客观条件决定了他的改革权限只能是在保障江南赋税总额的前提下对官田、民田赋税负担畸重畸轻进行调整。聪明的周忱想出了两全之策——均耗折征法,并将其推广实践。这就是其改革的第二步骤。

    均耗即均征加耗、牵摊耗米,或曰平米法。耗米是正粮以外的加派,主要用于补充税粮运输时的盗窃、消耗及脚费等。明初都金陵,民田每亩起科五升,已带七耗;后抄没入官之田科则各异,又征一斗七合。及成祖迁都北京,江南税粮漕运北上时,“一切转输诸费,其耗几与正额等”⑤,甚者“率三石致一石”⑥。但“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⑦。针对于此,宣德八年周忱奏行《加耗折征例》,令官田民田并出耗米,耗米并入正米一起征收,谓之平米。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加耗的方式主要是论粮加,或每秋粮一石加耗六斗七升,或正粮每石征平米一石七斗至一石九斗;但也有论田加耗,“周文襄(周忱谥号文襄)于轻额③《明宣宗实录》卷八八。

    ①焦竑:《焦氏笔乘》卷四《周文襄》。

    ②陈建:《皇明从信录》卷十七。

    ③《明史》卷一三五《周忱传》。

    ④《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常镇》。

    ⑥《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⑦《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民田,每亩加耗一斗有奇,以通融官田之亏欠”①。耗米除支付漕粮运输费用、损耗外,所剩余额称为余米,周忱设置济农仓以贮之,“遇农夫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②。如果余米数多,则下一年减征耗米。客观讲,加耗均征之法的推广使得江南各府税粮实征数额由于耗米的征收而比过去有所增加,这首先与国不亏,增加了国家财赋收入。同时,由于该法抑制了豪户不肯加耗的特权,并通过加征耗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田民田税粮畸重畸轻的矛盾,对于耕种官田的贫民来说,肩上负担有所减轻。更重要的是“其时粮虽加于民,而其补助余积之利悉归于民。民自征赋一石五斗(许多地方为一石七斗甚至一石九斗)之外,漠然不见他役之及,官府亦无科索之扰”③,官民两便。

    折征就是折纳,周忱以田赋改征折色银而均平赋役。江南粮多役重,粮多源于官田多而租重,役重是因为该地区承担着解运数百万石税粮的艰巨任务。明朝廷规定,“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围内轮当”④。轮当即轮当甲首,而甲首的第一要务便是输纳粮差。针对这种情况,正统以后,周忱以金花银为手段通过田赋改折以期达到赋役的均平。他规定派征田赋时,“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赍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之损益”。①由于四斗以上科则之田只能是官田,所以实际上金花银“专为此等重租官田(派征),如无将民米派纳”②。本色米折纳金花银,免去了力役劳苦,节省了税粮运输之费,以此调停轻重科则田土,“是粮额虽未均,计其税则均也”③。

    在推行均耗折征法的同时,周忱革除粮长制弊端,改良田赋漕运方式,渐次建立并完善税粮的征收、贮藏、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规章制度。粮长制的改革包括:(1)针对税粮征收过程中粮长私造大样斗斛掊克百姓之弊,周忱“请敕工部颁钱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2)简化粮长领缴勘合手续。“旧例,粮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部,往返之资费皆科敛充之”,周忱令“止设正副(粮长)各一人,循环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3)鉴于各县收粮无屯局,粮长即家贮之,周忱设立水次仓制度,“令诸县于水次置屯,屯设粮头、屯户各一人,名辖收,至六七万石以上始立粮长一人总之,名总收。民赴帖赴①蒋伊:《苏郡田赋议》,《清经世文编》卷三二。

    ②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④《大明会典·黄册》。

    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②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③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屯,官为监纳,粮长但奉期会而已。(4)严格税粮运输管理,设《拨运文簿》登记支拨起运之数,设《纲运文簿》开列运输途中花销开支之数,以备核查,杜绝运输途中粮长自盗或挥霍行为的发生。税粮漕运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军民各自运输的支运改为由民运至淮安或瓜洲交兑官员、由官军接运至通州的兑运,百姓承担官、军运输中的给耗:民运至淮安交兑者每石正粮加耗米五斗,民运至瓜洲交兑者每石加耗米五斗五升。同时还奏行京俸就支法,即将原在南京支俸的北京军官改向苏、松、常三府支取。这些与均耗折征法并行的配套改革,一方面使百姓所纳之粮最大限度地进入官仓,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另一方面又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江南重赋的实质是官田太多且科则太重,周忱既没有奏减官田数额,又没有降低官田科则,所以他的改革并不彻底,没有根本解决官田重赋的问题。但是他通过均耗、折征以及完善田赋输纳手续等手段,既保障了国家财赋收入,又使百姓赋役负担均平。然而周忱推行平米法抑制了豪户不纳耗粮的特权,触动了江南大地主的切身利益,他们群起攻讦,而明景泰帝即位后又对前朝重臣猜忌,周忱于景泰元年被迫致仕。

    周忱以后的均田改革均平江南官民田负担的改革是时代的要求,大势所趋。所以“忱既被劾,帝命李敏代之,敕无轻易忱法”①。其继任者亦沿着周忱制定的改革方略向前推进。景泰五年,陈泰继任江南巡抚,鉴于“富室多轻额,其重者多在贫下”,陈泰“因以周文襄之法推广调停”,下令论田加耗,“民田五升之田倍其赋,官田之重者止取正额。泽始均而赋不损,上下便之”②。陈泰之后的继任巡抚李秉萧规曹随,“一守成法”,并制定了具体的加耗则例:亩征六斗以上田只征正粮不加耗,亩征五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斗五升,亩征四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三斗,亩征三斗以上田每石加耗六斗,亩征二斗以上田每石加耗八斗,亩征一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五升,亩征五升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一斗五升。陈泰、李秉的论田加耗与周忱平米法相比,尽管都是田无分官民一律加耗,但周忱加耗无论科则轻重一律加征一石七斗,而陈泰、李秉加耗却是“以赋之轻重递盈缩”,科则重的官田加耗少、甚至不加耗,科则轻的民田加耗多,通过征收数额不等的耗米渐次实现官民田税粮的均平,因而是历史的进步。但遗憾的是,李秉之法“其例甚平,而难于稽算,吏不胜烦扰”①,故其均平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又加其上任不到一年即坐举知府违例罪被逮,人去政废。接替李秉任江南巡抚的是崔恭,他一上台就废除了李①《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②康熙《松江府志》卷三二《名宦》。

    ①《明史》卷一五九《崔恭传》。

    秉的改革,“悉如忱旧”,恢复了先前的论粮加耗,苏州府吴江县每正粮一石征耗五斗②,松江府“华亭县正粮一石征平米一石七斗或减至五斗,上海县正粮一石征平米一石九斗”③。这种做法,使得税粮越重,加耗愈多,“民嚣然不便”④。天顺五年,左副都御史刘孜巡抚江南。他在增辟财源的基础上对官民田负担进行整饬。当时由于江南赋繁役重,百姓纷纷逃亡,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仅松江府就有四千七百余顷积荒田。刘孜奏定召佃荒田例,“召民开佃,不论原额。肥田亩税米三斗,瘠者二斗,谓之官租,不起科加耗。民欢趋之,芜秽尽辟”①。其垦荒所得羡米或用于抵充荒田虚税,或用来资补正粮加耗。针对官民田负担不均,刘孜因地制宜,苏州府论田加耗,“以陈(泰)、李(秉)二公所定酌为四则,正粮六斗以上加一斗,四斗以上加四斗,一斗以上加五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升”②。松江府论粮加耗,华亭县每石秋粮加征耗米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县每石加征耗米八斗五升至六斗。伴随着垦田面积的扩大,苏州耗米“后亦稍减”,而松江府正粮加耗也降至五斗。降至成化二十二年,浙江常山人樊莹知松江府事。为杜绝田输运纳时仓场书手侵盗害人之弊,樊莹“请革民夫,俾粮长自运,宽其纲用以资之”。针对当时“粮运纲费与供应军需皆出自余米,既收复粜,辗转重烦”,以致运夫折阅逋欠积累的状况,他令“夏秋税粮除常运本色外,其余应变易者尽征白银,见数支遣”③。其数“华亭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二升,白银一钱五分;上海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三升,白银二钱”④。樊莹的论粮加耗与周忱、崔恭,乃至刘孜等人之法无甚差异,但他将耗米折银,在田赋制度史上还是第一次。其实,正统以后,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赋役负担的手段逐渐为江南人所认同和接受。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高下定加耗多寡,有利于耕种官田的人;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定加耗多少,有利于民田拥有者。但就两种加耗方式而言,其侧重点仅是田土的社会属性——官田与民田及与之相对应的税粮,田地本身的自然属性如各地土质不同、产量高低悬殊、灌溉条件好坏等却被忽视。以松江府华亭县为例:中乡近郭,在黄浦江两岸,亩收不到一斗;西乡依泖湖,多膏腴之田,岁亩收三石以上;东乡滨海,地高土瘠,岁亩收仅棉花十余斤或绿豆几斗余①。纳税户为维护自身利益,“东乡粮轻而收利薄,此愿粮上加耗也;西乡粮重而收利甚厚,此愿田②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六《田赋》。

    ④傅维鳞:《明书》卷六七《土田志》。

    ①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②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二二《名宦》。

    ④乾隆《江南通志》卷一一四《职官志》。

    ①何良傅:《与郡守刘沂东书》,《明文海》卷二○六。

    上加耗者也”②。依土地自然属性差异来确定不同加耗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便有弘治八年江南巡抚朱瑄的《分乡论田加耗例》的颁行。他规定按照土质的不同,将松江府所属华亭、上海二县各分为东、中、西三乡,各乡以统一科则征收耗米:东乡亩加耗一斗一升,中乡亩加耗一斗三升,西乡亩加耗一斗五升。后来又将东乡分为沿海、不沿海两则,沿海亩加耗一斗,不沿海亩加一斗一升。此外,华亭县中乡亩复加耗一升,上海县中乡亩加斗三升、西乡斗六升。③分乡论田加耗法以加耗之均求田粮之均,它分乡论等,与田赋科则轻重无关,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均赋。但是由于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④,将土地肥沃亩产较高的西乡田多征耗米,这自然遭到了士大夫豪右的抵制,所以弘治十一年新任巡抚彭礼即在松江恢复以往的论粮加耗。弘治十五年彭礼为缓解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纷争,在松江知府刘琬的协助下制定出一套折衷方案:官田加耗于粮,每石征平米一石六斗;民田加耗于田,每亩征耗米一斗二升⑤。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官田民田税额皆上升。实践证明这种折衷之法很难行通,故正德二年,巡抚艾璞又恢复了朱瑄的老办法,只是征收耗米略有下降。但正德六年新任巡抚张凤上台后再次改为论粮加耗。

    自宣德到正德朝,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官民田负担的手段,经历了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多次反复,它实质上是封建皇帝与封建地主相互争夺地租斗争的反映。朱明皇帝为维护封建郡国之需,通过广置官田将江南作为财赋的渊薮。明中叶以后由于科举制的蓬勃发展,江南缙绅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①。他们一方面想方设法广占良田,一方面千方百计以求轻赋,所以就造成“民田率归豪右,而官田累贫民”②,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而册籍类寄于东乡,田多缓征之处”③的局面。加耗法之争实质上就是利益之争。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确定耗米额,官田科则重,加耗少,民田科则轻,加耗多,这自然有助于解决官民田科则的畸轻畸重,但是论田加耗触动了广占民田的豪右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他们群起抵制,其直接后果一是“辄减田土总额”,一是“钱粮不清”④。封建朝廷财赋不保,对此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另外,由于不同科则之田加耗各异,其改折种类亦各不相同,这就使原本复杂的田赋科则更加繁多细碎,②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④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⑤康熙《松江府志》卷六。

    ①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

    ②《明史》卷一八二《王恕传》。

    ③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④参见康熙《松江府志》卷六;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八。

    苏州一府田土科则达一千余则,湖州府竟达四千四百四十七则⑤,而这反过来又为豪强胥吏营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官民之田,旧不过十余则,近则乃至千余,自巧历者不能算,惟奸民积年出没其中,轻重高下在其手,或以其税寄之官宦,谓之诡寄;或分散于各户,谓之飞洒;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于则数之细碎故也。”①从而使原来均平官田民田税额的效能难以全部实现。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征收耗米,官田科则高,其耗米必多;民田科则低,其加耗也少。这对民田私有者——豪右士大夫自然有利,他们力主论粮加耗以实现转嫁赋税负担给耕种官田的贫民的目的,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但论粮加耗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万历时的赵用贤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田始有赋,凡与之贡赋,未有不因于田之多寡。惟田数未定,而概以粮数派征,此侵渔隐蔽所由起也。”②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企图通过加耗来作为实现赋役均平的手段已显得力不从心。正德以后,朝野请求将“田粮无论官民,合为一等”的呼声日渐高涨。

    明中叶以后的田赋改革:官民一则事实上,明中叶以后,国家对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权在逐步削减,它突出表现为官民田相互更易现象的频繁发生。按照规定,官田是国家直接占有管理的田地,耕种官田的人只有佃种权,官田不得买卖。但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认为己业”③。官田买卖屡见不鲜,“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民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④。更有甚者,“埋隐官田,以为己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⑤。在国家对官田控制权逐渐沦落的前提下,要保证朝廷财赋不减,将官民田科则合并、土地扒平负担不失为明智的应时之举。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官租无处收取。对统治者而言,与其让重额官田抛荒,倒不如将其准依民田起科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官民一则”改革实际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要求。

    江南“官民一则”改革走在最前列的是湖州府,早在宣德元年,湖州知府赵登就“疏清官民田地山荡各为一则起科”,但由于得不到批准,“事寝⑤万历《武进县志·田赋》。

    ①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②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④王鳌:《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⑤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七。

    不行”①。正统时巡抚周忱亦有是法,然仍遭抵制。迨英宗复辟之初,湖州始行孙原贞等的官民田分搭加耗之法,“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令“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百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百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②。该法论田加耗,通过对不同科则的田土加征数额不等的耗米来渐次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均平。但是新任知府岳璇上台后即废除该法,实行论粮加耗,“奏每亩正粮不动外,其耗米不分等则,每亩通为一斗”③。但湖州府的改革并没有停留在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争论上,成化时该府辖属的武康县就已“奏行田粮事例”,开始“官(田)为一则,民(田)为一则”的改革探索,后又在全府七县推广④。正德十四至十五年,都御史许庭光和知府刘天和在湖州发动了一场广泛的官民田一则的改革,“奏将湖州田地四千四百四十七则均为二则,凡官田为一则,凡民田为一则”①。其具体方法是:“科则一依黄册不动”,但用耗米和折色进行通融均摊,“照官民田轻重加减分派,俱以实米三斗为率”②。嘉靖二十一年,知府张铎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将正德官民各一则的改革向前推进为官民田合并一则的均摊法,他把全府夏税平米、折色、马草等米银总数分摊各州县,“于各州县田地山荡上不分官民,均摊派征包补”。各州县再按本府派给的米银总数,“委曲通融均派”,每田、山、荡一亩各应纳米银若干,“一州自为一则,六县各为一则”③。

    苏州府的官民一则改革起步也较早。正德初嘉定知县王应鹏就倡议“官田轻重均作一则,民田并丝麦不科粮地,与成田荡涂亦均一则,造册在官,使民一体出纳”④。惜其建议未被采纳。迨入嘉靖朝,昆山人顾鼎臣充世宗的侍从近臣,后升礼部尚书,他在乡居四载,目睹江南田赋弊端,凡三次上书恳请予以清理,嘉靖十六年终于得到世宗皇帝的批准。江南巡抚欧阳铎受命总其事。其具体措施为:“令府州县各总其亩之额,而丈量田以正亩;括其征米、征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科则不易其旧,而比其最重者与其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之。重而不能尽损者,为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以阴见轻;轻而不能加益者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以阴见重。诸推①万历《湖州府志》卷九《守令·郡守》。

    ②《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④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

    ①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②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③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④万历《嘉定县志》卷七《条议》。

    收田者,从圩不从户;田为亩,人为子。奸巧无所容,而逃窜渐复。”①史称“征一法”或“均耗法”、“牵摊法”。顾鼎臣的门生王仪时任苏州知府,对欧阳铎的征一法改革贯彻得力。在王仪的积极推动下,苏州府官民一则改革进行得轰轰烈烈。吴县“将各科则与金花田耗裒益扣算牵摊,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②。通过计亩均输本色米和折色银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平等。嘉定县在知府李资坤的主持下,在履亩丈田、清理逃税的基础上,推行征一法,“总计概县实存肥瘠相等田,算派岁用正耗平米,每亩止该二斗八升。以前项虚粮额不可缺,每亩均包二升,以三斗为则”③。常熟县在知府冯汝弼的推动下,履亩清丈,依土质不同定田赋为四则,最重者亩征三斗三升④。吴江县在清理粮册基础上,将全县平米四十三万八千余石,除去部分法定免征耗米外,“每亩摊正耗米三斗七升**”⑤。昆山除低湮地外,每亩均摊三斗三升五合,“歉薄之田二斗二升”⑥。长洲县经过丈量;“每亩摊平米三斗七升五合”⑦。通过改革,苏州的官民田科则差异被逐渐拉平。

    欧阳铎、王仪的改革在江南地区影响强烈,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嘉靖十六年,常州知府应槚征得巡抚欧阳铎同意,在全府推行改革。他首先将一县夏税二税、各项杂征以及随粮征收之耗脚合并计数,得出其应征的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总数,然后验粮均摊,向全县各项田土和税粮摊派。不过应槚的均摊是各县将官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官田,民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民田,各自通融均派,其实质就是官民各一则,这与苏州府官民一则有很大区别。嘉靖三十二年该府无锡县率先实行官民一则,无锡知县王其勤奉命清丈田地,在此基础上,“竟并官民田地”,依土质、地势不同“均为三则”①。江阴、宜兴等紧步无锡后尘“奏定官民田合为一则”②,取消了官民田科则差别。隆庆二年武进县亦实行官民一则起科,常州府“自是官田之则遂废”③。这标志着常州府官民一则改革的完成。

    嘉兴府官民一则改革肇于嘉靖二十六年知府赵瀛发动的扒平法。扒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各县正耗米总数,按各县官民总数均摊。“田不①《古今治平略·明朝田赋》,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赋役部总论八》。②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

    ③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考》。

    ④乾隆《常昭合志》卷三《田赋》。

    ⑤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⑥归有光:《论三区赋役水利书》,《震川先生文集》卷八。

    ⑦万历《长洲县志》卷二《田赋》。

    ①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②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概以三年起征”④。(2)“不动版籍”,“合官民田地麦地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每亩“俱不出三斗之数”。但低产的山荡滩涂池溇水面等项亩征米五升,自为一则。在江南如火如荼的官民一则改革浪潮中,松江府则显得相对冷清。松江人文荟萃,景泰以降进士名额大增,成弘以后步入上层统治集团的不乏其人,伴随着明中叶以后王学的逐渐勃兴和传统的价值观念的改变,松江府日益强大起来的松江身份地主开始追逐一己之利。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竭力阻挠官民一则的改革,嘉靖十六年欧阳铎在苏州府改革之时,松江知府黄润迫于压力没有归并官民田科则,只是将原来的论粮加耗改为论田加耗,改革明显滞后于苏、常等府,但扒平科则已是大势所趋。隆庆二年,林润任江南巡抚,他上任伊始便发现“江南诸郡久已均粮,民已称便,惟松郡未均”,奏请实行丈田粮。在林润的举荐下,原松江同知郑元韶奉命负责主持均平田则的改革。他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松江府东、西、中各乡土质不同,分为上中下三等乡,上乡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纳平米一石,中乡田三亩一分二厘纳平米一石,下乡田三亩六分三厘纳平米一石,自此,松江府官民田科则差别渐趋消失。

    江南地区官民一则的改革自嘉靖末至隆庆已成不可阻遏的潮流,影响所及,许多地区也开始官民一则的均田、均粮运动。嘉靖三十一年,宁国知府刘起宗在该府实行核田,对于“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强者田必有赋,贫而弱者粮无虚赔”。并在此基础上,“以官民均为一则”①。自隆庆元年至隆庆三年,应天府在两任巡抚林润、海瑞的奏请下,先后进行土地清丈,“官民悉用扒平,粮差悉取一则”②。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在知县许天赠的主持下,丈量土地,合官民为一则起科③。万历三年,镇江府在巡抚宋仪望的奏请下,“官民田地照亩起科”,“均为一则”④。大约到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江南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官民一则的改革。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三十二册《浙江下》。

    ①《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七《赋役部·总论十》。

    ②万历《上元县志·田赋》。

    ③民国《海宁志稿》卷九《田赋》。

    ④《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第三节明中叶赋役制度的改革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社会政治因素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上的配户当差制。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全国的人户都是皇帝的役户,全国所有的土地同样也是皇帝的户役田,人因籍役,役随田转。皇帝用里甲制把全国人民编管起来为其纳粮当差,他据都稽图,据图稽户,编户成甲,积甲成里。明朝的正役、杂役的编佥皆以里甲为基干,审编则以户等为先决条件。户等高低决定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为人丁,一为事产,大抵在北方以人丁为重,在南方则以田产为重。户等分三等九则,户等越高,科差越重。一百一十个里甲户中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户,余百户皆为甲首户,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催征钱粮,勾摄公事,是为正役(亦曰里甲役)。杂役是因事编佥,供地方官府遣派使用的徭役,上中等户既当正役又当杂差,下等户即使无田亦得承当杂泛差役。

    明初的赋役制度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比历史上任何朝代都要严密、系统和完整。它对明初封建政权的巩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统治秩序的重建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明初的赋役制度有其先天的不足。在封建**社会,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尽管从制度上讲鱼鳞图册和黄册是赋役佥派的依据,但皇帝为了自己需要可以随意征派,其随意性较强;再者,明代的赋役是封建政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封建等级政治控驭下的经济,赋役能否顺利征调完全取决于封建政治的效力。如果说在明初由于政治清明简约,这种赋役制度还能基本正常运行,那么明中叶以后,由于政治**、国家控制力减弱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就不得不面对下列问题的挑战。

    1.国家统治集团不断扩大,奢侈性消费恶性膨胀,造成国家行政开支的急剧增加,百姓赋繁役重。造成行政开支急增的主要原因包括:(1)宫廷之奢。正统以降的皇帝大多昏愦,生活奢侈,大兴土木,开支庞大,他们不仅将内承运库的金花银大部分给挥霍掉,有时甚至还向太仓库支取银两。(2)宗室之藩。嘉隆时“天下王府之禄反多于岁供京师之米,即使尽发上供之输,犹不足王禄之半”①。(3)冗员之盛。洪武时武职人员仅二万八千余人,但到成化时“武职已逾八万,合文职盖十万余”②,随后又有大批人通过恩荫等途径汇入这支队伍,使其总数到嘉靖时又增数倍③。(4)军费之增。明中叶以后卫所军制逐渐衰落,募兵制逐渐兴起,另外南倭北虏,边患①戚元佐:《议处宗藩事宜蔬》,《明经世文编》卷三八八。

    ②《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③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八。

    不绝,军费开支日增。由于封建郡国之需皆出自编户民的徭役,封建朝廷有一事之需必设一种与之相对应的役,所以日益增加的行政开支自然由百姓来承担,百姓赋役负担大增。里甲正役“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弘治)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已不啻其几十倍矣”④。至于因事编佥的杂泛差役,百姓更是叫苦不迭。其最难供应者,一是修河,嘉靖元年,“河南、山东修河人夫,每岁以数十万计,皆近河贫民,奔走穷年,不得休息”①。二是水陆运输,如北直隶“密迩京师,路多冲要,中间外夷朝贡往来络绎,接递夫役及砍柴、抬柴、养马、京班、皂隶、水马二站诸徭役最为繁剧”②。三是供应京师的砍柴等夫役,天顺时,仅顺天一府就有夫役应出砍柴夫一千七百三十名,惜薪司抬柴夫三千二百名,还有其他差遣如巡拦、防夫、仓脚夫、库夫、弓兵、铺兵等一万一千六百余名③。四是营建王府、修造坟墓等。繁苛的赋役使得大量的人、财资源被封闭在为统治集团消费效劳的徭役之中,不利于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一旦赋役的繁苛程度超过百姓承受能力,他们轻则转徙他乡成为流民,重则铤而走险,甚至酝酿成轰轰烈烈的农民暴动,严重削弱封建统治基础。

    2.地主经济的膨胀与吏治**以及由此造成的役法的混乱。明中叶以后,在经济上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复苏,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社会交换逐渐频繁,商品经济也随之得到繁荣和发展,以正统六年明英宗“弛用银之禁”为标志,白银作为一般等价物正式参与商品流通。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日渐提高,促使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刺激了人们对“利”的追求。土地作为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便成为人们争夺的目标,土地兼并构成明中叶经济变革的最主要的特征。皇室、勋臣、贵戚凭藉政治特权,通过钦赐、奏讨、投献等手段,大肆掠夺官民田土,建立皇庄、王庄、贵族庄田等,缙绅地主亦随之推波助澜,广占田亩。明初朱元璋为了使一部分人倾其全力以供职役,曾给予其优免差役的恩赐,这部分人既包括勋臣贵戚、进士生员等统治集团成员,亦包括如马户、灶户等重役户。但是明初对优免规定严格,“优免差役之法,免杂役,不免正办”①。“在京文武官员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全户优免;外官优免事例皆以品从为差。”②然而明中叶以后优免这种恩赐却被无限扩大化,“今日士夫一登进士,或以举人选授一官,便以官户自鸣,原无产米在户者则以无可优免为恨,乃听所④光绪《黄岩县志》卷六《版籍·徭役》。

    ①《明世宗实录》卷十八。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三。

    ③《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①吕坤:《答通学诸友论优免》,《去伪斋集》卷五。

    ②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二。

    亲厚推收诡寄,少者不下十石,多者三四十石,乃或至于百石。原有产米在户者后且收添,又于同姓兄弟先已别籍异居者,亦各并收入户以图全户优免,或受其请托以市恩,或取其津贴以罔利。又有苞苴富厚,囊槖克盈,多置田产,寄庄别县,仍以官户立户,中亦多受诡寄。势焰者官府固已闻风免差,势退者立能多方攀援以图全免”③。由于“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④,结果造成了朝廷所拥有的科征赋役的田土和户口数字大大减少。一边是财政开支日增,一边是朝廷财源日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于是见在里甲赋役负担大增。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政治上,明中叶以后皇帝昏愦,宦官专权,奸佞秉政,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吏治江河日下。吏治**反映到赋役制度上就是官僚、地主、胥吏们沆瀣一气,为逃避赋役施展鬼蜮伎俩通同作弊。“遇有造册,[巨室]贿里胥,有飞洒现有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眼者,名为畸零管带;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石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有推无收、有总无撤、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故(黄)册不过纸上之桑,户皆空中之影,以致一省之中,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编差无归者,俱命小户赔偿”①。政治**加剧了赋役负担的不均,“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②,官户偃然处十甲之外,差役独累贫下户。下户当差有身无力,只得举家逃窜。贫户逃亡之后,甲虽不及十户,但役额不减,由剩余人户均摊,剩余人户役重而不能堪,便整甲逃亡,从而演成空前的逃亡。

    严峻的现实使得明中叶以后赋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有识之士开始积极探索既能摆脱财政困境,又能均平赋役、缓解阶级矛盾的改革思路,从而揭开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序幕。

    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及其影响里甲正役的改革最早可上溯至周忱巡抚江南之时。宣德五年,周忱出任江南巡抚,在应天府,他推行“里甲银”制度,所谓里甲银,顾起元在《客座赘语》中解释为:“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③里甲银的精髓在以粮补丁,他把按户编派的里甲支费,部分或全部地摊入田粮内,折成银两,以耗米的名义加征。在苏松,周忱则推行平米法,“初,年③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二。

    ④《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①唐龙:《请均田役疏》,《明臣奏议》卷十六。

    ②罗伦:《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③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

    粮一石收平民一石七斗,候起运日酌量支拨除拨边外,有余则入济农仓,以备赈济,谓之余米。遇农夫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①。平米法中里甲等费取自余米,其实质与里甲银一样,也是以粮补丁、摊丁入地。周忱在江南将赋役审编基准由明初的以户等(人丁、事产)定徭役到明中叶的以粮(田)补丁,实际上开创了摊丁入地的先河,而这与历史发展潮流是相适应的。因为明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赋繁役重,造成“闾里小民,游荡失业者十室而九”②。这给传统的赋役审编带来困难,“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查为难”。但是土地却是“万世而不变”的,“定税以亩,检核为易”③。所以徭役审编基准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诚为历史发展之必然。另外,尽管正、杂二役大体皆以人丁事产作为编佥的根据,但它们的性质与编佥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周忱的平米法却将其一体混编,随粮带征,赋役完纳在制度上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除里甲银和平米法外,周忱还对里长之役进行重大改革:“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每名出银一两,轮当一年,歇息两年,酌量轻重多寡朋合造册,犹如车轮之转。吏无那移之弊,民得轻鲜易完。”④周忱对里长役的改革有三点引人注意:(1)通计一县一年应征里长之役,固定役额。这是针对明中叶以后事繁费冗,里甲供役激增,里长之役除“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外,其他诸如祭祀、宴飨、营造、馈送、夫马等费杂沓而来,有司征敛日繁,里长赔累不堪等状况而进行的必要改革。它反映了官民的一致要求,对官府而言,将乡都通县排年里长编成一应差役,保证了赋役的征收;对百姓来说负担进一步明确。(2)将力役折银,这是明初商品经济恢复发展的结果,官府收入不减,百姓亦可安于田亩。(3)缩短里甲十年轮支的应役时间。“国初事简里均,闾闬殷富,便于十甲轮支。其后事繁费冗,里胥因而为奸,里甲凋敝,而轮支始称苦矣。”①里甲轮役称苦是明中叶后里甲制度削弱的具体体现。明初里甲以户等均搭,故而赋役均平。但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打破了“田不过都”的禁令,诡寄、花分、寄庄盛行,地主胥吏勾结舞弊猖獗,严重侵蚀了里甲制的经济基础,各里甲土地占有不均,里甲规模不等,“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户无立锥且充数役”②,改革里甲已成时代要求,里甲轮役的改革只不过是顺应这一潮流。

    ①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但文中所言“均徭”,恐有误。按均徭法始于正统时夏时进柯暹所撰《均徭册》。

    ②许国:《条上弭盗方略》,《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二。

    ③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

    ④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一《田赋四》。

    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五册《山东上·里甲论》。

    ②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下》。

    周忱对里甲正役的改革影响深远。他的改革无论是正杂二役混编合并征收、徭役编佥由户等向丁田(尤其是田)过渡、固定役额,抑或是力役折银、缩短里甲十年轮支时间,在实践中既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使其财政收入不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百姓徭役负担的均平。实际上,明中叶发起的由地方到中央、由局部到全国的赋役制度改革探索,基本上沿着周忱的思路并使其更加完善和制度化,在江南出现欧阳铎的征一法,浙江、广东出现均平银的改革,福建则有纲银之法。在北方则出现会银制度,然而最终殊途同归,导致一条鞭法的孕育产生。

    欧阳铎的征一法又名均摊法,“石江欧公巡抚,悉举里甲诸项并入秋粮,名曰均摊”。它是对周忱改革的继承和发展:“巡抚周文襄公始为劝借之说,以粮补丁,然不过十之二三而已。至巡抚欧石江公时,事益增,役益繁,而人丁不能支益,于是有均摊米与人丁均编。”①征一法的内容主要有:(1)丈量土地以正田亩。(2)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3)以全县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以嘉定县为例,“通计一县里甲备用之数为银一千一百七十二两;均徭以银差者为银四千二百五十五两有奇,以力差者为银五千一百六十八两有奇。乃计丁而编之,丁出一分;计田而编之,亩出七厘七毫;计滩池涂荡而编之,亩出四厘”②。(4)正杂二役合并,役有定额。“里徭有异而丁粮无二,若仍二次编审,亦不免于烦扰,今将合用数目总会而并征之,仍查照旧额各以类分,法虽简而实不废也”③。至于徭役之费,在苏松等府,以八事(丁田、庆贺、祭祀、乡饮、科贡、恤孤、公费、备用)考里甲,以三事(银差、力差、马差)定均徭;在应天府,以十二事(国祀、国庆、供应、诸司之用、内府坐派、工部坐派、祭祀、乡饮、科贡、恤政、公用、备用)定里甲,以二事(银差、力差)定均徭,以六事考驿传。(5)“令民家以出缗钱雇役,毋得仍十年旧”④。力役折银,改徭役数年一编为一年一编。

    继周忱之后,东南各省相继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在浙江则曰均平银,在江西则曰公费银,在福建则曰纲银,在南直隶则曰直日银,遇有所费,官自支用”①。

    浙江的均平银亦曰甲首钱,最早始于天顺中②。均平银支应的对象很广,“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备用夫马轿匠、公私诸宴,皆籍此”③。均平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上元县·田赋》。

    ②万历《嘉定县志》卷六《徭役》。

    ③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

    ④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三《赋役后》。

    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②《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③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

    银的派征最初无定规,至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始酌除诸弊,立法定制。“通行会计各府州县每年合用一应起(运)、存(留)、额坐杂三办钱粮数目,仍量编备用银两,以给不虞之费,俱于丁田内一体派征”。④丁田派征原则是计丁与田,然后折田为丁,输银贮官,以给供费。百姓纳完均平银后,里长在官勾摄,甲首悉放归农。

    广东的里甲正役改革也叫均平银,“广东丁田,自编徭役之外,每人一丁出钱五百文,田一亩出钱一十五文,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谓之均平银”⑤。广东均平银与浙江均平银相比较,内容大体一致:首先二者都计丁与田,将按户佥派的里甲役部分地摊入田粮;其次,广东与浙江一样,“见役里甲随丁田赋钱于官”,“既出此钱,甲首归农,里长在役只追征勾摄二事”⑥。但是二者也有不同:浙江均平银中里甲三办的支应占很大比例;而广东均平银不包括里甲三办,只是供应地方衙门的日常杂泛开支。另外,浙江均平银每年通融核算依丁田均平科派;而广东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广东均平银制开始于成化时,由于明中叶后事繁费冗,到嘉靖时已是弊窦丛生,为此嘉靖三十七年广东巡抚潘季驯对此进行整顿:“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①“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田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②纲银之法盛行于福建,其创行大约在成、弘之间,史载:“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既出此钱,[甲首]则归之农,雇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③关于“纲银”之“纲”的意义,历来说法不一,何乔远认为是“提纲之谓”④,《明史·食货志》亦持此义;但《万历福州府志》则认为“宪纲经用者名曰纲银”⑤。其实二者一就征派方式而言,一则对其供支内容而言,只不过是各有侧重罢了,二者无根本上的区别。纲银的支应范围同均平银一样非常广泛,包括“若庆贺、接诏、迎春、视学、祀典之当举者,乡饮之再行者,校文阅武之赏赉者;贡士于礼部者赏其路费,邑之废疾孤寡给其衣粮,行部及士夫之往来者有饩牵牢礼,官长始至有效劳、致馆、门祭、④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

    ⑤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⑥《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七册《广东上》。

    ①《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二。

    ②《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④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⑤万历《福州府志》卷二九《食货四》。

    堂燕、舆盖、器什;冬夏易其研席,岁终供桃符、花灯”。⑥大凡地方政治文化社会经费皆取自纲银。但里甲三办的上供物料却不由纲银开支,这与广东均平银类同。纲银征派亦计丁与田,而且丁田可以互折,“民米一石,准丁一丁”,把原本论户按丁负担的里甲支费,部分摊入田地负担。明中叶后,由于官府费用无节,胥吏舞弊,里长负担过重,纲银无力供办,所以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对福建纲银进行厘定,他规定“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办,以丁四粮六法则科派”①。其中正办包括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杂派则包括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由于福建纲银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应,沈灼还创八分法以征收上供物料。“国朝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银出办。至御史沈(灼)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发征八分,通融全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②。使里甲三办亦有一部分被摊入田粮。但沈灼的改革并不彻底,“二办之目,正纲之费可稽,杂则私而难诘矣”③。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再次对纲银进行整理:“议征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④但是成效不大。迨至隆庆间,福建纲银被十段册法替代。

    当南方赋役制度改革如火如茶之时,华北的改革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既有政治对地缘渗透控制上的差异,又包括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南方朝廷所以必急图改革,在北方或可稍缓而已。虽可稍缓,但终须改革。嘉靖四十三年,北直隶赵州出现以银代役的里甲制度改革:“自(嘉靖)四十三年以后,始议征银在官,委人代支,不用里甲。”⑤万历时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出现“会银”之法。会银亦曰办银,它也是按丁田通县概征,概县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①。会银后亦并入条鞭内征收。上述里甲之役的改革,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如里甲之役由原来的按户编派逐步改为按丁田分摊,有利于均平赋役,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贫民的负担;里役依丁田折银雇役,甲首省归于农,缓解了里甲人户的人身依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另外,就赋役制度本身而言,明中叶的里甲役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铺平了道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此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吏治**,里役改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见役里甲赋钱于官,曰纲银,曰办银。有司复摄之,令直日供应,无名之征纷然四出,即百缗不以⑥《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①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②嘉靖《安溪县志》卷一《地舆》。

    ③乾隆《建宁县志》卷七《赋役》。

    ④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

    ⑤隆庆《赵州志》卷三《田赋》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河南》。

    抵数。穷乡小民,白首不识官府,雇人代直,月费数十金,里甲大苦”②。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在里甲正役改革探索的同时,杂役的改革也相伴而行,其突出表现为均徭法与十段册法的创行与推广。

    均徭法是明代杂役改革的开始。明初杂役由里长依据黄册所登户等,量户因事点差,上户重差,下户轻差。然法久弊生,朱明皇朝传至英宗初年已是千疮百孔。在审编差役上,最大的弊政就是放富差贫。奸民豪户或飞洒诡寄田粮,或贿嘱里书挪移作弊,或隐漏丁口脱免差役,或州县官役占富户充当皂隶厮役,卖放入己,所有差役大部科派中户、下户充当。下户贫困难堪,纷纷逃亡,统治者要求不能满足,于是均徭之议兴。以正统八年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进知州柯暹所撰《教民条约》和《均徭册式》,刊为令”①为标志,均徭法正式创立实施。均徭法改革首先是把那些有定额、有定期的常役如祗侯、禁子、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膳夫等同无定额、无定期的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划分开来,并把前者从杂役中独立出来,冠其名曰均徭,自此明代赋徭正式区分为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三类。另外,针对里胥为奸,大造黄册时以上作下弄虚作假、佥派徭役时放富差贫,均徭法令“里甲除正役照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事佥定,挨次轮当”②。

    均徭法的推广一波三折,正统八年③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人皆便之。但遭到江西右参政朱得的反对,他以夏时“多以上等粮户为隶兵,意在逐年取用,未免民害”④相构陷,英宗皇帝于正统十年诏罢江西均徭册。直至景泰元年,在礼科给事中金达“安民莫先于均徭役”,“乞重将均徭之法举行”的奏请下,江西巡抚韩雍与布政使崔恭大力申明此法。广西均徭法推行不到一年即在布政使揭稽的反对下被迫停止。在四川,按察副使刘清曾以丁粮为差将户分为三等,造均徭册,官为定其役,但遭到大地主的反对,天顺元年重庆府永川县民邓琪上书英宗,指责均徭法“惟以税粮定其科差,则富商巨贾力役不及,而农民终日无休息之日矣”,四川的均徭法一度诏罢。但均徭法乃时代需求,大势所趋,景泰中,广东右参议朱英“立均徭法,十岁一更,民称便”。成化初他升任福建、陕西右布政使,亦将均徭法推广至这两省。②《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

    ①《明史》卷一六一《夏时传》。

    ②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徭役》。

    ③此处从《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说,但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则认为均徭法始于正统四年,待考。④《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

    及至弘治元年,明孝宗下令:“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州县管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①均徭法遂正式在全国推广实施。

    均徭法由地方官员创立并经过长期探索试验才逐步完备起来,它在推广过程中亦开始一些新的调整:(1)银差的出现。银差与力差相对,它包含两重意义:对官府来说,徭役折银交纳,官府雇人充役;对役户而言,服役者得纳银代役。夏时初创均徭法并无银差、力差之分,皆为力差,“银差”一词最早见于正德元年,它是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金花银、里役折银的出现是同步的。正德后银差、力差之例逐渐固定下来,一般来说,力差多为重役,由上户承充;银差多为轻役,由下户支应。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银差日增,力差日减的趋势。(2)南方、北方均徭审编基准大体相同,计丁验粮,确定户等,量役轻重挨次轮当。但由于南北经济、政治等因素发展的不平衡,二者又稍有差异。一般来说南方均徭杂役丁粮兼派,浙江、福建、南直隶各州县莫不如此,其法多“总验一县之丁粮,配请当役之数,通融而审编之”,其中丁粮可以互折,并且在准折比例中,田粮所占比重往往大于丁,南方均徭编审实际上是偏向田亩的。在北方均徭编审则人丁事产参间,有地亩之征和门银之编。地亩之征始于弘治十二年,“都御史洪钟姑奏请(在北直隶顺天、永平二府)查地土,计亩出银,以为年需料价之用。盖因近京地方逐末优免者多,故为此通融之计”①。但正德元年顺天巡抚柳应辰反对地亩之征,恢复了论丁编役。嘉靖元年顺天府尹万镗奏请“申明征地亩之法”,“酌量人丁地亩,兼征银两”②。万历五年顺天府尹王之垣条上编审均徭宜事,以为地科太轻,丁科太重,议请现在丁地通融计算,每地一亩征科银二分③。万历十一年,顺天府尹臧惟一又认为“每亩科银二分,涉于过重,不若以丁、门为主”,得旨如议行。④此后门、丁科派构成北方徭役法的特点。这里丁即丁役,折币征银;门即照门审编徭役。门银之编比地亩之征可能还要早,万历《大明会典》载成化十五年令;“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各因所派多少,定民输纳,不许隔年通征银两在官。”可见成化年间北方就已开始照门编差。门银“为富家援例得以优免而设”⑤,其科派对象是品官及举监生员吏典之家。门银、丁银俱照户等审编,“上中六则照门银等则编审,下户既出丁银,①《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

    ①《明武宗实录》卷一三八。

    ②《明世宗实录》卷二一。

    ③《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④《明神宗实录》卷一四三。

    ⑤《明神宗实录》卷一八○。

    不得复议门银”⑥。而户等的划分依据人丁事产,所以门银、丁银之征是丁田兼论的。(3)均徭审编周期各地不一,“南北直隶及各省地方均徭,其审编之法,有一年一编者,有二年一编者,有三年一编者,皆因时地之不同,繁简之不一,轻重之不等,固难执一隅而议拟也”①。均徭的应役之法一直是轮役制,其轮役次序与里甲正役的轮役次序密切结合起来,一般是在里甲正役停歇后隔若干年,然后再充应均徭,其目的在于使民稍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也。②明中叶后杂派夫役名目纷繁,这些杂役多被归并为均徭,结果均徭种类越来越多,成为百姓最主要的负担。均徭既以均名,其目的即在于均平徭役,然而均徭法在推行过程中,其不均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首先,均徭计丁验田、按里甲轮当,但明中叶后里甲之间贫富悬殊,贫富不等的里甲却要负担相等的徭役,势必造成“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无立锥,且充数役”③。其次,均徭佥派的依据是《均徭文册》,它是对黄册失实的改革,然而明中叶由于富豪贿赂胥吏以避重役,《均徭文册》造册之时以上作下,以亡为存,故其登载失实,有司“只凭籍册,漫定科差”,致均徭负担不均。为了改革均徭弊端,十段册法应运而生。

    十段册法又称十段锦法,其内容在各时各地颇有差异,然其主要方式不外两种,一曰十段田法,它不再采取里甲轮流服役之法,而是通计一县丁粮,将其均分十段,每年提编一段。丁田互折,力差亦折合为银差。一曰提编法,“算该每年银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有余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则提二甲补之。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寄庄田亩不拘同府别府,但已经原籍优免者,不再免。”④十段册法的最早执行者当推南直隶人盛颙,史载:“成化改元,(盛颙)由进士历官知邵武,先是徭役多从里胥推举,奸弊万端。颙乃通扣一县丁田数十甲,以一年丁粮应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复始,民甚便之。”①可见早在成化时十段册法即已在福建试行。正德中常州府武进县同知马某也曾“议将一县田地均分十段,别造十段文册,每年编审一段。初甚便之,而后造册之时,富民巧为规避,人户消长参错,多有产去差存者,讼牒纷纷,官民病焉”②。遂革而不用。嘉靖十六年李元阳任福建御史,在全闽推行十段法,“概一县[丁粮]之数,酌什分之一,今年盈则捐明年不足,缩则益取⑥《明神宗实录》卷六八。

    ①李士翱:《钦奉敕旨陈言民情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

    ②万历《常山县志》卷八《赋役表》。

    ③天启《海盐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

    ①嘉靖《邵武县志》卷十二《名宦》。

    ②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诸今年之有余”③。嘉靖二十九年苏州知府金城亦议立十段均徭。嘉靖二十九年后,虏患倭寇迭相交乘,十段册法(提编法)被采用作筹款方法之一种。嘉靖四十四年直隶巡按温如璋亦仿十段锦册法(提编法)以防“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④。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庞尚鹏)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⑤。隆庆二年江南巡抚林润将十段册法加以整顿,“合无行府吊取各县十段丁田,逐一查理,裒多益寡,务得其平。除已应役外,其未轮年份各候该年,即有过割不得规避。一年止编一段,即有别故,不得擅提下甲”①。迨至万历初一条鞭法在全国推广,十段册法被一条鞭法替代。

    十段册法不是对均徭内含役目的改革,而只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或以丁折田,或以田折丁,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均徭法执行中富户贿赂吏胥避重就轻的弊端,而且也抑制了优免冒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③乾隆《尤溪县志》卷五《赋役》④《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⑤庞尚鹏:《题为厘弊以均赋役》,《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第四节万历清丈与一条鞭法改革万历清丈明中叶以来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积极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改革仅限于局部地区,且多为阶段性成果,因此很不彻底。朱明朝廷的财政危机未能根本解决,全国赋役不均的状况依然严重,客观现实要求执政者必须将赋役制度的改革继续深入下去,历史将此重任落在万历元年出任首辅的张居正的肩上,于是便有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清丈土地和推广一条鞭法。

    清丈土地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明中叶以后,皇亲、勋臣、贵戚“恃宠挟恩,奏求田地”①,皇庄、王庄、贵族庄田风云而起。缙绅地主推波助澜,广占田土,从而在全国刮起兼并土地的狂潮。土地是封建皇朝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有土此有财”,赋自田出,有田即有役,但是由于这批人享有优免赋役的恩赐,钦赐土地例不纳粮当差,文武官员亦论品优免,“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②。从而使得国家控制在籍的纳粮当差地大大减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③。对于在籍的纳粮当差地,明中叶以后由于吏治**,“飞洒”、“花分”盛行,放大户而勾单小,结果造成“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④。小户力薄难撑,举家逃亡。赋役不均遍及各地。

    为缓解财政危机,实现赋役均平,一批有识之士率先发出清丈土地的呼声。嘉靖九年,桂萼提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嗣后郭化弘、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的对策方略尤力:“请责州县官,于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凤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府,给散里中,永为稽考。”⑤另外还有一些开明的地方官吏在局部地区业已开始清丈土地的试点,如嘉靖十至十四年邹守益在江西安福、安如山在河南裕州进行的清丈土地的尝试,嘉靖十五年王仪在苏州主持的丈田均粮运动,嘉靖十八年欧阳铎在应天进行的清理虚粮、清查隐匿田亩的赋役改革,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海盐县令民自守田粮,嘉靖三十一年刘起宗在宁国府清理虚赔钱粮,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令①《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②《明孝宗实录》卷二○○。

    ③《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罗仑:《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⑤《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许天曾的清丈田粮等等。其中“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①。张居正在总结前人清丈经验的基础上,于万历八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丈土地的运动,史称“万历清丈”。

    张居正深谋远虑,刚毅明断,清醒地认识到明皇朝已成“将圮而未圮”

    ②的摇摇欲坠的大厦,为挽狂澜于既倒,张居正雷厉风行,大刀阔斧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认为造成财政困难、社会危机的原因在于“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贵,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③。鉴于此,在政治上,张居正强调“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他立考成,饬吏治,整顿边防,综核名实。

    在经济上,针对“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④的状况,张居正打算通过丈量,使土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敢独困,豪民不能兼并”⑤。

    尽管张居正“日夜忧劳,念欲君国子民计,非清丈不可”①,但是万历八年前履亩度田仅限于对局部地区勋戚庄田的清丈,促使张居正下定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丈的是福建度田的成功。万历六年十一月,明朝廷“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按官著实清丈明白具奏”②。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均匀摊补。万历八年九月,度田事竣,“闽人以为便”③。福建度田事实上是张居正清丈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前奏,福建的成功使他深受鼓舞,“遂与张公(四维)、申公(时行)、大司徒张公(学颜)议请其意,诏行诸路”④。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张居正的建议,拟定《清丈条例》,其内容如下:1.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2.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3.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②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九《京师重修贡院记》。

    ③张居正:《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七。④《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⑤《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①《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②《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③《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④《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4.复本征之粮,如军种屯地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5.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6.定清丈之期。

    7.行丈量磨算之法。

    8.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依其议,“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①。从而在全国各地揭开清丈田粮的序幕。

    当是时,神宗皇帝十龄幼主,难有作为,张居正首辅执政,独揽朝纲。

    中国传统经济向来就是政治控驭下的封建政治经济,张居正政治上的成功为其经济改革铺平了道路,“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豪宦之家殊为未便”②。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而这却触动了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他们群起抵制,“豪家势多出有司上,有司惧挠成议,不但不尽丈,且以余粮送入其家”③。对此,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矢志不移,坚定地将清丈运动开展下去。他一面写信给各地巡抚,鼓励他们放手去干,“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考,使诸公得便宜从事”④。一面严惩阻碍清丈的勋贵豪强和清丈不力的官员。山西代王府宗室、镇国中尉廷■和奉国将军俊槨等人阻挠清丈,张居正建议神宗下诏废俊槨为庶人,其余人等削夺宗禄,同时宣谕各处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执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⑤。万历九年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连降两级。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⑥。

    为了推动丈田,张居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按照清丈要求,清查自家隐漏田亩。他写信给江陵老家的儿子张嗣修,命其严格查核自家有无诡寄影射田亩。在核查中发现,张家原有田土不过粮七十余石,而在该县赋役册中却写着“内阁张优免六百四十余石”,这多出的五百七十余石,“有族人倚借名号一体优免者,有家僮混将私田概行优免者,有奸豪贿赂该吏,窜名户下巧为规避者,有子弟族仆私庇新故公行寄受而逸者,是以十分之中,①《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③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④《张太岳文集》卷三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

    ⑤《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⑥《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论本宅仅其一,余皆他人包免”①。查清之后,张嗣修按其父要求不仅将诡寄于自家的五百七十石田粮上交国家,而且表示主动放弃优免待遇,“本宅田粮七十四石例得优免者,尽数与小民一体当差”②。

    张居正大权在握,正己肃下,在他的亲自策划和督促下,全国绝大部分州县认真执行《清丈条例》,如山西平阳府曲沃县,知县沈时叙“先令其人自清丈,自首者免罪,欺隐者重究。丈毕,各填供报单一张送本里,里长挨甲口口类为一册,名曰《供报顺甲册》,余收贮密室以为底据,仍复择乡民中素行端谨者兖公、直里各二人,带书算手各一人,复分里按段丈之,与供报者同则已,多少口口口之少者正其隐欺之罪,口类其册曰鱼鳞册,则丈无遗地矣。”③河南杞县知县段绍先让业主自报田亩数额及方圆四至,然后亲自检查,“验田认粮,遂得一县田清和税均”④。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①,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如常州府武进县,“是年(万历十年)丈量,尝造鱼鳞图册。闻之每鄙实费四金,推求缮写,不止再三,总而藏之于官”。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田土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接相挨,绘于图册,如鱼鳞之相比,次以字号。田地分官民、高圩、腴瘠、山荡,一一注明,其后写有业主姓名、年月,卖卖则有开注。②比较如实地反映了清丈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正因如此,清入关后摊派钱粮所用的《赋役全书》就是依据万历清丈后的图册编纂而成:“顺治三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③万历九年,顺天八府州县和南京锦衣卫屯田、山东、江西先后报告丈量完毕;万历十年,保定、大同、蓟辽、山西、广西、应天、宣府、浙江、贵州、淮安、扬州、徐州、河南、延绥、湖广、四川、陕西、两广等陆续报告清丈完毕;十一年,宁夏、甘肃、云南亦报告清丈事竣。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丈田亩、清浮粮”运动始告结束。

    《清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则免”,表明清丈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役额,而是以清核隐田为手段去均平赋役保证国课。通过清丈,应该说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大量隐田被清查出来。兹据《明神宗实录》列出《万历清丈田亩增额表》:①《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②《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③沈时叙:《平阳府曲沃县均田记》,原碑现藏曲沃县文化馆。

    ④焦竑:《焦氏笔乘》卷三。

    ①天启《海盐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②《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③《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二》。

    万历朝清丈田亩增额表地区丈田完成时间丈后新增耕地(顷)

    见于《明神宗实录》卷数顺天八府州县九年四月2835111山东九年九月365755*1江西九年十二月61495.54119北直隶保定府十年正月17580120山西十年三月5100122蓟辽十年三月1157.88*122辽东十年三月8390+24188.70122北直隶各州县军卫关营十年六月11309.56*125宣府保安、延庆、永宁等县十年七月1467.41126江南十一府州县十年七月23730126浙江十年七月146.6*126凤阳府十年八月18290127淮、扬、徐三府十年八月12240127河南十年九月8093.17128湖广十年十月541470.78129延绥十年十月30.43129宁夏十年十一月68.94130四川十年十一月264520130陕西十年十二月30988.32131两广十年十二月71213.18*131陕西延、宁二镇十一年正月18990132注:有*字符号的数字系由几个数字相加而统计出来的。

    其次,隐占田土被查清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①,减少了“民间虚粮赔累之弊”。如北直隶沧州,“清丈之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①。在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②。另外,随着额田的增加,国家财政危机亦得以缓解,《明史·张学颜传》称:“自正(德)、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明史纪事本末》亦称万历十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一。

    ①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②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张居正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积极总结嘉靖以来各地赋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③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发展过程,它发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①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②。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③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前桂萼主张的翻版,所以我们还③《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①于慎行:《穀城山馆文集》卷三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

    ②《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二《赋役部》。

    ③《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三。

    是应该将桂萼作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

    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世宗采纳,但是一条鞭法还是得以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在南方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处成就最大,在北方则北直隶、河南、山东诸处亦有在试行中。在江西,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为一条鞭法,“各州县统计粮诸额,不轮甲,通十年均派,帖下民户,备载所应纳之数于上,征银解给,县官亲裁之”①。“公议一出,民翕然称便”,然“二府(淮、益二王府)言[禄米折银]独重,称不便,而一条鞭法革不┬幸印*②。其后王宗沐亦曾建议实施一条鞭法。后来周如斗巡抚江西时,“稔知民困差役,创议行条鞭法”,然其立法未就即“以劳瘁卒”③,至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继周如斗之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岁用银若干,止照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帖,立限征收,如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某户帖户,今一切革之。其有丁无粮者必系下户,止纳丁银;有丁有粮者必系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必系上户,俱照丁粮并纳。”④其条例周详,对后来影响很大。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力者为庞尚鹏。嘉隆之际,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又行十段锦法,最后才归结为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鞭总征而均支之”⑤。万历以后,庞尚鹏还在福建、两广等地推广一条鞭法。在南直隶,海瑞在丈量土地扒平田则的基础上实施一条鞭法,“立划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雇值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值,其编差徭,官自办雇”。

    一条鞭法自创行之后即成为争论的焦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各自申述见解,一条鞭法“忽行忽止”①。张居正秉政后,对一条鞭法采取慎重态度,最初他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②。但是随着局部地区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张居正开始逐渐感到一条鞭利多弊少,并坚决支持一条鞭法的推广。万历五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户科给事中光懋以“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不便于江北”,将其弹劾,张居正拟旨答复:“法贵宜民,何为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①万历《南昌府志》卷八《差役》。

    ②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

    ③《江西通志》卷五八《名宦二》。

    ④万历《南昌府志》卷二五《艺文》。

    ⑤《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

    ①《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④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①。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1.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②,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③。

    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③《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④《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①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

    ②《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③光绪《漳州府志》卷一四《赋役上》。

    ④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八。第五节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万历中后期的财政危机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一度扭转了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使得“海内殷阜”,“帑藏充盈”。然而这种好景没有持续多久,万历中后期,明皇朝一直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中,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万历三大征,即平定宁夏哱拜叛乱、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以及援助朝鲜击退丰臣秀吉侵略,所征饷银,“宁夏用兵,费[银]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①,国力消耗极大。宫廷消费膨胀,加剧财政危机。万历中期皇帝一人每年膳食费增至三十万两②,修造定陵寿宫费银八百万两,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即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③。“居正卒,添织渐多,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④采买金珠,“费以巨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⑤。各地宗室繁衍益盛,万历四十年宗室人口突逾六十万⑥,单食禄米一项即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负担。与国家财政开支激增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籍纳粮田地的锐减,万历时皇亲贵戚奏讨土地再度兴盛,“神宗赉于过侈,求无不获”⑦,四川沃野“为王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①。万历四十一年福王朱常洵封藩河南,赐田二万顷,河南不足则括山东、湖广土地益之。

    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其他消费,使明皇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万历十年岁入白银三百六十七万两,岁支四百二十二万两,超支五十四万两②。万历二十七年前后,每年超支仍为五十万两左右③,时至万历三十年已是“老库将尽,京粮告竭,太仓无过岁之支”,“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④。

    ①《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②《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③《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④《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⑤《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⑥《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⑦《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①《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②谈迁:《国榷》卷七二。

    ③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④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封建郡国之需来自赋役,赋役的种类及征纳多少完全取决于皇帝的需求。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明廷推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臭名昭著的赋役征收政策——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开矿榷税肇始于万历二十四年。“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民之生死”

    ⑤的明神宗好货成癖,于万历二十四年委任大批宦官做矿监税使,“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⑥。矿监税使以开矿榷税之名,行勒索民财之实。矿监所到之处,“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①。甚而至于公开敲诈勒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于江”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③,“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④。

    矿监税使横征暴敛,无恶不作,他们“掘人冢,坏人庐,淫人室,荡人产,劫人财”⑤,使得整个国家“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⑥。从而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万历二十七年,湖广税监陈奉到荆襄收税,激起民变,“商品鼓噪者数千人,飞砖击石,势莫可御”⑦。陈奉逃回武昌后不思悔改,恣行威虐,万历二十九年,武昌市民不堪勒索凌辱,一万余人“围绕陈奉公署,誓必杀奉。奉从后门潜逃,匿楚王府中。众民将番校耿文登等十六名捆缚手足,投之于江”⑧。山东税监马堂横征暴敛,“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临清市民忍无可忍,万历⑤《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⑥《明史》卷二三七《田大益传》。

    ①《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②《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二册《扬州府》。

    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⑤《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⑥《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⑦《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⑧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

    二十七年聚众万人,纵火焚烧马堂衙署,杀其党羽三十七人⑨。苏州织造太监孙隆盘剥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①。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机户爆发了反抗孙隆的斗争,葛贤成为这次斗争的首领,击杀孙隆爪牙黄建节,孙隆狼狈逃往杭州。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各地民变不下数百起。

    三饷指辽饷、剿饷和练饷,都属于正额之外的加派,按亩征收。加派三法最早可溯源至明中叶,弘治时因对蒙古用兵,兵部尚书马文升就提议,“苏松折粮银价轻,宜稍增之”以充兵饷,但遭礼部尚书谢迁反对,未能成行②。正德时因修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③。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剽掠京畿,直薄都城,军饷无措,户部尚书孙应奎建议加派田赋,除北方诸府及广西贵州不派外,其他各处皆量地之贫富加派,骤增赋银一百一十五万两,苏州一府乃至八万五千两④。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倭患渐炽于东南沿海,俺答之患仍急,又于南畿浙闽的田赋加额外提编⑤。万历二十五年,因朝鲜之役,在山东加派,每亩征银二三厘,每丁加银三四分,二年并征⑥。

    万历中期前,田赋加派基本上是在局部地区实施且数额不大。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在赫图阿拉称汗建国,国号大金,建元天命。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攻明,陷抚顺,克清河,震动京师。为抽兵增援辽东,明廷援引征倭征播故例,实行加派,开征辽饷,除贵州因有苗民起义未加派外,“浙江十二省、南北直隶照万历六年《会计录》所定田亩,总计七百余万石,每亩权加三厘五毫,惟湖广、淮安额派独多,另外酌议其余勿论优免,一概如额通融加派,总计实派额银二百万三十两四钱三分八毫零。”①这次加派,神宗皇帝答应,“辽饷事宁即为停止”,但第二年辽饷用尽,辽事吃紧,萨尔浒一役明军丧师失地,为了增加兵员、修筑工事以抵御后金进攻,急需经费支持,明神宗不肯用金花银充饷,只得再次加派,每亩征辽饷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明廷又第三次加派辽饷,每亩二厘,先后三次加派,每亩加派银九厘。崇祯三年,辽东战事急剧恶化,后金挥师入关一度占领永平、滦州、迁化、遵化四镇,明廷决定在蓟州、通州、昌平三镇增兵五万余,马一万匹,岁需银一百一十五万两,崇祯皇帝再次下诏每亩加派三厘,是为第四次加派。除了辽饷加派外,从天启六年开始,还实行了辽饷预征制,每年十月开始预征第二年辽饷的十分之三,第二年缺十⑨《明史》卷一○五《陈增传》。

    ①《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②《明名臣琬琰续集》卷二《文正谢公》。

    ③《明史》卷十六《武宗纪》。

    ④《明史》卷二○二《孙应奎传》。

    ⑤《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⑥邢侗:《东事策》,《明经世文编》卷四六八。

    ①《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

    分之三,又要预征第三年的十分之三。辽饷加派的对象主要是田亩,但又不限于田亩的征收,盐课、芦课、钞关也加派辽饷银,并且崇祯时期,在增派地亩银的同时,杂项、盐课、钞关、芦课等也续有增加。剿饷和练饷是在农民起义如火如荼的局势下,为筹措镇压经费而增设的名目。崇祯八年,湖广巡抚卢象升首倡湖广等五省乡官及有田之家出“助饷银”,助饷银征派对象分乡官、非乡官两类,因粮输饷,以税粮高低定助饷多少,故又有因粮之称。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上疏崇祯皇帝,提出“四正六隅十面网”的军事围剿计划,要求增兵十二万、增饷二百六十二万八千两,并提出剿饷的四条征收办法:1.均输。均输是对卢象升因粮法的改进,“今惟不分五两上下,一例通因粮粮输”,具体征收标准为“每田一亩,派米**;每米一石,折银八钱”,每年约可得银一百九十余万两。

    2.溢地。就是对万历九年以来各地多清丈出来的尚未加派辽饷的土地加征剿饷,每年约可得银四十万两。

    3.寄学监生事例。通过出卖国子监生资格以换取银两。

    4.驿递,将在此之前邮递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剿饷。

    崇祯帝接受了杨嗣昌建议,崇祯十年闰四月正式下诏征收剿饷。剿饷原定以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势不可当,辽东战事又日趋急迫,明廷不得不练兵增饷。于是在崇祯十二年又下令增派练饷。练饷各项征收额如下:(1)照亩加派,亩征一分,共加征四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两。

    (2)赋役所核可得七千两。

    (3)兵部所裁站银五千两。

    (4)关税量增二十万两。

    (5)盐税四十万两。

    (6)契税二十四万两。

    (7)赃罚银二十万两。

    (8)典税三千两。

    (9)公费节省一万两。①以上各项合计共七百零九万一千八百两,其中“照亩加派”和“赋役所核”二项合计五百五十一万一千八百余两,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九,可见练饷征收对象仍以土地为主。

    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三饷加派是掠夺性的财政措施,赋役征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赋役的征收量不能超过生产者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某一限量,但三饷加派却①孙承泽:《山书》卷十三《议加练饷》。

    是依军需决定征收额,其加派额直线上升,结果造成“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村无吠犬,尚敲催追之门;树有啼鹃,尽洒鞭扑之血。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燐,夜夜常闻鬼哭”①。从而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加速了明皇朝的灭亡。崇祯十七年李自成率军攻克北京,三饷加派与明代其他赋役制度一样随着明朝的覆亡而寿终正寝。

    ①郑廉:《豫变纪略》卷一。

    第五章官私手工业第一节官府手工业官营手工业,是明代前期手工业的主体,其产品直接满足皇室消费、政府以及军队的各项需求,它对于保证政权机器的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的经营极为重视,建立了一套庞大、复杂又比较完整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组织好官手工业的生产,使之更有效地为封建统治服务。

    明代官营手工业及其管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中央、地方两大系统。中央系统包括工部、内府、户部等中央部门管辖的手工业。地方系统是指地方有司管辖的手工业生产部门。此外,地方军队卫所生产军器的手工业亦属地方系统。在两大系统中,中央系统的手工业最为重要,所掌管的事务也最多。工部手工业工部是六部之一,它是明代官手工业最主要的领导机构。工部最高长官为尚书,自明初废除丞相后,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工部尚书的职责是“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①,他是官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凡属法令、方针之类大政均归其掌管。辅佐尚书的是侍郎,史书称为“侍郎佐之”,工部设左、右侍郎各一人。

    工部下设四个清吏司,即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的名称在洪武初称总部、虞部、水部、屯田,后几经更变,在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清吏司设郎中一人,为本司总负责,其副职为员外郎,属员有主事。

    在每个清吏司下都有一些直辖的官手工业生产机构,如营缮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颜料局、军器局、织染所、杂造局等等。这些机构由工部委官负责,他们品级不高,最高的营缮所所正不过正七品,其他多为九品或从九品。但这些人在官手工业中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他们负责的是最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他们之下,就是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了。

    在工部四清吏司中,营缮清吏司是最主要的官手工业管理部门,因为它的职责范围全部是官营手工业。其他各清吏司的职责中一般只有一部分属于官手工业范围,其中屯田清吏司与官营手工业的联系最少。下面就对各清吏司的职责及所属手工业作一介绍。

    营缮清吏司的主要职责,《大明会典》概括为“掌宫府、器仗、城垣、①《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坛庙经营兴造之事”②。凡需要国家负责兴建的工程,均由营缮司筹措并督造。其次,皇帝和皇后、太子、亲王世子、皇妃的卤簿、仪仗、乐器也由营缮司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①。营缮司按期检查质量。营缮司的第三个职责是管理物料,包括木材、瓦器、陶器、琉璃器以及薪苇,这些物料是供应京师各工程的。第四项职责是管理工匠,即负责浙江等地轮班匠的簿籍、调拨和清查。此外,营缮司还负责一部分刑具的制造,以及流罪以下罪囚的调拨。

    营缮司除直属的营缮所外,其分支机构有琉璃厂、黑窑厂、神木厂、台基厂,以及重都城、清匠司等。这些分司都十分重要,是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比营缮所要高。官员一般由员外郎或主事担任。

    虞衡清吏司的职责范围甚广,“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②,祭祀、御用、宴宾客所用的野味即由虞衡司负责催办,此外,山泽禁令也归虞衡司掌握。在虞衡司诸多职责中,属于官手工业的是如下几项:一是保管及核查陶瓷器皿,“籍其数、会其入,毋轻毁以费民”③。二是管理铸器、铸钱方面事宜。凡内外衙门所需铜铁器皿一律由虞衡司的宝源局铸造打制,铸器的样式和用料也由宝源局定夺后呈部批准。铸钱明代一般由内府铸造,但宝源局要委官负责,同时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和物料数目,此外,钱的制式也由宝源局监督,“必准铢两”④。钱铸完后,负责收贮奏闻,并差官交内府入库。三是制造、验收军装、兵器。虞衡司下设有军器局,它是京师制造军器的主要机构,下辖盔甲厂和王恭厂。军器局在正统初由工部侍郎提督,成化年间由郎中代之,嘉靖末则由注选主事负责。制造出的军装军器的质量要会同兵部检查,“必程其坚致”⑤。除普通军器外,军器局还制造一部分火器。军器造成后,其验收工作早期由工部官、给事中、御史按季抽查后交库,嘉靖二十八年虞衡司设立分司即试验厅,专门检验军器质量,这其中既包括军器局的军器,也包括其他各处的军器。检验合格后,方给进状,准与入库。试验厅则造册奏报。四是采集鸟兽的皮张、翎毛、骨角用于制造军器、军装和礼器。明代,各地交纳的皮张、翎毛岁有定额,解到的皮张、翎毛由工部虞衡司给长单勘合与交纳人,再给札交库收贮备用。虞衡司下属有皮作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该局负责熟造生皮和煎制水胶。明代皮张、翎毛的交纳,或改折或本色变化不一,而本色俱由虞衡司经手。五是管理冶课、颜料、纸札等项事宜。明代官冶时兴时废,虞衡司的职责是在兴举时“先行移各司岁②《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①《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②《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③《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④《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⑤《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办”,而在废止后,铜铁之类“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①。明代最大的铁冶厂遵化铁厂在开炉时亦由虞衡司负责管理。虞衡司所属有颜料局,此局设于洪武年间,它是掌管、供应以及生产一部分颜料的机构。

    虞衡司的分司及所辖机构除前面涉及的宝源局、试验厅、军器局、皮作局、颜料局外,据《工部厂库须知》载,还有街道厅。街道厅的责任是维修都城内外损坏的街道、桥梁,栅栏、牌坊等,以及各河、水道的清污。

    都水清吏司的职责,据《大明会典》卷一九六载:“掌川渎、陂池、桥道、舟车、织造、衡量之事。”《明史·职官一》所记,除与《大明会典》相同者外,还多了券契一项。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都水清吏司与官手工业有关的职责是舟车、织造、衡量诸事。

    舟车,即官用船只、车辆,如运贡马的马船、运官物的风快船、御用的黄船、海运的遮洋船、漕运的浅船等等;其车辆如大车、独辕车、战车等。这些官用舟车的修造的协调组织工作由都水司承担,“会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劳逸而均剂之”①。此外,各种车船的额定数目、用料、成造及修理时间亦由都水司掌握。

    织造是都水司负责的又一工作。明代织造方面的官手工业机构有内织染局和外织染局,“内局以应上用,外局以备公用”②,此外南京还设有神帛堂,苏州、杭州等地也设织染局。这些机构是官办手工业中纺织业的基本组织,都水司的工作与这些机构密切相关。都水司织造方面的具体职责有如下几项:一是掌握织造之物的制式、用料。如段匹必须宽二尺、长三丈五尺等。二是掌握各地岁造的数目及参与验收。岁造就是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必须完成的朝廷的织造定额。都水司要掌握这些定额以及变化情况,并要参与验收解到的岁造段疋,宣德十年规定,该司官要同原封的段匹及原解人会同辨验御史、司礼监官、库官一同查验收库。三是协调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的织造工作。如祭祀所用祭服,净衣令本司所属文思院成造,御用冕服、诰敕等行移内府织造,制帛则由南京神帛堂织造运京。这就是《明史·职官一》所说的“移内府、南京、浙江诸处,周知其数而慎节之”。

    衡量指斛斗秤尺、天平砝码等,都水司对此的管理,据《明史》所言,为“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③,意即都水司要检查度量衡的精确度,保证符合标准的衡器量具在社会上使用,同时处罚那些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的人。除管理度量衡外,都水司的另一项工作是督造光禄寺及在京各衙门所需各种器物。洪武年间,御用、祭祀及各衙门所用器物,并不全由都水司造办,如金属器物由宝源局制造,皮革制品由皮作局制造①《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①《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大明会典》卷二○一。

    ③《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等,永乐以后设立器皿厂,为都水司的分司,初由郎中一员管理,后改注选主事。器皿厂设十二作(一说十八作),主要职责是成造光禄寺所需器物,“每年光禄寺坐出该用器皿数目,题送工部奏准,札付本厂。修造完备,该寺差人领用”①。此外,各种供用器物,也由器皿厂制造。

    器皿厂是都水司领导下的最主要的官手工业机构。另外,通惠河、织染所也是都水司的所属机构。

    屯田清吏司主管屯田事务,它是四个清吏司中与官手工业直接关系最少的机构,但在它的权限中也有一部分与官手工业有关,这就是抽分和山陵坟茔的修造。

    抽分是向客商征收竹木等实物税,税率按所征收之物的不同,有三十分取一、三十分取二等不同标准。如永乐六年规定:松木,三十分取六;杉木,三十分取二;芦苇柴,三十分取十五。具体负责抽分的,是设于各地的抽分竹木局,这些抽分竹木局由朝廷派官主持。抽分的项目有木、竹、柴草、石灰、砖瓦等,这些都是建筑所必需的。事实上,抽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满足官手工业的各种需要,即史书上所说的“以资工用”②。从这一点上说,屯田司是官营手工业的物料供应机构。

    屯田司的职责中有一项是营建帝王陵寝和职官坟茔,“山陵营建之事,俱本司掌行”①。在营建过程中,屯田司要委官总督工程,此外还要根据死者的身份的不同,建造不同的坟茔,其堂碑、碣兽都有差别。

    工部及其下的各清吏司对明代官手工业的生产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工部是一个有职有权的机关,它直接领导着许多手工业生产的骨干机构。同时,工部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生产中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这些决定了工部在官手工业中的突出地位。

    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南京成为全国的统治中心,永乐以后,北京代替了南京的地位,但南京仍保留一套与中央一样的统治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南京工部。

    南京工部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其下仍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南京工部下属的手工业机构有营缮所、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清江提举司。其中清江提举司是负责建造粮船的机构。各司职责与北京中央的工部相仿,只是管辖地区限于南京及附近各省。此外,还承担工部的一些手工业生产任务,如成化十七年工部奏准岁造器皿一万件,其中南京工部承担三千件②。嘉靖二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纪元的九种钱及嘉靖钱共一千一百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①《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大明会典》卷二○四。

    ①《大明会典》卷二○三。

    ②《大明会典》卷二○一-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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