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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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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④;“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⑤。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①。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②。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③。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④。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⑤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⑥。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①。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发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④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⑤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①《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②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③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⑤《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⑥《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①《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②。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③。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④,“枷号三个月发落”⑤。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发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⑥。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⑦。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⑧。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发,发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发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①。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发布禁用铜钱令②,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③。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②《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③《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⑤《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⑥《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⑦《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⑧《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①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②《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③《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④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①。十三年(1380),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②。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③。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1434),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④。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⑤。“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⑥。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146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①。“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②。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14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14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④《明宣宗实录》卷八○。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③《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⑥《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①《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②《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③。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1471),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④。嘉靖九年(1530),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⑤。隆庆二年(156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⑥。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①,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150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②。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③。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④,派往各“通都大邑”⑤。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③《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④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⑤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⑥《大明会典》卷二○四《抽分》。

    ①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②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③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④《明通鉴》卷七一。

    ⑤《明史》卷三○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①。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②。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陆则拦截贩贾”③。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④。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⑤。(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⑥。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⑦,“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⑧。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⑨。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①。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②。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③。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④。(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①《明神宗实录》卷三四○。

    ②《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③《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⑤《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⑥《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⑦《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⑧《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⑨《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①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②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③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④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⑤。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⑥。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0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⑦的地步。(4)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⑧。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⑨。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①。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②。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0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③,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⑤《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⑥《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⑦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⑧《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⑨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①《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②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③《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

    第四节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明初,朱元璋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颁布贱商令。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纱”①。封建社会中,着装代表了人的社会等级,这一法令体现了朝廷对商人地位的蔑视和严重压制。同时,朝廷还对商人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除向商人进行经济剥削外,还对其进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明中叶后,随着社会商业的繁荣发达,统治阶级对商人的压榨主要转到经济上的重盘苛征,但依然未放松对商人的人身控制,直至终明。这条紧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绳索,不仅将商人置于绝地,最后还几乎窒息了明中后期活跃的商业经济,影响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

    明廷对商人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人,表现了封建制度对劳动者的主宰意识。有明一代对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籍和清审制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②。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①。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②、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①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②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①《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②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③。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首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①。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②。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①。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陆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③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①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②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①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②。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③。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④。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1566),京城还发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⑤,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⑥。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⑦,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首。对不自首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①,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1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②。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③。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②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③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④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⑤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⑥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⑦《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①《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

    ②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③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④。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⑤。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①。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发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②。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发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③“凡出外,先告路引”④。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首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①;“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②。朝廷发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④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⑤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①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②《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③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

    ④《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①《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②《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陆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③,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④,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⑤。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⑥。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⑦。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⑧。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①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的经商**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②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陆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③,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③《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④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⑤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⑥《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⑦《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⑧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①陆容:《菽园杂记》卷十。

    ②《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③《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①,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②,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①。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②,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①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②《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①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②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③。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①。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②。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③,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⑤。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⑥。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首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③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①《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②《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③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④《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⑤《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⑥《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①。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②。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发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①。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②。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③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④。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⑤。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①《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②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①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③《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④《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⑤《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⑥。如此,铺商视买办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们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仅不减反而大增。于是万历年间,政府对商人实行了完全强制性的“佥商买办”。所佥对象,是“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佥点办法,有“差官佥选”,“押解着役”;有坊厢“里甲报名”,或在编审之期,“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个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①。各衙门佥商一般都秘密进行,“薄夜拘之,如缉巨盗”②。一役大约佥商二十至三十名,但万历三十一年(03)佥报后,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发断颈,市子割女”,只得将三十余人责付五、六人③。三十二年(04),“佥报商人不过十余名,犹且满路哀告,有自缢投河者”④。次年(05),继续佥商,“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立见辇毂之下,抚嚷号啼,变且莫测”⑤。可见佥商制对明代商业资本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摧残!

    铺商原先以为交纳了行银就可以免除当行的愿望,至此也彻底破灭了。

    在交纳行银后,铺户们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无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因此铺户“赔貱之苦”雪上加霜。连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沈榜也说:“征银又何名哉?”⑥铺户的一项负担增至二项,这个矛盾在北京铺户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区也基本恢复了买办当行。这足以说明,体现封建剥削关系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当时、即使是在某一个领域中被消灭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明末铺商作了顽强的斗争。他们“有资竭而罢市者,有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①。然而,铺户当行、招商买办等,终明之世终未废止。这一制度的裁革,大约是在清中叶了。

    ⑥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①《续文献通考》卷二五《市籴一》。

    ②《明神宗实录》卷四四○。

    ③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④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⑤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①均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崇祯)常熟县永禁诈索麻杂货铺行碑》、《(万历)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崇祯)永禁诈索油麻杂货铺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举与铨选、考核制度第一节教育制度明代教育可以分为民间教育和官方教育两个不同层次。民间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础,官方教育则是民间教育的准则。

    一个人从幼时的启蒙教育开始,便在为日后进入官方学校作准备。进入学校以后,则要为日后的科举考试作准备。因此,他所学习的内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规定的文化范围之中。但是,民间教育与官方教育又毕竟有所不同,民间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如私塾、家馆、义学、族学等等,可以有各种形式,也可以比较随意地设立。官方教育则具有一套完整的体制和制度,而且它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各级学校。

    在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体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书院。

    书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它虽然属于民间教育范围,却必须有官方的认可。它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高层次的、属于学术传播探讨性的教育。

    因此,民间教育、官方教育和书院教育构成了明代多层次相关联的教育体系,明代的各种文化现象,几乎都与这种教育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私塾与社学明代的民间教育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官方学校诸如国子监、府州县学及卫学等官学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间教育的范围。对于明代民间教育的情况,史书中没有明确而集中的记述。

    从零散的记述中,可以得知当时的民间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两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于城乡的私塾、家馆等。半官方的教育则包括地方民办的义学、族学和社学等各类学校。

    这虽然并不都属于官方规定的正规化的教育体制范围,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的影响,到明代已经相当的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教育方式。从学生的入学拜师到授课程式,从教授的内容到考试方法,都有固定的规矩。

    一般来说,这类民间教育都属于启蒙教育的阶段。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从识字开始的。学习中使用的教科书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等等,由浅入深,依次学习。

    明建国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朝廷虽然提倡发展教育,以正风化,但是各地民间教育情况尚较为低落。洪武二年(1369)以后,在朝廷的强令推行下,各地官办的儒学开始逐渐有所发展,与之相应的民间启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明史》记述,到洪武中叶以后,“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①。然而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洪武到永乐间,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却又受到国家大幅度的开支的影响,当时的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国富民穷,这也就必然会限制民间教育的发展。《明史》这段记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

    就当时的教育情况看,洪武中所谓的“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还是指官办的府、州、县儒学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学。

    地方社学始建于洪武八年(1375)。

    太祖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②这种半官方的学校在设置、学习与管理等方面也都有其制度。所以后来人也称之为“乡里学舍生员”。

    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府、州、县学舍生员有定额,自四十人以下为差,日给廪饩,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首,继及经史律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贡之朝,守令资送妻子入京,天子临轩试之,加以录用。其学舍生员,则俊秀者升入学,补缺食饩;不成材者,听其各就所业。①这种半官方的社学,就其设置安排而论,确似一种办学的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学便出现了问题,用明太祖的话说是“好事难成”。以致洪武十八年(1385)他在《御制大诰》中不得不专门写上了《社学》一条: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顽愚,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呜呼难哉!天灾**,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鉴,智人详之。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②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①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②朱元璋:《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从《大诰》中的这段文字来看,到洪武十八年时,对于社学已经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记洪武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赴京诵读《大诰》之事,已不是社学的活动内容。

    然而洪武以后一段时间里,所立社学的传统得到了提倡支持:英宗正统元年(1436),令各处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社学,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宪宗成化元年(1465),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贫乏不愿者勿强。

    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进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①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学的创建与发展的过程。看来社学兴盛的时间并不很长。到成化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贫家子弟不愿入学的情形。弘治朝虽复予提倡,但成效似并不明显。弘治朝的特点便是对于祖制的追复,这实际上便是“弘治中兴”的实质。但是这种追复由于脱离了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并未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对于社学的提倡也是一样,到弘治以后,关于社学的记述便不复多见了。随着明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私塾与家馆式的民间教育逐渐取代了社学。明中叶以后,教育普及的大幅度发展,主要还是依靠私塾和家馆等民间教育方式。

    我们虽然无法得知明代各个时期各地方启蒙教育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其地方官办儒学生员数额的增长中,也可以看出与之相应的民间教育的概况。按照这样的情况分析,明代民间教育可能是从宣德以后才真正逐渐发展起来的。

    私塾和家馆都是通过私人聘请教师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这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明初,由于建国未久,一批元朝的遗民,或安于平静生活,隐居于乡里,或不愿意与新朝合作,不肯出仕为官,其中相当一部分便靠教书为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为诸王师的李希颜。《明史》记述:“李希颜,字愚庵,郏人。隐居不仕。太祖手书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帝抚而怒。高皇后曰:‘乌有以圣人之道训吾子,顾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赞善。诸王就藩,希颜归旧隐。”①这位隐居不仕的宿儒显然是非常习惯于民间私塾中对待学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将其搬用到了宫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学者谢应芳也曾以教学为生。他于元末避地吴中,“吴人争延致为弟子师”②。素有“石门先生”之名的梁寅,于元末明初隐居教授多年。著名诗人丁鹤年,于元末明初“转徙逃匿,为童子师”③。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记述:①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社学》。

    ①《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颜传》。

    ②《明史》卷二八二《谢应芳传》。

    ③《明史》卷二八五《丁鹤年传》。

    王行,字止仲,吴县人。幼随父依卖药徐翁家,徐媪好听稗官小说,行日记数本,为媪诵之。媪喜,言于翁,授以《论语》,明日悉成诵。翁大异之,俾尽读家所有书,遂淹贯经史百家言。未弱冠,谢去,授徒齐门,名士咸与交。富人沈万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镒计,行辄麾去曰:“使富可守,则然脐之惨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凉国公蓝玉馆于家,数荐之太祖,得召见。后玉诛,行父子亦坐死。④名气虽大,也是一辈子以教书为生的。还有在明太祖《大诰三编》中说到的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他们因不肯出仕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启自还乡复业“教学为生至今”①。当时的这些以授生徒为业的儒士,几乎都是太祖选官任用的对象,足见当时人才的缺乏。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读书人数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以教书为生的人数开始有了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馆甚至成为了一些读书人在不断参加科举考试过程中暂以为生的手段。名儒为民间教师的情况不再多见了。这些以教书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声的一般被势家延请为教席去教家馆,更多的则到私塾中任教。这既反映出了民间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间教育的败落。其实不仅私塾的教书先生,即使是官办儒学中的教官,也是人不乐就的卑冷之职。

    但是民间教育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私塾中就读的学生,只是识字断句,并没机会求得功名,只有少数学业突出的,才有机会考入府、州、县儒学,成为生员(秀才)。当然还有个别极为突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②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发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③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④《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①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③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①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中,共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的话,首先必须要进入官办的府、州、县儒学中学习,因为只有在儒学中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乡试,而只有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会试去求得官职。但是如果能够进入国子监读书的话,即使不通过科举考试,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发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①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速行之。①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②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①《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②《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①。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②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首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①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县儒学中还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学规。洪武十五年(1382)朝廷颁布了学校禁例十二条,“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②。

    这十二条学规中,有针对生员的,也有不仅针对生员的,其用意主要还在于社会教化。看来太祖是将办学当作了推行统治政策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事情来做的。

    学校生员的数额虽然在太祖敕建儒学之初即已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读书人数不断增加,要求进入官办儒学学习的人数也随之而增加,于是不得不在原定额之外增广生员人数。到宣德以后,又确定了增广的①黄润玉:《宁波府简要志》卷五。

    ②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数额:两京府学增六十人,在外府学增四十人,州学增三十人,县学增二十人。这些增广的生员出现以后,为与初设的食廪生员相区别,于是称原设生员为廪膳生员,称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后读书人数一增再增,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于是明代的府、州、县儒学生员中便有三种不同的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都有固定的数额,而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后来凡是初入儒学的生员,统统作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考试去补充廪生与增广生。

    明太祖初建儒学的时候,由于当时官吏的缺乏,教官与生员得以升擢的机会甚多,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到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中举人数少者为第二等,中举人数太少或者全无者为殿。教官的升降便与生员学习好坏与中式率有直接的关系:其计典,守令与教官各置文簿报之,而巡按御史、按察使为政。守令一月一考验,有三月学不进者,教授辈及本科训导罚米。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岁一考验,府学自十二人以上,州学自八人以上,县学自六人以上学不进者,守令辈及本科训导罚俸。府学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学自十六人以上,县学自十二人以上学不进者,教授及本科训导罢黜,守令笞,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①而且要求教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对生员进行教导:“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①但是,实际上明太祖对于教官的要求还不仅如此。据记,当时有教官吴从权、张桓等奉诏至京,明太祖向其询问民间疾苦,二人称:“臣职在训士,民事无所与。”明太祖却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以无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将其窜之远方,并且榜谕天下学校,使为鉴戒。②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间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当时不仅对待教官要求严格,对于生员们的学习要求也十分严格。生员入学后,“其所业自经、史外,礼、律、书共为一科,乐、射、算共为一科,以训导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学正或教谕为之提调。经史则教授辈亲董之,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有余力,或习为诏诰、笺表、碑版传①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①《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②《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记之属。其考验时,观其进退揖让之节,听其语言应付之宜,背诵经史,讲明大义,问难律条,试以断决,学书不拘体格,审音以详所习之乐,观射以验巧力,稽数则第其乘除之敏钝”③。以其中所学射、书、数为例:“遇朔望,习射于射圃,树鹄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挟四矢,以次相继。长官主射,射毕,中的饮三爵,中采二爵。”“习书,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数,务在精通《九章》之法。”④每天早晨,师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礼,礼后,再各归而依制学习,平时要求生员们一定会食肄业,到晚上还要行恭揖礼。这样做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生员们认真于读书,防止他们外出游荡。

    自洪武以后,历代对于生员们的管理,都不断有所规定,例如洪武中关于生员学业的要求:“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①再如成化中将生员德行、文艺、治事的综合能力分为三等,分列于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后来弘治中不准生员傲慢师长,挟制官府,败伦伤化,结党害人的申谕。到嘉靖中还有专门惩治学霸和对于生员肆为“怪诞文字”的禁令。从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对于生员管理的日渐松散,也反映出了学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早在正统十四年(1449)重申对于生员处理办法的时候,要求已经有所变化:凡“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②。再到后来,教官的黜降,生员的发充,皆废格不行,即卧碑所定制度,亦成具文而已。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为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那些累试不第者,到年过五十,愿意告退者,给予冠带,仍复其身。与明初的严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别了。随着生员数额的增多和学校管理的松散,学校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同时出现了督学官员为收士心而私自扩大取录人数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员的诏令,因御史杨宜力争而止。但是问题并未由此而解决。

    实际上地方学校的好坏与地方守令关系甚大。学校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吏治问题的反映。嘉靖中内阁大学士桂萼曾经在奏疏中谈到自己任县官时建学的情况,可以代表当时较为有序的学校规制:“臣治县时,辟义仓之右废寺隙地南北数百步有余建为学舍。左右相向,中设四堂,前后为门,左右为塾。以笃实长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时至,日夕亦如之。次为习礼堂,中绘陈祥道、杨复所撰礼图,曰童子礼,曰士相见礼,曰婚礼,曰子事父母礼,曰妇事舅姑礼,曰祀先礼,曰乡射礼。立师③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④《明会典》卷七八《学校·学规》。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掌之。诸童子进学,即率见先生,习升降、拜揖、坐立之节,随授一图,指示擘画,令其通晓。间令展习,以辨杂服。又次为句读堂,内榜管子弟子职,亦列数图示之,日讲一图。次以《孝经》、《小学》,教之句读,令其粗熟。仍为讲说大义,约之人身。又次为书算堂,榜六书法,每日止教一两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干支等名数授之。又次为听乐堂,内置鼓鼙、笙磬、投壶、诗章、弓矢礼乐之器,或教以鼓节,或教以诗歌,或教击鲁、薛鼓之半以习投壶,或击鲁、薛鼓之全以习射仪,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听乐堂复之书算,以次至句读,至习礼,皆略复旧业,于门左右塾,以次序出。”①桂萼的这种做法固然是好,但在当时却属绝无而仅有者。多数地方守吏是不会这样去用心于学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后,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在重申学校管理制度时,对旧的《提督学校官敕谕》作了更定。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当时还重核减员人数,并提出:“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收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①这本来是与张居正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相辅的一次整饬,但是结果督学官们为了遵从上意,奉行太过,甚至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无法再推行了。

    事实上,明朝府、州、县儒学中的问题与其政治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是无法根本改变的。

    国子监明代的官办学校中,比府、州、县儒学更高一级的是南北两京的国子监。一般沿旧的习惯,也名之为太学。其肇建之初,亦曾称国子学。据《明史·选举志》中记:“国子学之设,自明初乙巳始。”《职官志》又记:“乙巳九月置国子学,以故集庆路学为之。”所谓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这是朱元璋称帝登极前三年。乙巳置国子学之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已于应天府(今南京)称吴王,并设置中书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国之规模,故次年即于应天(南京)元朝旧集庆路学改设国子学,并将其作为招揽和培养人材的主要机构。

    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从各个方面都尚未规制化,据明人所记,仅称:“太祖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故集庆路儒学为之。设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②此外并无再详细之记述。直到两年以后的吴元年(1367),才正式确立了国子学的品秩与设置:①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五《府学》。

    ①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②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吴元年,定国子学官制,添设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①第二年,朱元璋于南京建国,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选国琦、王璞等十余人,侍太子读书禁中。入对谨身殿,姿状明秀,应对详雅。太祖喜,因厚赐之”②。这才真正是国子学开办的记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阶段了。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制。按照当时设置官办学校的设想,国子学为官办学校的高级阶段,其学生应当由地方儒学选送,因知国子学正式形成规制必须在地方儒学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1369)以后。所以《明史·选举一》中又说:天下既定,诏择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子学。又择年少举人赵惟一等及贡生董■等入学读书,赐以衣帐,命于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扩等入文华、武英堂说书,谓之小秀才。其才学优赡、聪明俊伟之士,使之博极群书,讲明道德经济之学,以期大用,谓之老秀才。

    国子学在当时不仅是全国的最高学府,而且成为朝廷选才任官的重要机构。此时尚未举行乡试及会试,而且明初始行乡会试后,仍以荐举为主要取士手段,国子学也因此而显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1375),于凤阳另置中都国子学,与京师(南京)国子学并立,但是中都国子学选收的学生,均为京师国子学优选后的中式生员。

    随着建国后学校教育的发展,到洪武十四年(1381),又重定了国子学的官员设置:更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其属,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膳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①与此同时,又选择了城北鸡鸣山下为太学新址,另建学舍,第二年新舍建成,于是改学为监,正式确定了国子监的名称,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与二十四年(1391)再次更定的国子监官吏设置已经基本一致了:国子监。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一人,正六品。其属,绳愆厅,监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厅,《五经》博士五人,从八品。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十五人,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从九品。典簿厅,典簿一人,从八品。典籍厅,典籍一人,从九品。掌馔厅,掌馔二人,未入流。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罢中都国子监,将其师生并入京师国子监。至成祖夺位,改北平为北京,于永乐元年(1403)始设北京国子监。十九年①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国子监》。

    ②《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1421)迁都北京后,以原置于南京的京师国子监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又开始有了南监、北监之分。终明之世,南北两监一直并立为全国最高学府。黄佐《南雍志》、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等书中,对于南北两监有所记述。以北京国子监为例,其规制大致如下:正堂七间,为彝伦堂。中一间,列朝皇帝临幸设座于此,内悬敕谕五通。东一间为祭酒和司业的公座。堂前为露台,台南为甬路,东西为墀,诸生列班处。后堂三间,东讲堂三间,西讲堂三间。药房三间。折而东为绳愆厅三间,鼓房一间,率性堂、诚心堂、崇志堂各十一间。西为博士厅三间,钟房一间,修道堂、正义堂、广业堂各十一间。这六堂即监生肄业之处。南面东西两侧各有廊房九间,门一间。国子监大门三间。门东有敕谕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学训碑、洪武三年定学规碑、洪武初定永乐三年申明学规碑、洪武十六年并三十年钦定庙学图碑等。监外东侧有井亭,再东为持敬门通孔庙。中北为储才门,通启圣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馔厅和仓库。典籍厅五间,典簿厅三间,掌馔厅五间。西另有井亭,再西为退省号门,西北为广居门,为司业和诸生入号房的通路。墀前为集贤门三间。门前东西各一牌坊,上题“国子监”,监街东西各一牌坊,上题“成贤街”。彝伦堂后为斋明所九间,格致成正号,每号通计三十七间。嘉靖初,作敬一堂,有御制圣谕碑七座。前为大门题“敬一之门”。监东北为会馔堂,堂门右侧为土地祠。退省号及广居门之西,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规、矩、准、绳、纪、纲、法、度,共十八号,即所谓号房。并有混堂、净房各一所。国子监初为国子学时,学生止称太学生,至改学为监以后,则亦统称之为监生。监生的来源为地方儒学,即岁贡生员。因初以各儒学岁贡一人,故名。其后贡例屡变,洪武二十一年(1388)定以府、州、县分别一、二、三年贡一名,二十五年(1392)改定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永乐八年(1410)又定为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岁贡一人,县隔岁一人,后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1432)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统中改为府学每岁一人,州学每三岁二人,县学每二岁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制。

    按照洪武十六年(1383)的规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①这时候已经设立了中都国子监,所以又有中式生员,上等送国子监,次等送中都国子监之令。而其所谓上等、次等,只是考试成绩的大致区分,多数被选送南京国子监,少数送入中都国子监。如洪武十九年(1386),“礼部言天下岁贡生员中式者,计九百五十三人,诏选其优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学,余并送中都国子监”②。第二年全国岁贡人数多达一千二百人,中式选送国①《明会典》卷七七《岁贡》。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监者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国子监者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1388)重申岁贡生员选择标准时定:“必资性淳厚学问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充贡。”③从而保证了生员来源的质量。被选入国子监的贡生们入监后还要经过再考后分堂肄业。国子监共分为六堂:即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其中以率性堂为最高一等,次为修道、诚心二堂,再次则为正义、崇志、广业三堂。左、右司业各掌三堂。凡是只通《四书》,未通经义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三堂肄业,入监一年半以上,文理条畅者,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再经过一年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后始行积分之法。所谓积分法,即通过考试给予分数并积累分数,以区分及格与不及格。一年之内积至八分者即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为不及格,仍须坐堂读书。

    洪武中对于监生的使用极为重视,《明史·选举一》称:“初以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后乃推及他省,择其壮岁能文者为教谕等官。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当时监生出身而授官要职者甚多。《明史·选举一》又记:“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李扩等自文华、武英擢御史,扩寻改给事中兼齐相府录事,盖台谏之选亦出于太学。其常调者乃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学生出任官吏,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明初官员缺乏的局面。太学生既然是日后即用的后备官员,因此对于在太学读书的学生,朝廷也便给予了极优厚的待遇:学旁以宿诸生,谓之号房。厚给廪饩,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鞾。正旦元宵诸令节,俱赏节钱。孝慈皇后积粮监中,置红仓二十余舍,养诸生之妻子。历事生未娶者,赐钱婚聘,及女衣二袭,月米二石。诸生在京师岁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归省,人赐衣一袭,钞五锭,为道里费。其优恤之如此。①其事出于一次明太祖幸太学回宫后。马皇后问及“生徒几何?”太祖答:“数千。”马皇后道:“人才众矣。诸生有廪食,妻子将何所仰给?”于是立红板仓,积粮赐其家。太学生家粮自此始。②太学生待遇的优越固然是有马皇后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时对于太学所培养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当时对于太学的管理也便极为严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国子监新舍落成,其制度也基本确立以后。这时候的国子监与其说是一所高级儒学,不如说更像一所管理制度严明的官吏培训中心。因此对于教官的选用,也就不仅限于宿儒,而且③《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后马氏传》。

    需要酷吏了。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宋讷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宋讷,字仲敏,滑人。父寿卿,元侍御史。讷性持重,学问该博。至正中,举进士,任盐山尹,弃官归。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编礼、乐诸书,讷与焉。事竣,不仕归。久之,用四辅官杜荐,授国子助教,以说经为学者所宗。十五年,超迁翰林学士,未几,迁祭酒。时功臣子弟皆就学,及岁贡士尝数千人。讷为严立学规,终日端坐讲解无虚晷,夜恒止学舍。十八年,复开进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学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悦,制词褒美。③据记一次有学生因趋踣碰碎茶器,宋讷为之而发怒甚久,以致画工为之所画之像都带有怒容。在这样的管理之下,师生们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这不仅使学生们颇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满,“助教金文徵等疾讷,构之吏部尚书余熂,牒令致仕。讷陛辞。帝惊问,大怒,诛熂、文徵等,留讷如故。”至宋讷死后,太祖思之,复官其子宋复祖为司业。宋复祖确有复祖之风,“戒诸生守讷学规,违者罪至死”①。简直是一种带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说:“明开国时即重师儒官,许存仁、魏观为祭酒,老成端谨。讷稍晚进,最蒙遇。与讷定学规者,司业王嘉会、龚。三人年俱高,须发皓白,终日危坐,堂上肃然。”②明代国子监的学规先后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1382)两次,十六年(1383)一次,二十年(1387)一次,尽载于《明会典》。宋讷死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这四次监规的更定他都直接参预了。

    十五年的监规比较简单,共九条,针对监内不同职官及监生分别作了一些规定,对于监生的规定只有一条,也只是要求监生们明礼适用,遵守学规。此外便是对于课程的具体安排: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日、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日、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日、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日、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①除去背书,就是复讲、会讲,月月复始,这种学习生活实在是够令人乏味的。但是监生们则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监读书一般至少四年时间,如果到率性堂后一年,积分达不到要求的八分,就还要继续在监读书,有长达十余年者。

    同年再定的监规共十二条,其中主要条款便都是针对监生的了,例如其③《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①《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②《明史》卷一三七《许存仁传》。

    ①《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中第一条规定:“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第二条规定:“在学生员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再如第三条规定:“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短长,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②十六年的监规主要是一些具体的学习制度,如率性堂积分之法等等。这三次监规的更定,对于国子监师生有了比较全面要求,但其中亦有重复,又分为三规,不够统一,于是二十年再重定监规二十七条,内容具体而详明,成为明代国子监遵承的规制。

    这时候的国子监管理基本上都是针对生员而制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1382)初规中所定的那些学校礼仪等项,都已以约定成制,无须再行申明了。这是明代学校管理趋于成熟的表现。

    洪武、永乐两朝是国子监的极盛时期,在校人数经常可达千人以上,洪、永以后便逐渐衰替下来。

    明代国子监监生除去岁贡以外,还有举监、选贡、恩贡、纳贡、例监、荫监等名目。

    举监即举人坐监之制,始于永乐中。当时会试下第的举人,由翰林院录其优者,送入国子监学习,以待下科会试,并给教谕之俸。

    选贡始于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余人,岁贡挨次而升,衰迟不振者十常**。举人坐监,又每后时。差拨不敷,教养罕效。近年有增贡之举,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资格所拘,英才多滞。乞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以后三、五年一行,则人才可渐及往年矣。”①乃下部议而行。选贡施行后对于岁贡冲击甚大,选贡多英才,入监后即为上等,拨发诸司历事时亦显才干。相比之下,岁贡生员颇显颓老势绌,多不愿再入监读书,朝廷只得尽使落第举人入监,于是举人、选贡、岁贡更迭盛衰,国子监便出现了监生时多时少的情况。

    恩贡是指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极,以特恩令当贡者即时充贡,因为亦属特别的选充,其地位往往高于岁贡。

    纳贡是指纳粟之例,始于景泰四年(1453),凡纳粟之家得以入监。且不限出身资格,即使庶民,亦可与生员同样入监,时称之为民生,亦称俊秀。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0),时值“土木之变”后,边事颇急,令天下纳粟马者入监读书,限以千人为止,行四年而罢。其后虽儒臣屡谏,但或遇②《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监规》。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边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时,往往开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监名在纳监之下,其实相仿佛。

    荫监为官员之子以荫恩入监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荫一子,后渐限于三品京职方可请荫,其得入监读书者称官生,以别于民生。亦有不限于官品而特恩入监者,称之恩生。一般死节官员之子得为恩生。

    明代国子生除在堂读书外,尚有历事的规定。这实际上是监生们的实习安排。其制始于洪武五年(1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将监生考定为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则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随才而用,下等仍回监读书。

    一般历事监生便不再愿意回监读书,仁宗时各衙门官员多奏历事监生不愿回监,请留以任职,仁宗未准,到宣宗以后,有历事于都察院各道者,期以三月,选择任职,称试御史。其后渐成为定制,凡监生历事,各衙门均有定额,历事时间自三月、半年至一年不等。这种历事实习,对于监生将来为官任职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监生任官一途渐轻,各地儒学地位渐重,生员以乡、会试而得官,成为入仕的正途。

    第二节考试制度明代的考试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学校考试制度和官吏选任的考试制度。

    学校考试制度主要是指官办学校从入学到结业期间所规定的各级考试;官吏选任的考试主要是指科举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与结果虽然并不尽同,但是实际上都是为官吏尤其是文官选任服务的。

    在明代,无论是学校中的考试还是科举考试,都是由官方安排的考试。

    这种由官方统一安排的考试充斥了读书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乃至他们从接受文化教育的第一天起,便是在为以后无休止的考试而作准备。许多读书人的一生都葬送在这里面。因此多年来,人们对于明代的考试制度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中国科举制度至明代而走向没落,尤其是八股文出现后,更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枷锁。这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人们倘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明代的考试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文官考试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发展,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上的进步,而且明代在这方面较前走向了进一步的成熟。八股文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实行规范化考试,使考试标准本身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考试标准的客观性,这对于以后的考试制度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显然,明朝人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他们所实行的考试制度本身,而更在于他们对考试本身的理解,考试本来是对于教育的总结,但却往往被人们当作了教育的目的,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必然会限制人们的全面发展,使考试结果与人们的实际能力脱节。这种对于考试的理解,导致了后来发生的许多问题,使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结果是事与愿违。

    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传统考试制度的末世。

    岁试与科试在明代考试制度中,读书人首先遇到的是府、州、县儒学的入学考试。

    但由于这并不属于学校考试范围之内,所以各种政书中都没有详明的记述。《明史·选举一》中只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又说:“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这里所说的岁试,便指提学官对于儒学生员和童生入学进行的常规考试。

    岁试也称岁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在学生员的考试,一是对于准备入学的童生的考试。《儒林外史》中曾经写到一位名叫周进的提学官在广州任上主持岁考的情形:“这周学道到广州上了任。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了两场生员。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童生。”这种入学考试,也有发卷、归号、封门,考试完毕后,也有放牌、阅卷、排名等等,应该说也是一次正式的考试。而该书中所写的童生范进,则从二十岁起应考,至五十四岁,先后考过了二十余次。

    岁考虽然是常规考试,但也有固定的制度,按照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①这两次考试,先进行的便是岁考。因为是生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初次考试,或者是童生进学的考试,所以并不要求像正式科举考试那样规范,一般情况下,提学官都是请一些文人帮助阅卷。

    对于童生们来说,岁考是其进学的必要考试。如果想要取得功名的话,首先必须要取得生员的身份,也就是通称的秀才,所以童生们非常重视岁考。明初对于在校生员的考试相对比较频繁,地方守令按照规定应当每月一试,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年一试。地方官员根据生员的考试情况分列三等簿。每次考试后都要按照考试结果对教官给以不同处理。洪武以后,这种严格要求在儒学中渐不再行,其后实行提学官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期间三年两试,作为生员们的基本考试,但是为了保证在校生员数额,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增加岁考的次数。如万历十一年(1583),由于张居正当政时裁抑生员数额太过,诏令增补,当年题准:各提学每岁考校一次入学,务要不失原额。间有他故,巡历不周,次年即行如数补足,虽系科举之年,亦宜照岁考例,总计三年之内,大府务足六十人,大州县务足四十五人。①由此看来,朝廷对于提学官员的要求,主要是保证生员和参加科举的人数,其在任三年间的岁试关键不在次数而在于取录的人数。这样才能保证科举取士的基础。

    童生通过岁考进入儒学成为生员以后,并不意味着岁考的结束。在学的生员还必须再次通过岁考。这时候的童生虽然已经入学,但其所参加的岁考仍然是一种生员资格考试。明代的学校开办未久,便在原有的生员名额之外扩大收取了生员,称之为“增广生员”,其后又有“附学生员”。于是凡是进入儒学的生员,最初统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岁试和科试的成绩递补为廪膳生员及增广生员。

    明代的岁考制度规定,诸生员通过考试后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①这种岁考是对于生员们学业的考察和督促。初入儒学的附生可以通过岁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风宪官提督》。

    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考成为廪膳或者增广生员,同时也有极少数受到挞黜。

    除去岁考外,生员们在学校期间还要进行科考,《明史·选举一》中记: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科考的分等也有一定比例,与岁考所不同者,岁考是以廪膳、增广定额取补,而科考则是按照乡试取录举人数额比例,选取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大致中举人数占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的三十分之一。

    科考是在校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因此,科考合格的生员人数多,能够中举的人数也就容易更多一些,同样,取录举人多,科考合格人数也就可以更多一些。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随着明代吏治的颓坏,儒学考试制度也每况愈下。明朝人说:明初重督学之选,其后,督学官稍轻,柄其任者,非必有卓行实学,厌士心如异时。高者虚谈沽誉,劣者安禄养父,下者至开幸门,听请托不忌。又巡历或二三岁乃一至,至不过浃旬月,独品所为校试一日文而止,不复关行能,考察他道艺。即甄考德行,亦独案郡县学官所报三等簿奖汰之,不复有案质。甚乃惮巡行劳苦,独高坐,引日月,至大比,独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故士习顽而人骛于奔趋。

    又说:明初重学官之选,往往取耆儒宿学以充后久顽弊,师儒之职益轻,副榜举人不屑就,而贡生年稍迈、若贫困甚者乃甘心焉。因取充位,精力倦于鼓舞,而学术纰谬,无能为诸生先,奔走有司,结富豪以苟得,而于月考课及上下三等簿,率以赀,不复问行能,盖冗蠹甚矣。①明代学校考试的另一变化,是考试内容的变化。明代儒学生员的考试文字通谓之举业。包括有《四书》义一道,限制在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限制在三百字以上。文章只要求论述明析,不要求文字华丽。但是随着整个社会文风的变化,生员们的考试文字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万历十五年(1587)二月,礼部上奏言及举业文字中“好用佛经道藏”一事,请以“朱卷犯者参处”①。据《明史·选举一》引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当时选取了历朝中式文字一百一十篇,作为府、州、县儒学中生员们的考试范文。但结果却并无丝毫的作用。“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谈迁:《国榷》卷七四,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戊辰。

    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②这里虽然讲的主要是乡试文字,但礼部官员们显然认为问题出于平时在校考试的要求,因此才奏请选择范文,刊布于学宫,以为学校中岁试和科试的准则。

    礼部中所坚持的旧的考试标准,虽然由于晚明文风的变化而未能奏效,但是礼部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当时对于旧有考试制度的维护。尽管随着文风的变化,生员们考试时所作文章内容已经逐渐脱离了明初所规定的文字限制,然而这只是十分有限的变化,还不足以影响到明代学校考试制度的本身。

    乡试、会试、殿试与明代生员的在校考试相比,乡试、会试、殿试是更为重要的考试。人们一般习惯于将这三次考试称之为科举考试,而不大称生员在校时为取得乡试资格进行的科考为科举考试。

    《明史·选举二》中说: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日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这是对于有明一代科举考试的最基本的概括叙述。

    早在朱元璋建国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即已有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但当时主要是“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①。还只是行科举的准备,尚未正式开科。洪武三年正式下诏书,将考试时间、内容、取录标准及范围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科举取士的基础。

    但在当时由于制度初行,尚未完备,且仅为是年科举而诏,与其后渐趋成熟的科举取士尚有一定差距。

    按照明朝人的记述,洪武三年,除去京畿的乡试外,各地也大都举行了乡试,所取录的举人全部到京授予了官职:“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此世所知也。不知先一年庚戌。以明经荐至京师者,上俱亲策问之,赐徐大全等出身有差则庚戌实开天第一科。”①②《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①《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五《洪武开科》。

    事实上,洪武三年各地乡试后,举人赴京听选,虽然也进行了策问,但是并不是正式的会试。正式的会试则始于洪武四年(1371),即明人所谓的辛亥开科。《明史·选举志二》中说:“明年(即四年)会试,取中一百二十名。帝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擢吴伯宗第一。午门外张挂黄榜,奉天殿宣谕,赐宴中书省。授伯宗为礼部员外郎,余以次授官有差。”同时又说:“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由此可知,当时会试者并非前乡试的举人,因为举人们未参加会试,便均已授官了。而参加会试的举人,则显然是各省所另选,而且也并非当年乡试的中式举人。这是明初典制未定情况下的特例。明人沈德符曾记: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时自畿辅外加行中书省,凡十有一列,中式者一百二十名。而吾浙得三十一人,盖居四分之一,而会元俞友仁,复为浙西之仁和人。首藩首科,盛事如此。②这取中的一百二十人经过廷试后,吴伯宗、郭翀、吴公达被取为一甲前三名,伯宗授员外郎,其余二甲以上授主事,三甲授县丞。

    从洪武三年至五年,连续三年乡试,其间四年又举行了会试,而且乡试与会试又各有不同的参加者,这对于战乱后重振读书风气,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这次开科取士仅行三年便诏令停止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谕中书省臣: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①这次暂停罢科举后,直到十五年(1382)复设,其间停罢达九年。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诏复科举,期三年,著为令。”②然十五年并未见科试之行。十七年(1384)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于各省,此后遂有科举定制。是年乡试,诏令不拘额数,从实充贡。这一年,应天府中式举人多达二百二十九人,其中大部分是国子监生员。这很使太祖为之兴奋,他认为这是他兴办学校的成绩。这当然与国子监育才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来积压人才,也是十七年乡试兴盛的原因。随后便是十八年的会试和廷试,这次会试取录黄子澄、练子宁、花纶等人,但廷试后太祖因为做梦的缘故,改以丁显为状元,练子宁第二,花纶第三,黄子澄取为三甲。这便是著名的洪武乙丑科。这一科取录的进士中确实出了不少的名人。有明一代的科举制度,也从十七年以后开始确定了下来。

    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也就是提前两天进入考场,以保证考试有事先较充分的准备,同时还可以防止考官徇①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

    ②谈迁:《国榷》卷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

    私。考试官入院后,就要封锁内外门户。在外的提调、监视等官称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官称内帘官。内帘的同考官最初八名,其中三名翰林、五名教职。景泰五年(1454)改用翰林及部曹。从此后考官渐增,至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分为《诗经》五房,《易经》、《书经》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七房。万历十一年(1583)癸未科,因《易经》卷多,乃减《书经》一房,增《易经》一房。十四年丙戌科《书经》卷多,增《书经》一房,而共为十八房。四十四年丙辰科,《诗经》、《易经》复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用翰林官十二人、六科官四人、六部官四人,共二十人充职,终明之世未再有变化。

    廷试又叫做殿试,是在会试取录以后对取录的士子们进行的重新排名的考试。

    洪武三年初行科举诏时便对殿试作了考试内容的规定:试时务策一道,要求在千字以上。按照规定,殿试须由皇帝亲自策问,一应考试官员各有其职。洪武三年公布的殿试时间定在会试同年的三月初三日,但次年正式举行会试后,却未按照这一规定的时间举行。《明会典·殿试》中记道:“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洪武初仅举行了这一次会试,到洪武六年(1373)应该再行会试的时候,却又诏令停止了。直到十七年(1384)重开科举,始于次年会试后再行廷试。其后廷试时间渐定于会试同年三月初一日。

    殿试的定制始于永乐二年(1404),《明会典·殿试》记: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肿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遂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盖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侍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请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永乐以后,基本上依照这一定制,未再有大的变化。

    中式的第二甲、第三甲进士中还有一种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所谓庶吉士,是一种尚未正式评级授官前的储备官员。太祖初时置有六科庶吉士。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改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称庶吉士,永乐二年(1404)正式定置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①。从此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并非历科皆行。弘治中大学士徐溥在谈到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时曾经说道:“自永乐二年以来,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或内阁自选,域礼部选送,或会礼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请自今以后,立为定制,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令新进士录平日所作论、策、诗、赋、序、记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礼部,送翰林考订。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许投试翰林院。择其词藻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礼部以糊名试卷,偕阁臣出题考试于东阁,试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预选。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每选所留不过三五辈,将来成就必有足赖者。”②从此翰林院庶吉士的考选成为常制。这应该算是明代最高级别的考试了。与选者称为馆选,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以品高资深的翰林及詹士府官员一人专课其事,称教习。庶吉士三年学成后,优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次者出为给事中或者御史,谓之散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末。

    “八股文”取士与南北卷《明史·选举二》在谈到科举制度时曾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这里所说的八股文,便是明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文字。关于八股文取士的定制,过去人多据上文,而以为系太祖与刘基所定,即始于明初。但其实前文中只说“专取四子书及五经命题试士”,乃太祖与刘基所定。后面所谓作文之法,可以是泛指有明一代的试文,未必说太祖时即以八股取士。因为清修《明史》时,与修诸人对八股取士说已有不同看法,不必断言其始于太祖与刘基所定。

    清初人胡鸣玉曾考订此事:今之八股,或谓始于王荆公,或谓始于明太祖,皆非也。案《宋史》,熙宁四年,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所谓大义,即今时文之祖,然初未定八股格,即明初百余年,亦未有八股之名,故今日所见先辈八股文,成化以前,若天顺、景泰、正统、宣德、洪熙、永乐、建文、洪武百年中,无一篇传也。①这应该算是一个颇为有力的明证。鸣玉,字廷佩,号吟鸥,青浦人,乾①《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②《明史》卷七○《选举二》。

    ①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七,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0页。隆中荐举博学鸿词,对考订文字等颇见功力,他既能断言明成化前未见八股文字,必然看到过不少当年的经义试卷。明清之际顾炎武,也曾谈到八股始于成化间的情况: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初无定式,其单句题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乐天者保天下”,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乐天四股,中间接四句,复讲保天下四股,复收四句,再作大结。弘治九年会试“责难于君谓之恭”,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责难于君四股,中间接过二句,复讲谓之恭四股,复收二句,再作大结。每四股之中,一正一反,一虚一实,一浅一深。其两扇立格,则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之法,亦复如之。故今人相传,谓之八股。①又说:发端二句或三四句,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本之唐人赋格)。下申其意,作四五句,谓之承题。然后提出夫子为何而发此言,谓之原起。至万历中,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掳所见,或数千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②这里不仅谈到了八股文,而且谈到了八股文对于文风的负面影响。于是后来人们一般都批评八股文,认为八股文不仅束缚人们的思想,而且导致了文风日下。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更将明代科举试文作了前后对比,他认为,明初科举,诏令举子经义不超过三百字,亦不得浮词异说。篇末大节,可以各抒己见,陈论国家时事。试文具有相当的实际能力的考验。而后因功令加严,忌讳日深,便不再许言本朝之事,至百余年后,即至成化年间,试文渐为冗长,凡千百余言,庸陋支离,无恶不备,并据杨慎所言:“破题谓之马笼头,处处可用也;又舞单枪鬼,一跃而上也;又八寸三分帽子,无不可套也;起语数十百言为寿星头,长而虚空也。”①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勾画出了明代八股文之弊,但这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颇为费解的问题,八股文作为明代士子考试的试文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如明清两代学者们所言,明初本是不用八股的,至成化末始行,然而恰恰是并未以八股文取士的成化以前,却也正是文化的禁锢时期。明代的文化自从洪武“文字之祸”以后,在**控制之下,出现了文坛寂寞的局面。永乐以后,文坛盛行“台阁体”,粉饰太平,歌功颂德而又空洞无物的文风成为当时的主流。成化以后,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风也随之而出现了变化。如《明史》中所说,论者常以明代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这种比拟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其所反映出的明代科举试文风气变化的几个阶段则颇为清楚。而这与有明一①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②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①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十六,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01页。代文化发展变化的情况也是颇相符合的。也就是说,成化以后八股文取士的结果,并未影响到当时文化的发展。而且再到后来,科举试文也都进一步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①。八股文依然,而举业文字毕竟变化了,整个社会的文风也毕竟变化了。将文运的不振归咎于八股文,看来也未必就那么恰当。

    如果我们能够从八股文的出现重新考虑一下对它的评价的话,应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使科举考试更加规范化。也就是说,八股文是一种格式化的答卷形式。在传统文化考试的情况下,考官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答卷,这使他们能够有相对固定的评卷参照,以八股取士实际便是由此而形成的。

    事实上有明一代的考生中,尽管有些人将八股文作为生平文章的写作方式,然而更多的人是将其作为入仕的敲门砖的。弘、正间的著名才子唐寅起初便是“不事诸生业”的,后以祝允明的规劝,“乃闭户浃岁”,举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座主梁储奇其文,还朝示学士程敏政,敏政亦奇之。②虽称是一篇奇文,但必定是按照八股的格式去作的。如果不是后来被牵到江阴徐经科场案中的话,唐寅必定还能够考中进士,那当然也是要作八股文的。能够作八股文字,并没有影响唐寅在诗文与绘画上的发展,他显然是将八股文作为入仕的敲门砖了。

    考试规范化是考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传统科举考试中,基本上是采取了作文考试的形式,以八股文为考试规定,就要求应试人必须去作政论文字,而不能随意去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如像诗词歌赋等等。而一般来说,政论文字对于考生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较之其他文章形式要更加有利,由此而论,八股文虽然有其束缚人们思想的一个方面,但其仅仅作为试卷的要求则是有其道理的。清人赵翼在考察八股文字时,曾经谈到八股文的破题,他说:“今八股起二句曰破题,然破题不始于八股也。”其下所举诸例包括了经义文字和诗词歌赋各种文体,都有破题的写作方式:“又范蜀公赋《长啸却敌骑》,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宋景文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是皆赋之破题也。诗亦有破题骆宾王《灵隐寺》诗唯破题‘鹫岭郁龙宫隐寂寥’是宋之问所作,下皆宾王作。此又诗之破题也。”①破题只是一种文章格式的要求,有了同样的要求,才能有相对接近的标准。

    对于荐举来说,科举是一个进步:就科举考试自身来说,八股文考试比其以前的经义考试又是一个进步。

    随着明代社会与文化发展变化,到明朝末年,在取士标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①《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②《明史》卷二八六《唐寅传》。

    ①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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