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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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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年征战之情说:“吾自幼于千百军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几经鏖战。”①皇太极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击走明兵数千。在君汗的激励和带动下,八旗军队涌现出一大批勇冠三军、不畏强敌、能征善战、以少败众的勇将,如额亦都、费英东、安费扬古、何和礼、扬古利、冷格里、劳萨、图鲁什、叶臣、阿山、萨穆什喀、阿济格尼堪、伊尔登、吴拜、图尔格、鳌拜等,皆身经百战,屡建功勋。八旗士卒亦踊跃争先,勇猛冲杀。因此,八旗劲旅屡败强敌,所向披靡,先后大败明兵于萨尔浒、平阳桥、松山,多次入边,千里突袭,直抵北京城下,为进取中原奠定了坚实基础。

    入主中原以后的八旗军顺治元年(44)四月二十二日,清摄政王多尔衮统领满洲兵卒四万余人和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兵五万人,以及恭顺王孔有德等汉兵二万人与包衣兵、外藩蒙古兵,总共约十二万人,与大顺农民军决战于山海关,大胜,五月初二日入据北京,逐步确立起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

    清皇朝以八旗军为主要军事支柱,竭力加强八旗军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确定北京八旗军制。顺治年间,北京八旗设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分别统辖骁骑(又称马甲、马兵)、护军、亲军、前锋和步兵。其后又设火器营、健锐营、内府三旗护军营、前锋营、骁骑营,以及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和三旗虎枪营,等等。

    前锋、护军、骁骑、亲军、步兵,皆从八旗佐领下佥选,各朝人数时有变化。乾隆年间,共有骁骑三万四千余名、护军一万五千余名、前锋一千七百余名、步军二万一千余名、亲军一千七百余名、健锐兵二千、火器营兵六千余名、虎枪营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约九万余名。另外又专设领侍卫府,置领侍卫内大臣六员、内大臣六员,辖上三旗(正黄、镶黄、正白旗)一、二、三等满洲蒙古侍卫五百七十员、蓝翎侍卫九十员,以及四等侍卫、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汉侍卫若干员,还有亲军校、亲军一千八百余人。八旗军队总的职责是“环拱宸极”、“绥靖疆域”,即“宿卫扈从”,守卫皇宫、京城,随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对外征战。各营官兵又有各自具体职责。

    就“宿卫扈从”而言,领侍卫府责任最重、地位最高,总管宫殿宿卫和巡幸扈从诸事。紫禁城内各门各宫各殿,由领侍卫内大臣调派侍卫、亲军、上三旗与内府三旗前锋、护军、骁骑宿卫。紫禁城外周围,由下五旗(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护军守卫。紫禁城外皇城以内,由满洲八旗步军守卫,皇城以外,大城以内,由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步军守卫。大城以外,即安定门、朝阳门、广渠门、永定门、西直门、东直门、右安门、广宁门、德胜门以外,由五城巡捕营之一万绿营兵守卫巡逻。

    八旗骁骑营,为入关前的阿礼哈超哈营。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各设都统一员及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若干员,辖治八旗人丁和骁骑三万五千余名。八旗前锋营,设左、右翼前锋统领各一员及参领等官。八旗护军营,设护军统领八旗各一员,以及参领等官。八旗步军营设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①《武皇帝实录》卷2,页17。

    营统领一员及左右翼尉、参将等官,辖领八旗步军和五城巡捕营步兵(绿营兵)三万一千余名。火器营设总统大臣六员,由王公或领侍卫内大臣、都统等兼任。上三旗虎枪营设总统一员,健锐营设总统大臣若干员,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设立驻防八旗。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装,牢固控制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从多尔衮开始,世祖、圣祖、世宗、高宗均陆续遣派八旗军在一些重要城市驻防,称之为驻防八旗。清代的驻防八旗,大体上可分为畿辅驻防、东三省驻防、各省驻防和新疆驻防四大系统。

    畿辅驻防亦称直隶驻防,乾隆后期,共在良乡、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处,驻有八旗兵八千余名。东三省驻防又分为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盛京驻防八旗兵一万六千余名,总辖于盛京将军,分驻盛京、辽阳、开原等四十座城池边门。吉林驻防八旗兵九千余名,统辖于吉林将军,黑龙江驻防八旗兵和索伦达呼尔等共七千余名,辖于黑龙江将军。东三省共有驻防八旗兵三万五千余名。

    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广东、湖北、陕西、甘肃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后期有驻防八旗兵四万五千余名,分由各城所设将军或副都统管辖。如江宁驻防将军辖八旗兵三千余名,京口驻防副都统辖一千三百余名。新疆驻防旗兵,又称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统一准部、回部后设置的,共有兵士一万五千余名,统辖于伊犁将军。

    第三,发给将弁俸禄和士卒月饷。入主中原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样,以掠夺人畜财帛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国赋数千万两,也有能力仿照明制发放饷银,故从顺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继制定八旗官俸、兵饷制度。顺治十年定制,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八旗都统、外省驻防将军,岁给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余官依次减给。除正俸外,还有“养廉银”。雍、乾时规定,都统每年养廉银二百四十两。驻防将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龙江三处驻防将军岁领养廉银二千两,福州将军、杭州将军一千六百两。清初将领还计丁受田,凭藉多次征战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领数以万亩计的田地,像费英东家,除畿辅、盛京大量庄园外,仅辽宁省广宁等处牧马厂地,就有垦熟田地四千余亩。

    八旗兵士的饷银,时有增减,康熙中年定制:京师八旗前锋、亲军、护军,月给饷银四两,骁骑三两,皆每岁支米二十四石。步军月饷一两五钱,岁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计丁受田,一丁三十亩。

    八旗将领士卒的俸饷,比诸前代各朝数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锋、护军、亲军每年可领饷银四十八两、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监丞、七品父母官知县的俸银禄米还略多一点。这是清帝之“满洲根本”国策的体现之一,对维持八旗军队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编佐领,确保兵源。满洲男丁本来就少,顺治五年因连年出征,伤亡较多,已比入关前减少了数千丁,只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减少十分之一,仅有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汉军八旗男丁,也不足十万,无法肩负“拱卫宸极,绥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发生“三藩之乱”,兵丁又大量伤亡,问题更为严重。为了维护“满洲根本”,“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国策,清帝采取了三条措施,竭力增加满洲八旗人丁和佐领,以确保八旗军的兵源。一系尽力扩大“新满洲”编制,将黑龙江索伦、达呼尔等部落成员,迁入盛京、北京,编入满洲八旗,仅康熙十三年便增编了四十个“新满洲佐领”。二是将包衣佐领或者佐领下余丁,改编为满洲八旗的旗分佐领。例如,镶黄旗满洲第五参领之第十四佐领,系将包衣佐领哈达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拨出,编立而成,镶白旗满洲第二参领之第十二佐领,原系清初肃亲王豪格的包衣佐领,现改为旗分佐领。第三,允许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为“另户”,登记入册,继续做其原来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属于家主名下,不能单独立户列为八旗正身壮丁,不能披甲当兵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养、过继汉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许汉民之子随母改嫁入旗,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册档。但是,岁月流逝,日积月累,许多包衣及原系汉民过继与旗人之养子、随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册档,充当前锋、护军、骁骑,少数人还成为文武官员,仅乾隆元年查出正红、镶红二旗汉军中上述三种人冒充为正身旗人的官员兵丁,就多达二千七百余人。清政府将他们载入八旗“另户”册内,许其继续披甲为官。雍正时还因征准需要,佥选二千名八旗包衣从征,允其凯旋之日,“俱准为另户”。通过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八旗的佐领和人丁增加了许多,康熙年间增编满洲佐领三百五十六个,蒙古佐领七十六个,汉军佐领五十五个。康熙六十年,满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万四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增加了两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千余丁,也增加了两倍,包括汉军、包衣,八旗男丁总数为六十九万六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将近增加一倍。①这对确保八旗军队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军威及其战斗力的逐渐削弱以满洲八旗为核心的八旗军,虽然只有十万丁左右,但他们在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的调遣下,在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等十几位大将军的统率下,由几十万绿营官兵辅助,屡经鏖战,终于在顺治十六年统一了全国,确立了清皇朝的统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期间,由于开始任用的顺承郡王勒尔谨、简亲王喇布、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几位大将军及镇南将军觉罗舒恕等昏庸怯懦、惧敌畏战,八旗将士士气低落,连连受挫,统兵数万的大帅喇布,屡败于仅有四千之兵的敌将高大节,致州县连陷,“四方骚动”,形势危急。玄烨果断决策,削去贻误军机之喇布等五位大将军王贝勒之爵,擢任能臣图海、赖塔为大将军,任用穆占等勇将,激励士卒,又重用绿营将领,调度有方,使战局迅速改观,八旗军再显雄威,于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乱。

    玄烨又三征准噶尔汗噶尔丹,先后授皇兄裕亲王福全、三等伯费扬古为大将军,调动八旗士卒近十万名,辅以绿营和外藩蒙古军,大败准军,噶尔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胁,拓疆二万余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封王爵,遣宗室延信为平逆将军、满将噶尔弼为定西将军,统领八旗兵绿营兵和青海蒙古兵二万余名,进入西藏,驱走准噶尔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军,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纳入清朝版图。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领八旗兵三千,两次击败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迫使俄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以八旗军为主力的清军,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卫①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见《历史档案》1983年2期。神圣领土的系列大战中,建立了丰功伟绩,军威远扬。

    雍正朝的八旗军,境况不佳。开国已久,人习安逸,将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帅非人,误任开国元勋费英东之曾孙、仅有匹夫之勇轻举妄动的三等公、领侍卫内大臣、尚书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统领以八旗兵为主的北路军三万余名进攻准噶尔,又另任汉将三等公岳钟琪统领以绿营兵为主的西路军三万余名前往。傅尔丹于雍正九年六月,听信准部伪降之将谎言,率兵一万(半系满兵,另为外藩蒙古兵、索伦兵)轻骑追袭,于和通泊遭二万余名准兵伏击,大败,副将军、参赞大臣、前锋统领十余员大臣阵亡,士卒大半被斩杀或俘虏,只剩下二千余名残兵败将退回大营。这是七十余年以来清军的一次大惨败,表明了八旗军的战斗力已经大大削弱。

    弘历继位以后,整饬戎务,岁岁秋狝,组建健锐营,擢用能臣勇士,贬斥懦将庸帅。开国元勋额亦都、费英东等人后裔达尔党阿、哈达哈、哈宁哈、策楞,均以勋旧子孙袭爵专阃,担任将军、副将军、参赞大臣,又皆以贻误军机,分别被削爵革职处死。黑龙江满兵五岱、索伦马甲海兰察,骁勇善战,屡立军功,均被编入北京满洲旗,海兰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领侍卫内大臣、参赞大臣,五岱及乌什哈达、哲森保等一大批东北、北京旗兵或索伦马甲(后皆入满洲旗)皆因军功卓著而分别担任一等侍卫、副都统和都统等职。

    乾隆帝又勇于进取,受挫不惊,百折不挠,纠错再战,先后擢用有大帅之才的阿桂和勇将兆惠、福康安为定西将军、定边将军、大将军,以八旗军为主力,二征金川,两征准部,平定回疆,彻底消除了准噶尔对西北的威胁,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区,拓疆二万余里,统一和建设了新疆。他又两征廓尔喀,驱逐了侵占藏区的廓尔喀军,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隶中央。八旗军为最后奠定中国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然而,兵难长勇,乾隆后期,八旗军的战斗力已大为削弱。征廓之战中,主要依靠海兰察带领的一百余员御前巴图鲁侍卫章京奋勇作战,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伦兵、达尔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绿营,并未征调北京八旗和驻防八旗军。在嘉庆年间历时九年的平定白莲教起义中,京旗和西安等处驻防旗兵柔弱怯战,未能起到主力军作用,只是一些满洲将领和东北满兵索伦兵,尚在转战五省,奋勇冲杀。此后,八旗军更不断衰弱,在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八国联军侵华等等战争中,均衰弱怯战,未能尽到保卫朝廷抵御外侮的责任,成为无用之兵,最后于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后,全部解散为民。

    绿营兵的建立、发展和衰亡绿营兵主要是汉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因其使用的旗帜是绿旗,故叫绿旗兵或绿营兵,有时简称为绿营或绿旗。

    顺治时,由于满洲男丁太少,八旗军也不多,为了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摄政王多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陆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发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发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①。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1863)起,陆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①《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③。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①,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②。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①《清世祖实录》卷10。

    ②《清世祖实录》卷14。

    ③《清世祖实录》卷31。

    ④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①《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①。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②。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③。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④。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⑤。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③《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①《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8。

    ④《清仁宗实录》卷358。

    ⑤《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⑥。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①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发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发”②。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③。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发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发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⑤。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⑥二、■牛⑦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①。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发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②。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③。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⑥《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①《满文老档·太祖》卷69。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③《清高宗实录》卷664。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⑤《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⑥■牛,为二岁之牛。

    ⑦■牛,为三岁之牛。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⑤。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①。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首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③;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①。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②《西藏志·刑法》。

    ③《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①《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②。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③。《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三十两杖八十徒一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实绞监候一百二十两五百两官吏受财(有禄人)不枉法赃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九十徒二年半实绞监候坐赃致罪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①。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②《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0。

    ①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1。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理案件,草拟判稿。此级审判权限,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并审理上级批发的案件,于杀人等要案,须加勘验,呈报上司。第二级审判机关为府(直隶州、厅)。府正印官为裁判官,判决县自理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复审上解的徒罪案件,裁决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上司发交的案件,但在亲辖的地方,府则为第一级审判机关。第三级审判机关为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裁判官,掌管复审并申报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审理发交的案件等。第四级审判机关为总督、巡抚,是地方刑名的总汇。督、抚批结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负责有关人命的徒罪及军、流罪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定拟后具题并咨部,审理刑部移咨案件和钦命案件并咨复和奏报。总督、巡抚的裁判事务,独立的巡抚与总督略同,受总督管辖之巡抚或并置总督与巡抚之省,审判事务的上奏,须总督与巡抚会奏。第五级审判机关为刑部,是全国刑名的总汇。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书稿,然后经尚书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议而决,称为堂议。刑部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并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审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结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及步军统领审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与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长官)等会审。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会审,称为会小法。狱成之后,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携同属员赴刑部,同刑部尚书(或侍郎)等会审,称为会**。定谳之后,会稿题奏。旨定绞或斩立决,执刑。绞或斩监候,京师列入朝审,直省则入秋审。

    秋审和朝审是复核监候死罪犯的最高会审。秋审是复核各省监候死罪犯的会审,因审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会勘,审拟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具题咨部。刑部将原案贴黄及法司勘语并督抚勘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备阅。八月内在**前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无异议,会同将原拟具题,有异议,则奏上听裁。经御笔勾决者,咨文直省,将死刑情实人犯于霜降日后、冬至日前正法。朝审是复核刑部监候死罪犯的会审。朝审与秋审的组织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会审时,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由吏朗读其罪状及定拟节略,后再核审。朝审和秋审组织周密,可以减少死刑案件的失误,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审和秋审的最高审判权,特别是死刑案件,经朝审和秋审后,由其勾决正法。

    清代的特别审判机关,主要有特殊行政区域的审判机关和对特殊身份人的审判机关。前者如京师和盛京。在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诉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审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在京大小官员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在盛京,“盛京向例,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①。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理,旗民交涉命盗重案及军、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审拟解部,死罪报部秋审。后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审判机关,源自入关前后金社会、军事和法律基本单位的牛录,牛录额真(佐领)有初级审判权。天聪五年谕令,牛录额真(佐领)有权审结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②。入关后,旗人的审判机关更臻完备,京师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将军审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驻防旗人案件,由将军和副都统审理,笞、杖等罪移旗发落,流罪以上案件呈报审结。八旗的民事、地亩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刑讯案件,则须合同刑部进行。

    民族案件的审判,蒙古人案件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承审,不决再报盟长审理,仍不决复报理藩院定案。罪至发遣人犯,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61。

    ②《清太宗实录》卷9。

    人犯死罪,刑部审后会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库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该旗扎萨克等办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拟具题。苗人案件由“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道厅”,再由“两厅会同土官审明发落”①。重大案件依定例审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审判程序,均与汉人有所不同,不另叙述。

    清代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笞、杖用小竹板,顺治时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为等次,折板而有零数则除削。所以笞、杖二十为五板,三十为十板,四十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为二十板,迄一百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差),并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为差),并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绞与斩。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主刑又称正刑,其外的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为随时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从刑,如籍没家产,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于身体、生命,是为真刑,罪人以财物或官爵赎代真刑,是为赎刑。清代赎刑有四,即纳赎、收赎,例赎、损赎。雍正三年,定《纳赎诸例图》,列五刑赎银数目。刑部设赎罪处,专司犯人赎缓之事。

    清代的监狱与明代的监狱相同,狱中多监禁未决的犯人。犯人定罪后,笞、杖刑罚,折责后释放,徒、流、军、遣,定罪后发配。监禁较久的为绞、斩监候犯。监狱分为内监,系禁死囚,外监,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监,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监内锁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还有特殊监狱,即旗人有高墙拘禁之制。乾隆以后,逐渐废除。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第九章礼俗第一节岁时节日风俗元旦、立春和上元节清代的岁时节日风俗很多,它反映了清人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首先是元旦的风俗。农历正月初一是元旦①,又称元日、新年。新年元旦的庆祝活动一般要持续数日,清人的记载多为“交贺三日”、“三五日乃止”、“自元日至上元无虚日”之类的语言。大致来说,初一至初五是新年元旦的**,但是如果加上伴随元旦喜庆的其他活动,一般要到上元灯节为止。为了迎接新年元旦,从腊月二十四日起,家家要打扫房屋,扫舍之后,便贴年画。大年初一的前一天,叫做除夕,又称“大年三十”。除夕一般要换门神、换桃符,更春联。“桃符以画,春联以书”②,桃符画神荼、郁垒,门神画秦叔宝、尉迟敬德之像,也有画钟馗的。一些地方还有贴彩钱、糊窗花的习俗。清人在十二月二十三(四)日送灶王升天之后,年三十的晚上要迎接灶王返回。不少地方还有在堂中悬挂祖先遗像祭祀的风俗,有的地方还要拜天地。除夕合家团聚,还有吃团年饭、喝分岁酒,并且多做些饭,往往够吃几天,清人叫做“宿岁饭”或“隔年陈”。卑幼以次拜其尊长,叫做“辞年”或“辞岁”,小孩都可以得到长辈送给的“压岁钱”。辞年之后,有的地方便睡觉休息了。有的地方还要“守岁”,不愿让这一年空空过去,人们在院里或门外点燃榾柮、柴草,还有焚苍术辟瘟丹的,或燃爆竹辟邪,或听静卜来岁吉凶,“家人围炉团坐,小儿嬉戏,通明不眠,谓之守岁”①。

    元旦是从夜里子时算起的,元旦的首要事项是祀神祭祖、拜尊长。在守岁的人家,子时一到,便已开始,没有守岁的,大多是五更起来,史书记载常用“五更”、“鸡鸣”、“味爽”、“夙兴”等词汇。清人整肃新衣、陈牲设醴,放果品面食、燃烛烧香、焚楮、放爆竹,一些地区还在院中燃柏柴、煤火,叫做“旺火”。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便拜天地祖宗,接着卑幼向尊长磕头,“家众以次拜跪称寿”②。然后人们吃煮饽饽(清人又叫馄饨,即水饺),天亮以后,邻族戚友交相拜贺,开始了热闹的拜年,清人将此又叫做“贺岁”、“贺年”、“贺元旦”等。贺岁的方式有亲去和投帖两种方式,各地使用的含义有些差别,一般是“亲者登堂、疏者投刺而已”③。大年初一有很多忌讳:“元旦,为岁朝,比户悬神轴于堂中,陈设几案,具香烛,以祈一岁之安,俗忌扫地、乞火、汲水并针剪,又禁倾秽实粪,讳啜粥及汤茶淘饭。天明未起,戒促唤男子,出门必迎喜神方位而行”。①拜年一般要持续三、五日,期间一般市不列肆三天。亲朋拜年,要留下喝春酒,元旦期间,人们还盛行互相请客吃饭,称为年节酒。

    ①本文引用日期,皆为农历。

    ②李光庭:《乡言解颐》第65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①顾禄:《清嘉录》卷12《守岁》。

    ②雍正《朔州志》卷3《方舆·风俗》。

    ③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第45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①顾禄:《清嘉录》卷1《岁朝》。

    初三,清人有些单独的风俗习惯。甘肃静宁州“撤祖先奠,夜焚楮门外,酹酒,名曰送家亲”②。湖北宜昌府“燃烛于大门外,将檐端所挂松枝合楮焚之,谓之烧门神纸”③。广东琼山县“书帖钉赤口,谓之禁口”④。

    初五,清人多称破五。北方有关于“五穷”的风俗,陕西府谷县“夙兴扫室中尘垢于筐,作纸妇人一个,负以米面,纸裹送至门外,焚香放花爆而还,谓之送五穷,榆林人是日饱食,谓之填五穷”⑤。甘肃静宁州“五日除舍,谓之扫五穷”⑥。江南则有接路头神的风俗,苏州府“五日为路头神诞辰,金锣爆竹,牲醴毕陈,以争先为利市,必早起迎之,谓之接路头”⑦。

    初六日,也有些特殊的风俗。山西保德州“六日爆豆撒出逐蝇”⑧,陕西府谷县“六日夙兴,炒黑豆撒于屋角,谓之爆六甲”⑨。这是防治虫害的措施。清人称初七为人日。这天的风俗丰富多彩,各具特色。河南新察县“妇女剪彩为燕,或帖或插戴”⑩。陕西延安府“用糠着地上,以艾炷灸之,名救人疾,俗以疾切声相近也”①。安徽桐城县“亦各祀其先,妇女迎紫姑,置米与花于妇女旧鞋中,以嫁鼠,置盐于火笼中作响,谓之炒杂虫”②。江西瑞州府“各以辛菜治羹,曰七宝羹,自此男女各勤其职,谚云‘吃了七宝羹,各人做零星’。”③湖北德安府还“以是日阴晴占人休咎”④。福建省永福县“街市张灯鼓吹,扮台阁为乐”⑤。

    初八为祭星神的日子。传说这天诸星下界,人们要燃灯祀星,也叫做“顺星”。正月初八也叫做谷日,一些地区以星象、阴晴占水旱、丰歉。

    初九为天日。这天是玉皇的诞辰,各道观设醮,赐福解厄,以祝平安。

    初九日还禁屠宰,初九也叫做“上九”。

    初十是地日,陕西省有一特殊风俗,如府谷县“十日名鼠嫁日,是夜家人灭烛早寝,恐惊之,致害百谷,齧衣裳”⑥。

    总之,元旦风俗丰富多采,是大型的综合性节日。

    立春这个节气,也是一个节日,节令无定期,在正月者居多。宋代的《东京梦华录》已有详细记载。在清代,“立春日,各省会府州县卫遵制鞭春”⑦。立春是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的节日。

    ②王烜:乾隆《静宁州志》卷3《风俗》。

    ③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④李文恒:咸丰《琼山县志》卷11《舆地四·节序》。

    ⑤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⑥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⑦顾禄:《清嘉录》卷1《接路头》。

    ⑧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岁时》。

    ⑨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⑩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①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②廖大闻: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附风俗》。

    ③黄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风俗》。

    ④赛音布:光绪《德安府志》卷3《地理下·风俗》。

    ⑤陈猋:乾隆《永福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⑥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⑦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第8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立春的前一天要迎春,通常是地方官率乡民在城外东郊迎春①,不过迎春的仪仗和内容各地略有差别。在河南新蔡县“伶人为甲仗鬼神之状,震金鼓跳叫县堂,遍及大夫家,逐疫颂喜,其市井小民,妆扮士农工商,随官师士大夫出郊迎春,四远男妇偕出郊境,看土牛与芒神物色”②。总的来看是由贱民扮演杂剧,社伙出郊迎春,迎春是要“看土牛与芒神物色”,进行验占。验占的目的有如下几种:占水旱、寒燠等气候,占闲忙,求吉祥。

    立春日,地方官要进行鞭春礼,也叫做“打春”。《靖嘉录》记载:“太守鞭牛碎之,谓之打春”。立春日清人还要吃春盘、春饼、罗卜,叫做“咬春”,主要在北方流行。有的地方还有“送春”的风俗,如安徽太平府,“所在官司鞭春牛如制,如其色,制小土牛,颁缙绅家,谓之送春”③。清人认为这是古颁春之意。“拜春”(即贺春)也是立春节的风俗。如苏州“士庶交相庆贺,谓之拜春”④。

    迎春与立春的内容,有的地区分得清楚,有的地区则不甚清楚,一些地区甚至合为一天。

    由上可知,立春节是以农事为主,兼有娱乐、饮食、交际、信仰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节日。

    正月十五日是上元节,又叫元宵节、灯节,是一个隆重的节日。

    上元节往往要持续数天,在北方,大部分地区从十四日到十六日,欢庆三天,南方的时间要长些,一般是四五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当然也有些贫瘠地区,只是一两天。

    清代的上元节注重张灯。通常在十三、十四日要试灯,十五日正灯,十六、十七日落灯。到了灯节,各处挂满了各式各样的灯,湖南长沙府“元宵剪纸为灯,或悬之庭户,或列之街衢,或携以行,至有龙灯、鳌山踏球者,城市彻夜游观,好事者放花炮起火”①。诸灯中以鳌山规模最大,也较为普遍。清人灯节中,还喜作“黄河九曲”,如山西定襄县“上元街巷悬灯火通宵,社火或搭灯市,屈曲盘拖,鼓乐导行,士女杂遝,俗为黄河九曲”②。上元节还有猜灯迷的习俗,迷底皆经传诗文、诸子百家、传奇小说及谚语、什物,猜中者,以纸墨、巾扇、香囊、果品食物为赠。

    上元佳节也是亲朋宴饮的好时机。人们的主要食品是元宵,清人又叫做汤圆、面圆、粉团等。南方多用糯米做成。一些地区还有互送元宵的习惯。考察大量清人方志以后,似可得出这样的看法:清代的上元节不是以吃元宵为主,而是以看灯、观戏等娱乐为主,因此,多数记载把后一项称为“闹元宵”。

    上元节必有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社火(也叫社伙),社火的内容多是杂戏,主要有竹马、旱船、龙灯舞、舞狮等内容,人们扮演戏剧故事、民间传说中的人物,还往往踩着“高跷”,清人常称之为演杂剧、①关于春牛、芒种的制作以及地方官迎春礼仪,请参阅王道瑞:《“春牛芒神图”及古代迎春活动》,载《历史档案》1986年第2期。

    ②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③黄桎: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风俗》。

    ④顾禄:《清嘉录》卷1《拜春》。

    ①吕肃高:乾隆《长沙府志》卷14《风俗》。

    ②王会隆:雍正《定襄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故事。

    荡秋千也是一些地区上元节娱乐的内容之一。

    上元节还有“走百病”的风俗。据《帝京岁时纪胜》记载:“元夕妇女群游,祈免灾咎。前一人持香辟人,曰走百病。凡有桥处,三五相率以过,谓之度厄,俗传曰走桥。又竟往正阳门中洞摸门钉,谶宜男也。”走百病的风俗较为流行,但各地还有不少差别。首先是名称,又叫散百病、游百病、遣百病、除百病等;其次为日期,有的地方在正月十五日,但大部分地区是在正月十六日傍晚以后;再有地点,或登高走桥、或赴庙行香、或郊游为乐,不一而足;最后是参加者也不同,京师等地“妇女出游”,绝大部分地区为“士女出游”,“男女结伴”,而河南偃师更饶有趣味,竟是“男结伴遍游寺庙街巷曰游百病,女执五色彩线用艾灸松柏,曰灸百病”①。验卜也是上元节的习俗。主要内容是问紫姑神,湖北省还有“赶毛狗”的风俗。荆州府“元夜迎紫姑卜问丰歉,各乡村燃炬火,以照田间,声彻远近,谓之赶毛狗”②。有的地方有听声验占的习惯,如安徽泾县“十六日听灶求兆,以卜休咎”③。上元节人们也没有忘记祀神祭先。河南泌阳县“祀祖祭先,常供以外,复设汤圆、水茶枣卷、面灯”④。山西保德州“元宵拜扫先茔”⑤。

    上元节还有迎神赛会的习俗。如福建龙岩州“祈禳会首以神田所入为会,作戏队,导引城隍神,遍历境内,以祈神炾”⑥。

    综上所述,清代的上元节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节日。有观赏花灯、举行社火、祀神祭祖、卜问咎休、登高走桥、祈免灾咎、亲朋欢聚、盛吃元宵、迎神赛会、秋千为戏等众多的内容,集中了祭祀、庆贺、社交、娱乐诸种成分。

    清明与端午清代的清明节是一个较大的节日,全国普遍举行,而寒食节约在清明前一天,只在个别地区单独举行,有些地区将某与清明节合而为一了。

    两个节日有何区别呢?相传寒食节起于晋文公悼念介子推事,该日要禁火冷食,祭扫坟墓(野祭),添土挂纸钱;清明节折柳枝插头,或玩秋千。寒食是为了纪念,清明是为娱乐。

    当然,在清明节与寒食节合二为一或只有清明节的地区,就看不出此疆彼界了。清明节的主要的内容是扫墓,就是祭祀祖先的坟墓,又叫做墓祭、展墓、拜扫、上坟等。人们为祖先的坟墓除草添土,或在树枝上挂些纸条,或在坟上插一禾棍,上挂纸钱、纸条,带着祭品,焚烧纸钱,举行个祭祀仪式,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如果是新葬者,都在社前祭扫,当时流传着“新坟不过社”的谚语。在聚族而居的地区,祭祀祖先有宗族在祠堂进行的。清明节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插柳于门和簪柳于首。当时有谚“清明不戴①汤毓倬:乾隆《偃师县志》卷5《风俗志》。

    ②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③李德淦: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

    ④倪明进:道光《泌阳县志》卷3《风土记》。

    ⑤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岁时》。

    ⑥彭衍堂:道光《龙岩州志》卷7《风俗志》。

    柳,来生变黄狗”。柳的用意为辟邪、明目、延寿命、红颜不老、占水旱等项。折柳比较一致,戴柳有些差异,或男女皆戴、或妇女戴、或儿童戴,所戴柳为柳毛、柳尖、嫩柳、柳叶等。在一些地方柳只插或供于神堂。

    清代以北方为主的地区,还流行踏青、荡秋千,一些地方有放风筝等娱乐性风俗。山东昌邑县“女作秋千戏,士出郊游,谓之踏青”①。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通常情况下男女都踏青,不过荡秋千确是以妇女为主的。河南《邓州志》认为“树秋千架,妇女竞相推引,开元以来所传半仙戏也”①。至于放风筝,北京“各携纸鸢线轴,祭扫毕,即于坟前施放较胜”②。陕西延绥镇“分朋较射,儿童放风筝,两日为止”③,另外还有成年人“较射”的风俗。五月初五是端午节,又称端阳、重午、天中节,是受人重视的节日。

    一到端午节,家家以蒲艾插户。蒲,是指菖蒲,使用最多的是艾,甘肃很多地方则插柳。湖南长沙除了蒲艾以外,还“门悬葛藤”。很多地区还要贴“门符”,门符五花八门,有桃符、天师符、朱符、赤灵符、避兵灵符、符箓、朱书雷箓等等。

    端午节人们还要佩戴些东西,有以下几种:一是佩艾,多是艾虎;二是戴符,有五毒符、寿源道符、神符;三是香囊,有五色香囊、朱砂袋;四是茧虎;此外,还有佩蒜、苍术以及葛蒲的。以上多是妇女、儿童佩戴。儿童还要在手臂上绕五色丝线,以为可以延寿,这种五色缕又叫长寿线、续命缕、长命缕、百命索,个别地方妇女也有系的。

    还有在端午节午时饮雄黄酒和菖蒲酒,用雄黄末或菖蒲屑和酒,常常还要加上朱砂。饮毕,要将酒洒向屋中四壁、角落,以辟虫蛇。很多地区在小孩的面颊耳鼻涂酒,以避毒。

    为避毒、祛病,端午节还有采百药的风俗。甘肃静宁州“采百草造百药”④。湖南醴陵“医家群相采药,相传此日天送灵临门”①。南方采药还要沐浴。四川高县“沿山采药煎水净身,云免疮疥”②。福建汀州“午时采百药煎汤沐浴,云祛百病”③。

    更有兴趣的是不少地区有用装墨蟾蜍涂肿毒的风俗。如河南新蔡县“捉虾蟆衔墨用涂疮肿”④,湖北东湖“捕蟾蜍以墨入腹中,俟乾取出,涂肿毒有验”⑤。

    端午节吃粽子,常称为食角黍。角黍的种类很多,不仅家人吃,还要向亲戚朋友赠送。

    南方还有赛龙舟的风俗。在无水的城里,“城中人缚竹为船,用五色纸①周来邰:乾隆《昌邑县志》卷2《风俗》。

    ①姚子琅:乾隆《邓州志》卷2《风俗》。

    ②《帝京岁时纪胜》第页。

    ③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④王烜:乾隆《静宁州志》卷3《风俗》。

    ①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②敖立榜:同治《高县志》卷18《风俗》。

    ③乾隆《汀州府志》卷6《风俗》。

    ④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⑤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糊饰,鸣金鼓,沿街作竞渡状,名曰旱船”⑥。

    端午节还有不少其他风俗。如祭祖先、祀瘟神;弟子拜师,小孩入学;放风筝和射柳。此外云南宣威州“吞黑豆七枚,云可除疾”⑦。安徽桐城县“僧道用五色纸作符,送各檀越家”⑧。端午节的来历至今是众说纷纭的问题,我们在讲人们纪念屈原吃粽子、赛龙舟时,一定不要忽视端午节预防各类疾病瘟疫孳生为灾的风俗。

    乞巧、中元及中秋七月初七的晚上,清代民间有姑娘或童女乞巧的风俗,叫做乞巧节或七夕。用现代的语言,也可称为姑娘节。

    七夕首先陈瓜果、焚香于庭,祭祀牵牛(或称河鼓)、织女(或称天孙)二星乞巧。乞巧用的“巧果”很出名,在苏州“七夕前,市上已卖巧果,有以白面和糖,绾作苧结之形,油汆令脆者,呼为苧结,至是,或偕花果,陈香烛于庭,或露台之上,礼拜双星,以乞巧”①。

    祭毕便正式乞巧,其形式多样,各具特色。一般是月下穿针乞巧,常用七孔针、五彩丝线;有用针缕瓜果乞巧者;还有用蜘蛛乞巧的,如江西瑞州府“妇女置蛛妆盒中,观其成网,以验巧拙”②。安徽繁昌县“闺秀设茶果于露台乞巧,夸朝中有蛛丝罗其上者,谓之得巧,略如《荆楚岁时记》”③;豆芽也可用来乞巧,如四川汉州“以绿小豆浸磁器内生芽,长数寸,摘浮水面,视影成花卉形为待巧”④;也有用“丢针”乞巧的,《帝京岁时纪胜》云:“幼女以盂水曝日下,各投小针,浮之水面,徐视水底日影,或散如花,动如云,细如线,粗如椎,因以卜女之巧”;山西阳城县“浮藤萝丝于水,名曰乞巧”⑤,安徽有看巧云的风俗,太平府“俟云雾乞巧”⑥。乞巧方式杂然纷陈,目不暇接,姑娘们精诚所至,一定会变得更聪明、灵巧的。

    一些地区还流传着望天河以卜米价低昂的风俗。如湖南宁远县“七夕夜望天河为来年米贱之征,十一日至十四日河汉复见,年岁不佳,至十五日后复见,群相乐,杜子美诗云:‘米价问天河’是也”①。

    七夕,有祭祖的习俗。湖北荆州府“俗又于是夕祭祖弥,谓之迓亡阵,享七日,焚楮荐之,曰送亡。新死者,则于是月朔迓祭,于此夕奠送”②。云南、广东等地也有七夕祭祖的风俗。七月十五日是中元节,为人们祭祀祖先、怀念亡灵的日子,或称“鬼节”,有的地方也叫做“七月半”,陕西府谷还⑥李文恒:咸丰《琼山县志》卷11《舆地四·节序》。

    ⑦刘沛霖:道光《宣威州志》卷2《风俗》。

    ⑧廖大闻: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

    ①《清嘉录》卷7《巧果》。

    ②黄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风俗》。

    ③曹德赞:道光《繁昌县志书》卷2《舆地·风俗》。

    ④刘长庚:嘉庆《汉州志》卷15《风俗》。

    ⑤赖昌期:同治《阳城县志》卷5《风俗》。

    ⑥黄桂: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风俗》。

    ①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②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有个别致的名称——麻谷节。

    清代中元节的祭祀活动往往提前三天或数天已开始,常常要在十四日焚冥衣、楮钱寄往阴间,奇怪的是广西新业县却在十六日祀先。

    寺院做盂兰盆会是清代普遍流行的,在北京“庵观寺院,设盂兰会,传为目莲僧救母也。街巷搭苫高台、鬼王棚坐,看演经文,施放焰口,以济孤鬼。锦纸扎糊法船,夫至七八十尺者,临池焚化,点燃河灯,谓之慈航普渡”③。

    北方的祭祀,还有用麻谷表示哀思的。河北祁州,“供麻谷祭墓”④。别处则悬麻谷,山西定襄“以麻谷悬各门首,亭午请而祭之”⑤。所以府谷人把中元节叫做麻谷节,原因在于麻谷是祭祀祖先的主要用品。

    山西等地还有做面人的风俗。如阳高县“十五日墓祭,家家送面人”①。阳城县“抟面肖麻谷、人物各形,竟祀田祖,并上塚焚纸祀先”②。注意,这里还有祀田祖的内容,我们在其他地区也看到类似情形。逐蝗也是中元节内容之一。如陕西延长县“中元祭八蜡逐蝗”③。

    祭祀祖先,哀悼亡者,定在七月十五日,清人有解释,在山西武乡“俗传地官赦罪之辰”④。朔州人认为“中元地官校籍之辰”⑤。

    八月十五日是中秋节,也有叫做“八月节”和“八月半”的,中秋时分,合家团聚,所以还可称为“团圆节”。

    清代的中秋节普遍有吃月饼和水果的风俗。月饼也叫“团圆饼”,不仅自己吃,亲友之间还要互相赠送。各地都有拜月、赏月的风俗。清人有“男不拜月,女不祭灶”的说法,拜月由女子进行。有的地方是儿童。拜月前,人们以瓜果、月饼供月,进行祭拜。浙江云和县“儿童陈月饼,罗拜于庭,谓之拜月”⑥。拜月毕人们要赏月,在皎洁的月光下,举杯邀明月,吟诗歌唱,品尝各种瓜果、月饼。赏月者喜登高望月,赏月在一些地区叫做玩月、看月华等。

    清人还喜欢以月光卜来岁。有卜来岁元旦的,如山东昌邑县“以月之明暗,卜来岁元旦之晴雨有验”⑦。普遍流行的是卜来岁上元节晴雨的。湖北荆州府“此夜之月,关乎来岁元夕,俗有‘云掩中秋月,雨洒上元灯’之谚”①。清代流行着“摸秋”的风俗。安徽繁昌的中秋夜,“妇女联袂出游,遇菜圃辄窃南瓜为宜男,兆名曰摸秋。亦有中年乏嗣者,亲友于是夕亦取南瓜,用鼓吹爆竹饷之,谓之送子”②。湖南永州送瓜有特色,“人有艰嗣者,戚友③《帝京岁时纪胜》第27页。

    ④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舆地·风俗》。

    ⑤王会隆:雍正《定襄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①房裔兰:雍正《阳高县志》卷2《风俗》。

    ②赖昌期:同治《阳城县志》卷5《风俗》。

    ③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④白鹤: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

    ⑤汪圣嗣:雍正《朔州志》卷3《方舆·风俗》。

    ⑥伍承吉:同治《云和县志》卷15《风俗》。

    ⑦周来邰:乾隆《昌邑县志》卷2《风俗》。

    ①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②曹德赞:道光《繁昌县志》卷2《舆地·风俗》。

    取南瓜。以一父母具存,兄弟众盛之稚子,着衣冠乘马捧瓜,后以一人持枣树枝,挂香数百炷,鼓吹送至其家”③。这里送瓜用一位“小全人”,还要取“早树子”的谐音,可谓用心良苦。

    士人在中秋节有自己的特殊活动,或携带月饼等礼品拜访师长,或祭祀文昌星和魁星。

    寒衣、冬至、腊八与祭灶十月初一是人们为祖先亡灵送寒衣的节日。这时,天气寒冷,人着棉衣,于是,也挂念祖先会在阴间受冻,就用布或纸做成衣服焚化,送给祖先,使他们温暖地渡过严冬。因此这个节日叫做寒衣节或烧衣节。

    届时,清廷“时享宗庙”,颁宪书,乃国之大典。士民家祭祖扫墓,如中元仪。“晚夕缄书冥楮,加以五彩帛作成冠带衣履,于门外奠而焚之,曰送寒衣。”这里,寒衣是在门外烧的,实际上清代绝大部分地区要诣先茔,焚寒衣于墓前。寒衣节是清代普遍流行的节日,这还有另外的原因,就是清代除个别地方外,一般都不过十月十五日的下元节,寒衣节就显得重要了。寒衣节同清明、中元一样,很多地方有城隍出巡的风俗。

    寒衣节还有其他风俗。有祭祖先、土神的;有祀牛、劳牛的,如贵州普安直隶厅“土人祀牛王,食牛以糍糕,即以其余挂之角上”①。广东佛冈厅“农家以粉糍挂牛角劳牛”②。十一月的节气——冬至在清代被普遍地作为节日。冬至日是一年中白天最短,黑夜最长的一天,所以又叫长至。此后,进入“数九”,最为寒冷,可谓“冬至”了。冬至节一般“仪如元旦”,在一些地区又称“亚岁”,它的仪文礼节重于常节,因此清人有“冬至大如年”的谚语。清皇朝重视冬至节。“长至南郊大祀,次旦百官进表朝贺,为国大典”③。地方上,“官府行朝贺礼毕,群相称贺”④。此节尤为士人所重。冬至日在北半球,越往北越昼短夜长、气候寒冷,冬至节也是北方重于南方。

    清人有冬至节祭祖的风俗,或祀于家,或祭于墓,在聚族而居的地区,像清明和中元一样,在家庙祭祀祖先。此外,冬至节还要拜孔子、拜老师和尊长。如河南偃师县“士人祭始祖、拜先师、拜先生”⑤。有的地方还为皇帝祝寿,如安徽铜陵“长至日祝圣寿”⑥。

    事实上,清代除士人尤重冬至节外,一般的民人也亲友间互相拜贺,称为拜冬、贺冬。

    冬至开始数九,清代还流行数九歌和消寒图的风俗。对于后者今人略疏,请看《帝京岁时纪胜》的记载:“至日数九,画素梅一枝,为瓣八十有一,日染一瓣,瓣尽而九九毕,则春深矣,曰‘九九消寒图’。”

    东南还盛行作节令食品。

    ③隆庆:道光《永州府志》卷5《风俗志》。

    ①王粤麟: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4《风俗》。

    ②龚耿光:咸丰《佛冈厅志》卷3《土俗》。

    ③《帝京岁时纪胜》第36页。

    ④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乡俗》。

    ⑤汤毓倬:乾隆《偃师县志》卷5《风俗志》。

    ⑥朱成阿:乾隆《铜陵县志》卷6《风俗》。

    综上所述,清代的冬至,是一个包含祭祀、交际、节气、饮食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节日。

    十二月初八是腊八节。上古有腊祭的风俗,佛教传入中国后,传说十二月八日是佛祖释迦牟尼得道成佛的日子,从宋代开始,佛寺在这天行佛事,做腊八粥,并送予施主的风俗,固有的和外来的风俗掺在一起。

    每到腊八节,人便早起,根据各地的物产和家庭的经济情况,用各种米、豆、果品等物做成腊粥,成为节日的主食,或者还要祭祀或馈赠。《帝京岁时记胜》载:“腊月八日为王侯腊,家家煮果粥。皆于预日拣簸米豆,以百果雕作人物象生花式,三更煮粥成,祀家堂门灶陇亩,合家聚食,馈送亲邻,为腊八粥。”

    腊八食粥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风俗。或凿冰祀神、贮窖;或作腊肉、腊醋、腊酒、腊水,如荆州府“是日人家汲水贮盎,谓之腊水,酿秫曰腊酒,盐脯曰腊肉,盖亦周礼之昔酒,大易之腊肉也”①。人们认为腊八节做的食物经久不坏。而且认为把腊八粥“遍置于花木上,次年无虫且茂”②。

    清廷中颇重视浴佛节,实际对腊八节也很重视。如曾为雍正帝藩邸后改为喇嘛庙的雍和宫,在腊八节,宫内要用大锅煮腊八粥供佛,喇嘛僧人诵经,然后把粥分给一些王公大臣品尝。

    腊八节还有些人生仪礼值得注意。如河北祁州“童男髠发,童女黔耳”①。湖北随州“或亦为女郎穿耳问名”②。

    腊八节的日期也有特殊者,河北、山西的一些地区是分初五、初八两部分的,如山西武乡县“初五日以干蔓菁及诸豆合煮,名曰五豆,初八日以后枣果作粥,名曰腊八粥”③。山西解州、泽州腊八节不在初八而在初五。杭州的腊八粥,是在十月八日④。

    总之,清代的腊八节已普遍流行,这是以饮食为主的节日,其他意义不很明显。

    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的晚上,清代民间有祭灶神的风俗,是灶王节。

    该节临近元旦,有的地方又叫“小年”、“小年夜”,“小除”等名称。祭灶神的日子,大致来说,北方多在二十三日,南方多在二十四日。特殊情况也是有的,湖北宜昌府二十二日祀灶,二十三日扫屋,而广东遂溪县则是二十五日送灶。

    清人认为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灶王爷要升天汇报人间的善恶事,因此人们为他送行,请他吃好的,而为人们隐恶扬善。祭灶时要燃灯,由男子拜祭,口中要说“勿以恶事言上帝”之类的话。但不能保证灶王爷不说坏话,人们便采取一些措施。浙江《云和县志》载:“二十三日夜祀灶,物用粉团糖饼,谓灶神朝天宫言人过失,用糖牙,取胶牙之意”;有的用酒糟涂抹灶门,醉得灶神不能乱说话,这叫“醉司命”,湖南醴陵就有此俗。陕甘地区祀灶还有用雄鸡的风俗,说是送神归天。为灶神饲马,常将草剁碎,和上豆①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②黄卬第:乾隆《成县新志》卷2《风俗》。

    ①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舆地·风俗》。

    ②文龄:同治《随州志》卷12《风俗》。

    ③白鹤: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

    ④黄华节:《腊八粥》,载《东方杂志》31卷1期。

    子,放在旁边,或者扔在屋顶。

    此外,“赶乱岁”、“口数粥”、“照田蚕”的风俗别具一格。照田蚕就是以光照田间示秋报,《永州府志》载:“村落燃火炬照田亩,烂然遍野,以祀丝谷,谓之照田蚕”。苏州则叫做“照田财”。《永州府志》又载:“煮赤豆作糜,合家同食,虽远出未归者,亦分贮之,小儿与童婢皆与,名曰口数粥”。《清嘉录》认为,这是为了辟瘟气,如果“杂豆渣食之,能免罪过”。“赶乱岁”之俗,山西《武乡县志》说:“武俗娶亲正七二八以至六腊皆论利月,惟自十二月二十四日及除日,阴阳家以为百神登天,时无禁忌,名曰赶乱岁。故一切嫁娶,凡早有妨碍者,至此皆不论利月,亦不另择吉日云”。祭灶也为清廷所重,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皇帝自于宫中祀灶以为常”①。

    除了以上介绍的十二种主要节时节日外,清代还有填仓、龙头、春社、文昌会、花朝、三月“上巳”、浴佛、天贶、重阳等重要岁时节日。

    ①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第825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第二节木兰秋狝木兰秋狝盛典木兰(Muran),满语,汉译为“鹿哨子”或“哨鹿围”。原本是捕鹿时使用的一种工具,以桦皮或树木制成,长二三寸,状如牛角喇叭。用嘴吹或吸,发出“呦呦”鹿鸣之声,引诱鹿来。有人说是学牡鹿声,唤牝鹿来,将其捕获①。清代在今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境辟出专门的地方,供皇帝打猎,久之便称这个地方为木兰围场,简称木兰②。

    秋狝,是中国古代早就有的习俗。春天打猎叫搜,秋天打猎称狝。《尔雅释诂》谓:“狝,杀也”。《释文》明确说:“秋猎为狝”。《注》:“顺杀气也”。《周礼·春官·小宗伯》称:“狝之日莅,卜来岁之戒”。《夏官·大司马》说:“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清史稿》把清代皇帝的木兰秋狝列为军礼之一,并引《周官》为依据,说“如是,则讲武为有名,而杀兽为有礼”③。其实清代皇帝的木兰秋狝应是起源于满族固有的狩猎习惯和后来为维护清朝大一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传统。

    清代的木兰秋狝,是在入关前努尔哈赤皇太极和入关后顺治各朝经常出猎的传统基础上形成的一项国家大典。主要是康熙、乾隆两朝举行的,雍正一朝未曾举行,乾隆之后逐渐废止。和先辈相比,康熙、乾隆两朝的木兰秋狝体现为更加有目的、有组织、有固定地点和时间,遵循一定章程的一种皇帝围猎活动,也更加隆重和制度化。

    木兰围场在北京东北一千余里之外,承德市北约四百里,为辽代上京临潢府所属的兴州地方,清初属翁牛特蒙古等部④。围场本身周一千三百余里,南北相距二百余里,东西相距三百余里。顺治时期“塞外行围”已至其地。康熙十六年(77),当平定“三藩”之乱初见成效之时,这位大清皇帝巡视长城内外,初次在内蒙接受科尔沁、喀喇沁、敖汉、奈曼等部王公贝勒的朝见①。二十年再度巡幸内蒙,继续接见喀喇沁等部蒙古王公贝勒,并处理有关事务。就在这次巡幸中,有喀喇沁、翁牛特藩王献地“肇开灵囿”之说和明确提出“酌设围场”,而且给前往相度地势的大批官员以各种赏赐②。围场的设立当以此为始。康熙四十二年又在承德建行宫,四十七年建成。乾隆时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和扩展,成为举世闻名的“避暑山庄”和热河行宫。自康熙二十二年起至六十一年止,皇帝每年都离京到避暑山庄巡幸,或再到木兰行围。只有康熙二十一年和三十五年因往东北谒陵及追击噶尔丹未得成行。乾隆帝即位后,自六年起,每隔年一次,十六年以后一年一次,巡幸避暑山庄或到木兰秋狝,直到嘉庆四年(1799)逝世为止③。

    ①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3。

    ②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

    ③《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④《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①《康熙起居注》第1册,页327—328。

    ②《热河志·围场一》卷45《康熙起居注》第1册,第686—687页。

    ③乾隆在位六十年,自六年起,不但隔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到避暑山庄,而且嘉庆四年逝世前为太上皇三年,也年年到避暑山庄。

    所谓木兰秋狝,其真正的含义是到木兰围场行猎讲武。但是清代以避暑山庄为第二个都城,凡是到避暑山庄及其附近巡幸、集会和处理政务、消遣游乐都和行围一样泛称为木兰秋狝。实际上不都是行猎。乾隆帝到避暑山庄持续近六十年,仅六年至五十六年中,有四十次秋狝④。

    木兰秋狝频繁举行,包括的内容很多,然而其目的性,康熙帝只说是为习武训练,实际还有别的。他在生平最后一次行围时强调,从前有人“以朕每年出口行围劳苦军士条奏者,不知国家承平虽久,岂可遂忘武备”。然后列举清军平定噶尔丹、策妄阿喇布坦等,“立功绝域”的业绩,归结为“皆因朕平时不忘武备,勤于训练之所致也”①。还有一个是在木兰秋狝时接见蒙古四十八旗的领袖,加强对塞外民族的控制②。乾隆六年准备第一次木兰秋狝,宣称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遵循祖制;二是习武练兵,三是怀柔蒙古。因为在此之前监察御史丛洞上奏,以“第恐侍从以狩猎为乐”和“纪纲整肃,营务罔弛”为由,请求“暂息行围,以颐养天和”。乾隆帝针锋相对指出,“古者春菟,夏苗,秋狝,冬狩,皆因田猎以讲武事。我朝武备超越前代,当皇祖时屡次出师,所向无故,皆因平日训肆娴熟,是以有勇知方,人思敌忾。若平时将狩猎之事废而不讲,则满洲兵弁,习于晏安,骑射渐至生疏矣。皇祖每年出口行围,于军伍最为有益,而纪纲整饬,政事悉举,原与在京无异。至巡行口外,按历蒙古诸藩,加之恩意,因以寓怀远之略,所关甚钜”。他还为乃父雍正未曾举行木兰秋狝辩护说:“皇考因两路出兵,现有征发,是以暂停围猎。若在撤兵之后,亦必举行。”于是乾隆把他的木兰秋狝目的罗列为,“朕之降旨行围,所以遵循祖制,整饬戎兵,怀柔属国,非驰骋畋猎之谓”③。这番言论基本上反映了他们秋狝的目的,所差的就是从康熙帝到乾隆帝,都否认他们有以“狩猎为乐”,或为“嬉游而来”④。但是有时的确以此为目的,或夹杂这样的目的。

    有清一代举行木兰秋狝,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康熙帝即位之初,比较朴素,仅规定皇帝行围驻所设护军统领、营总各一人,率将校先往度地势,或备院设行营,建帐殿。缭以黄髹木城,立鹿门,覆以黄幕。其外为网城,宿卫屯置,不越其所。十年,罢木城,改黄幔①。十六年,康熙帝首途内蒙,以巡阅边外调喀喇沁郡王扎什、公乌忒巴喇并塔布囊西达等率兵丁一千五百名为向导②。二十年确定了木兰围场的地点。二十一年制定行猎纪律,康熙帝下令每年派兵一万二千人,分三班,一次四千人,于四、十、十二月,赴口外行猎。部院衙门官一并参加“娴习骑射”③。二十二年,康熙帝出古北口行猎,至木兰围场,置行官,张黄幔,举行盛大宴会,宴请和赏赐蒙古王公台吉、蒙古众官兵及管领围场的蒙古王公台吉等④。二十三年,由黑龙江将④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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